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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人未死,名已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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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死,名已亡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大陸的網路上,炒熱著一則九年前的真實故事,被誇大為「河北司法的『奇蹟』。」這故事要回溯至1997年說起,當時一位大陸湖北省襄陽人名喚張文華的不良份子,夥同友人徐浩在當地殺害一名傳染病醫院職工李峻後,隨即開始逃亡。2001年六月間,張文華來到河南省他表哥唐建敏的居住地,用自己的照片申領了「唐建敏」的身分證。此後就使用「唐建敏」的身分證過著逃亡生活。後來在湖北宜昌多次持刀搶劫並致人重傷被捕,他冒用「唐建敏」的身分應訊,騙過了公安、騙過了檢察官、也騙過了法官!而且被判處死刑確定。 2002年的夏天,死刑犯「唐建敏」在宜昌市的郊外被執行槍決。對於惡貫滿盈的人,得到賠上自己生命的結果,算是罪有應得!不過,他不該在被判死刑之後,還不吐露自己冒用表哥唐建敏身分的真相,讓無辜的唐建敏背負被執行死刑的惡名。一直在北京打工維生的唐建敏本人,對於表弟冒用他的身分,在外作案,而且已被執行死刑的事,一無所知。2002年在「唐建敏」被槍決後的次月,傻傻地回到湖南的故鄉,他的現身,讓已獲知「唐建敏」被執行死刑的同村村民都大吃一驚,怎麼被槍斃的人又活著回來呢? 唐建敏死而復生的故事在沈寂多年以後,最近才在網路上流傳開來,據說是張文華在逃亡期中曾經寫信給公安單位,把共同殺人的責任推給與他交惡的友人徐浩,導致徐浩被牽扯入獄,徐浩的母親趙姓婦人痛兒心切,怨恨公安聽信張文華片面之詞,使她的兒子含冤入獄已經關了十四年。憤而將被槍斃的死囚實際為張文華的內幕透露給新聞界,由於死囚復生的情節離奇,聳人聽聞,吸引廣大的網友熱烈反應,對司法單位以及公安機關未能主動查明死囚身分即予處決的辦案方式,多是負面評價。在真相不明之下,甚至作出種種冷諷熱嘲的臆測。審判「唐建敏」案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因此在今年的九月二十三日透過《東方網》主動對外澄清,指出「唐建敏」的案件,審判過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按其自稱姓名判處死刑具有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是在2005年追緝逃犯中,才發現冒名真相。」對於未能及時更正法律文書中被告的姓名,表示會「汲取教訓,深刻反思,引以為戒,現已決定依法予以更正。」云云。 看到這則人民法院坦誠以對的聲明以後,覺得這件案件的審判,並沒有像網路上形容那樣「離譜」,被執行死刑的張文華也不是什麼「替死鬼」。原因是法院所審判的是張文華冒用唐建敏名字所為的犯罪事實。張文華犯案後隨即被捕,人就收押在牢裡。公安、檢察機關偵訊的是張文華本人,接受法院審判罪行的也是張文華本人,雖然所有的司法文書上用的都是「唐建敏」的名字,不過人的名字只是一種符號,符號發生錯誤對於判決的效力不生影響。把錯誤的符號改成正確的那就好了。這與一些被人冒名犯罪,結果法院對被冒名的人判罪處刑,造成冤獄的情形並不一樣。令人費解的是既然在2005年已經查明「唐建敏」是被冒名犯案,卻未及時將受判決人的姓名更正,讓活得好好的唐建敏這六年來過著受死刑的執行,名字隨著消失的「活死人」日子!更引發網友探求真相的千奇百怪想法,以訛傳訛,使事實更加模糊。所以發現錯誤,要勇於認錯,在第一時間內設法更正,是彌補過錯的最好方法。 一個人犯了罪,固然有多數人會選擇坦白認罪,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也有少數投機取巧者 會使盡方法想擺脫自己的刑事責任。最常見的方法便是逃匿,為了掩飾逃犯身分,冒用他人姓名是經常發見的手法,利用他人名義犯罪,諉過他人則並不多見。像大陸這件冒名犯罪,而且以冒名身分受到死刑的執行,則從未聽聞!不過,在戶籍資料管理周密,辦案人員細心之下,想要冒名得逞,談何容易。前些日子警方逮到一名疑犯,覺得疑犯所用的身分證上相片與疑犯不大相似,心生疑竇,拿起電話向遠端的管區警員求證,知道身分證上的本尊,好端端地正在家中坐,馬上讓疑犯現出原形。這時的疑犯不但要用真面目面對刑事責任,還多了一條冒名的「偽造文書」罪名。 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手法犯罪,在百密一疏的情形下,偶而也有闖關得逞的情形,被冒名的案件一旦判決確定,這件重大瑕疵的案件該如何補救?的確是一難題,因為判決確定的被告是被冒名的人,而非實際上犯罪的人。如果依判執行,豈非損害沒有犯罪而被冒名者的權利,卻無法讓真正犯罪者依判服刑。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此種情形又無法條定出解決方法。遇到這種情形,司法實務上是視情節分成兩種方法來處理,第一種情形是被告在檢察官偵查開始直至法院判決為止始終受到羈押,可以看出檢察官的起訴與法院判決的對象,都是這名在押的被告,雖然起訴書與判決書上記載的被告姓名,並非這名在押的人真實姓名,記載顯然有誤,這種誤載如果對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不影響,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更正,但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是可以將姓名錯誤部分用裁定更正。 第二種情形是法院審判當時被告並未到場,法院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不待被告到庭即對被告判處拘役或罰金的輕刑。實際上被告並未犯罪,而係他人冒用被告姓名所為。法院卻針對被冒名的被告判決,判決確定後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程序來救濟,不可以用裁定更正。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1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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