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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為了錢財,手都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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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錢財,手都不要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媒體報導:一位經商的江姓男子因為投資失利,造成一千多萬元的資金缺口,竟然異想天開,想用詐騙保險金的方式來填補缺口。為了達到目的,不惜「血」本,在民國九十七年間與陳姓友人共謀,願用金錢酬謝要陳姓男子砍下自己一隻手,以便以手為人砍斷的意外理由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同年八至十月間,江姓男子先向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鉅額的意外險,總金額近新臺幣一千萬元。是年的十一月八日晚間,共犯陳姓男子依事前約好先往台北市萬華區等候江姓男子。雙方見面後,陳姓男子隨即出手毆打江姓男子,江某裝模作樣略作抵抗,就被陳姓男子兩三下撂倒在地,隨即抽出攜帶的開山刀,將江某的左手掌砍下,拾起地上斷掌,帶同凶刀揚長而去! 第二天深夜,陳姓男子還到醫院探視住院醫治手傷的江姓男子,江某也依約定,給他砍手的酬勞十萬元。江姓男子於一週後憑著被人砍斷手掌的事實,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保險金的理賠。江某原以自己的詐財計劃天衣無縫,失去手掌雖然讓他痛得死去活來,但是想到這痛能換來近千萬元的保險金,心情還是歡喜以對。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位機關算盡,還甘願失去一隻手的江姓男子,原以為千萬橫財,穩可得手。萬萬沒想到手掌被砍斷以後,警方認為發生重大刑案,迅速到場蒐證,在現場發現一枚與砍手的陳姓男子同去友人留在現場的指紋,憑著這枚指紋,抽絲剝繭查出陳姓男子涉案,再由陳姓男子追出主犯江姓男子。這件犧牲自己手掌詐領保險金的案件,才告真相大白! 在檢察官偵查中,財迷心竅的江姓男子因為眼前的證據確鑿,無可抵賴,坦承所有犯行。承辦的檢察官宅心仁厚,體諒到江姓男子要詐騙的錢財並未到手,犯罪仍屬未遂,卻讓自己失去金錢無可購買的一隻寶貴的手,這對他的教訓已經夠大了!諒他在短期內也不敢再萌為非作歹去犯罪的心,給他緩起訴的處分,讓他有機會改過自新;至於那位為了錢財可以狠起心來砍下友人手掌的陳姓男子,則被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治罪。 法院對於陳姓男子被起訴的案件審理結果,認為江姓男子是與陳姓男子共同謀騙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雖然江姓男子詐騙行為被發覺,保險金沒有到手,詐欺行為仍停留在未遂階段,而以共同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砍斷江男手掌部分,則依受囑託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兩條罪的刑合併在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當時為了十萬元錢財砍下他人手掌,若不想去坐牢,全吐出來繳罰金還不夠!這兩個存心不良,想得非分之財的人,在這件案件中都是大輸家! 也許有人覺得這件詐領保險金案件,起意詐財的是江姓男子、為自己投保意外險者也是他、要陳姓男子幫忙砍下手掌也是他、向保險公請求理賠的也是他。陳姓男子只負責砍下手掌,其他行為都沒有參與,為什麼起意詐財者沒有事,反而只有砍人手掌的陳姓男子扛起所有詐欺責任? 江姓男子其實不是想像中什麼事都沒有,而是檢察官對他的詐欺犯行,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量刑應審酌的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給他在一定期間的緩起訴的處分。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另犯他罪,或者違反緩起訴應遵守的命令或者條件,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將緩起訴處分撤銷,繼續偵查或者提起公訴。所以案件在緩起訴的期間內,不是沒有事,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至於陳姓男子雖然沒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詐騙,但是他明知江姓男子砍下自己手掌是要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金,而且自己也有好處可拿,始答應為江姓男子圓詐財的夢,幫他砍下手掌,這砍斷手掌的行為,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所稱的「詐術」,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的理論,只要有犯罪意思的聯絡,犯罪行為的分擔,都是正犯。不必每個犯罪細節,都要全程參與。所以會被依詐欺未遂罪的正犯判罪科刑,是因為他知道砍斷手掌目的是在詐財,仍然參與實行,當然脫不了詐欺的刑責。 使人失去一隻手掌,就毀敗了他人一肢的機能,是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的「重傷」。使人受重傷,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不過,陳姓男子是受到江姓男子的囑託砍下他的手掌,惡性沒有一般重傷害罪重大,刑法就這種情形在第二百八十二條訂有較輕處罰的加工自傷罪,凡是「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陳姓男子就是受到江姓主犯的拜託,才砍下他的手掌,所為行為便與法條中所定的受「囑託」傷害,致成重傷罪相當,依這法條判他刑罰,可說是罪有應得! 自願毀掉自己的手或者身體其他部位,目的是在逃避男子漢應盡服兵役的義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依情節輕重,定有各種不同的刑罰處罰,不具這種意圖,法律尚無處罰自殘身體的明文。江姓男子為了妄想非分之財,甘願失去受之父母的手,雖然法律沒有處罰他的行為,但是每天讓他面對斷臂,抱恨終身的痛苦,比起坐幾個月的牢更讓他難受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2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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