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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酒駕,法律難以遏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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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法律難以遏止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臺北市的警方公布去(100)年有關查獲酒醉駕車案件的統計資料,指出全市全年共取締酒醉駕車案件一萬零五百七十三件,這是民國九十八年以來,持續超過萬件的第三年紀錄。查獲的地點以臺北市的林森北路330件為最多,雄踞榜首;其次是忠孝東路四段以274件奪得第二名;第三名是市民大道四段的178件。一位主管臺北市交通安全的高級警官分析原因指出;酒駕案件大都發生在晚間,約占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二,這些路段所以獲登前三名,主要原因是沿路餐廳、夜店等特種營業場所林立,繁榮的夜生活雖然為當地帶來人潮,但也製造酒醉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去年這些地段酒駕事件已奪走十多條人命。未來警方要加強宣導,廣貼標語,勸導駕駛人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要喝酒的人多多利用方便的「小黃」叫車服務,平平安安回家! 有人覺得光是臺北市一地,每年都有上萬的人酒駕受到取締,被取締以後的下一步,便是乖乖地接受法律的處罰,難道這些人都「不怕抓,罰不怕」嗎?一位臺北市的王姓議員就持這種看法,呼籲警方要加強取締,並要在餐飲場所警示酒客。加強取締,雖然無法將酒後駕車者全都揪出繩之以法,但至少會對飲酒的人產生嚇阻作用,減低開車意願,也直接減少酒後駕車案件的發生,說法非常正確!至於在飲酒場所警示酒客,做起來雖然不難,但酒後駕車,都是離開餐飲場所以後的事,總不能每一位酒客後面都有一位警員盯住他。至於在餐飲場所廣貼警示標語,收效也不會太大,兩杯黃湯下肚的人,意識已經模糊,有誰還能理會那些標語?所以標語只有提醒尚未飲酒者的功能,對已經飲酒者起不了作用! 最近報載,海峽對岸大陸濟南市的公安(警察)當局,也遭遇到同樣的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遽增的困擾,最近祭出了新措施,凡是酒後駕車被逮到後,要追究同桌共飲未盡勸阻義務者的「連帶責任」,他們的作法是傳詢這些人調查有沒有酒後駕車情事,如有將依法懲處,沒有則通報所屬進行加強教育;其次是與媒體合作建立酒駕者真實姓名通報的平台,讓他們的大名在媒體上曝光,接受群眾的責難,使他們抬不起頭來!個人覺得這兩招措施,對於遏阻酒後駕車難有實效。因為這些後續動作,只是在查未盡規勸責任的人有沒有酒後駕車的情事,沒有的話還要接受「加強教育」而已,看不出與「連帶責任」有何關連?從這些作法來看,可能會挖出一些酒後駕車案件,但查到的並非現行犯,光憑一些時過境遷的自白、證人指證的陳述證據,是否足以將人送上法庭,仍有疑慮?不如將這些人力投入街頭攔檢工作,容易收到績效。 酒,不只是會讓人亂性,也會使人意識模糊,手腳不聽使喚。在這種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下,仍然駕駛動力的交通工具在路上橫衝直撞,不只是危及自己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也會對週邊的無辜的人,尤其是用路人帶來危險。因此,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總統公布的我國刑法修正案增訂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法條,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加以處罰。當時的刑罰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刑罰過輕,沒有使貪杯者知所警惕,仍然喝他的酒,開他的車。酒後駕車的案件不減反昇,造成修法加重刑罰的壓力,終於在九十七年的一月二日公布了這法條的修正案,將罰金部分提高至一十五萬元,科處方式則改為科或併科。也就是處以徒刑以外,還可以併科罰金。只是提高罰金數額,對手頭寬裕的人來說,就不當作一回事!以致修法以後的酒駕案件依然居高不下。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立法院又對這法條的罰則部分再度進行大動作的修法,將有期徒刑的刑度,自一年以下提高一倍,成為二年以下,罰金的最高額也提高為二十萬元(換算新臺幣是六十萬元)。另外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修法結果,已由 總統於民國一百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公布並即日施行。藉由重刑懲處嚴重的酒駕犯罪,新法施行伊始,還看不出有多大效果。但最重本刑提高後,已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犯被逮到後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得到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的適用,必須要將人犯隨案解交檢察官處理。一連串解送、訊問的程序,也讓貪杯的人先嚐到失去短暫自由的滋味! 酒駕行為,除了要負上述的刑事責任以外,另外還有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罰,「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依這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要科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罰則也都不輕!至於警方每年查到這麼多的酒後駕車案件,行為人該依刑事處罰或接受行政罰的處罰?目前的作法是依照法務部於八十八年間召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的結論是:參考歐美國家的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認為已合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定「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要件,應依刑法處罰;未達標準者,則由警方依行政罰處理。總之,不會讓查到的酒駕者成為漏網之魚。酒駕肇事者還負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規定,應該會使沈迷酒後駕車者知所收歛!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2月2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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