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校園霸凌,怎可坐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959
校園霸凌,怎可坐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剛從大學新聞系畢業的程雅芬,憑著四年在學校中苦讀的優異成績,走出校門,就被她考上一家頗具盛名的報社當一位記者,每天跟著大牌的記者去跑社會新聞,撰寫新聞稿,忙得不亦樂乎!不過百忙中還是眼觀四方,留意身旁事物,看看能不能從中發掘一些別人沒有注意到的新聞,讓自己一鳴驚人,打好作「無冕王」的基礎。 一天下午五時許,她在警局採訪完畢,要趕回報社撰稿途中,抄近路穿過一處小公園,看到不遠處一棵大樹下,有幾位穿著校服、背著書包,身材高大的國中生,正在圍毆一位穿著相同校服的同學;這邊一拳,那邊又來一拳,打得這位瘦弱的同學只有用雙手護住頭部,口中大喊:「不要打啦!」,「不要打啦!」 程雅芬目睹這一幕,馬上興起救助弱小的念頭,顧不得自己只是一位腳登高跟鞋的弱女子,面對好幾位身材壯壯的小男生,動起手來不見得會沾到便宜。這時情勢緊急,旁邊又沒有人可以協助,非得自己出馬不可,連忙自手提包中掏出用來防身的警笛和一罐防狼噴劑,一手拿著警笛猛吹,一手握住防狼噴劑奮不顧身地向前衝去。那些打人的國中生們,聽到哨音還以為是警察趕到,立即四散奔逃,只剩下被打的國中生坐在地上飲泣。程雅芬除了用言語安慰外,還送他到附近醫院掛急診,問清楚他家的電話,便用手機聯絡他的家人,等到他的母親趕到,約略說明經過後才離開醫院。 這天晚上,程雅芬一直無法入睡,只要閤上眼睛,腦中便浮現那位國中生被圍毆的場景,耳際還縈繞著被打者無助的求饒聲。想到打人的地點雖然是學校附近的公園,但幾個同學聯手圍毆一位同學,這可不是校園霸凌事件的延伸嗎?自己不是一直想找資料要擴大新聞報導,這該是可以發揮的好題材。 第二天一早,便打電話給被打的國中生母親,探詢她兒子的傷勢。知道傷勢並無大礙,當晚已經回到家中休養,隨即決定採訪方針,要先從挨打的學生身上下功夫,從他的口中瞭解被打的原因,再抽絲剝繭找出打人者是何許人物?有無外在因素?這天正好是週六,學校不上課,當即與家長約好去探視受傷的小男生。為了要讓小朋友嘴甜,特地買了一桶小孩最喜愛的冰淇淋作伴手禮。起先小男生有所顧慮,不敢直言。程雅芬當即表明自己的記者身分,只是想藉由輿論的力量,剷除校園中少數霸凌份子,維護大多數同學的受教權,並保證不會透露新聞來源,這才換來小男生的信任,把這些日子來親身受到的霸凌,以及同學們相同的遭遇,都一五一十傾吐而出。程雅芬一一紀錄下來,還問上一句:「同學們都沒有將受到欺侮情形告訴老師嗎?」 「告訴老師會有什麼用呢」?「會霸凌同學的人不多,班上只有三、四位,他們平時雖然不用功,在老師面前卻都裝成聽話的乖乖牌,而且還會做出討好老師的馬屁動作。老師只要一離開,教室便成為這些同學的天下,嘻笑怒罵、用小動作擠人、打人都會來。班上的幹部管不動他們。這次被打的原因:是他們說班上的同學一直是他們用拳頭保護著,才沒有受到外來的欺侮,該由大家出點錢慰勞慰勞了!要我贊助二百元,我沒有答應。才發生被拉到公園裡挨打的情事。」 程雅芬想要知道的事情大致差不多了,便起身告辭,臨走時特別叮嚀國中生與他的母親,最好要將被圍毆的事件告訴老師,學校總得管一管被打的事!如果學校不作妥善處理,再來設法下一步還是不遲。站在新聞記者立場,她會寫出一篇校園霸凌的完整報導,供各方面導正霸凌不當行為的參考。希望不再有學生成為霸凌的受害人。 回到家中,程雅芬檢視一下手中資料,覺得還缺少規範人與人間關係的法律層次資料,想從網路上蒐集來充實。要讓霸凌者知道自己行為違法有所收歛,被霸凌者勇於尋求法律保護自己,用來減少霸凌的發生。 校園霸凌(school bullying)是近年來經常可見到的外來語新名詞,意思是指校園中長期持續存有的孩子間的欺凌現象,情形嚴重的不只是欺侮同學,還會用種種方法對同學進行心理、身體和言語的惡意攻擊,嚴重的甚至造成犯罪行為。像程雅芬目睹的多人圍毆同學,把被害人打成鼻青臉腫,傷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這就涉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最重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個人以上共同圍毆,參與的人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都是實行犯罪行為的「正犯」,這時不再只是違反校規的霸凌事件,由學校記個過就能了事的。另外將人強行拉到公園毆打,這拉人的動作,就是用非法方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最重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用恐嚇的方法,使人心生畏懼交付財物,要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總而言之,言而總之:每個人的身體、自由、財產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不是憑著個人的身強體壯,點子多,就可以用霸凌的方法傷害他人的身體、妨害他人的自由,取得他人的財產。如果刻意去違反的話,便會成立各種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滿十四歲的人行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雖然「不罰」。但仍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由少年法庭依法保護處理,不是什麼事都沒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沒有權利可以霸凌別人。希望程雅芬醞釀撰寫有關霸凌的邊欄報導早些上報,喚起大家共同關心校園霸凌事件!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8月2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