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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告訴乃論」,話題正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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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話題正夯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報上出現兩則內容截然不同,分別由立法委員推動修法的新聞,這些不同的修法主張,都是圍繞著刑法上的「告訴乃論」制度在打轉,其中的一方是主張擴大告訴乃論的適用;另一方則是主張縮減適用的範圍。
主張擴大告訴乃論適用的一方,是有立法委員認為目前社會上不斷傳出值得大眾關懷與同情的少年竊盜案件,例如:今年一月間,因為父親在外地打工賺錢,只有熊姓少年與妹妹在家,由於家貧經常三餐不繼,挨不住肚餓,前往大賣場偷竊麵粉、糖與茶飲等食物被扭送派出所。警方人員非常同情他的處境,除了依法辦理外,還動用派出所內的公積基金購買麵粉、泡麵等食物送給他;二月間,發生與車禍重傷,失業在家的父親同住的女童小岑,到書店偷畫具遭到逮捕。她的境況,也賺得辦案的警員、法官同情,紛紛解囊資助,並促使花蓮縣的傅縣長在大賣場提供免費文具券給學童購置文具的措施。九月間又有小六女童小茹,為了要圓智障哥哥渴望騎腳踏車的夢,家中無力購置,只好下手竊取。這些層出不窮讓人同情的案件,實有考慮情與法平衡的必要性,因此要在立法院提案,將未成年人的竊盜,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避免一些偶然犯錯而事出有因的未成年人不致一有竊盜行為,必須一律移送法辦,讓他們留下終生難以磨滅的烙印!
另一方主張修法取消著作權法中有關盜印書籍罪須告訴乃論的規定,這部分活動是由〈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所發起,也得到部分立法委員的支持。這協會日前在立法院向各界呼籲修法以外,還要求支持他們發起的「有料愛正版」活動,原因是國內的大學生盜印教科書,罔顧智慧財產權的積習已久,近年來更是猖獗,依據該協會的估計,盜印業者每年獲利就近六億元。某些影印業者還毫不顧忌地編印盜印書籍目錄,供顧客參考,真是目無法紀!因此要求修法,將原列為告訴乃論的盜印罪,改為普通犯罪,擴大懲處範圍,以杜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歪風!
這兩股醞釀中的修法活動:未來若都如主導者意願,獲得立法院的通過,在普羅大眾的眼中,所看到只是告訴乃論適用範圍,有消有長,不增不減,告訴乃論的制度,還是停留在一定的程度。感覺不出它的改變,不過,這些小小的改變,影響到社會層面可就大了!不知道未來會有多少尋常百姓,挺身而出,指著依法行事的無辜執法人員,稱他們是「恐龍警察」、「恐龍檢察官」、「恐龍法官」,以及更多的…「恐龍」官員。
要將這些修法影響所及的問題說清楚,先要說明白為什麼刑法會有告訴乃論制度的建立?對犯罪有何影響?
犯罪,依被害的法益來區分,可以分成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以及個人與社會都受到侵害四大類型。有關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受到侵害,都是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行使犯罪的追訴權。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只是提供追訴犯罪的線索,縱然沒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憑其他資料,知道有人犯罪,依然可以實施偵查、起訴。絲毫不受影響。如果犯罪被列為告訴乃論,情形就大不同了!因為告訴乃論的犯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將告訴列為追訴犯罪的條件,行為人犯了告訴乃論的罪,沒有合法的告訴,檢察官是不能對犯這罪的人作出處分,法院也不可以對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犯罪是不是需要告訴乃論,要看刑法分則或者特別刑法中所列的罪名,有沒有特別註明「須告訴乃論」。有的才是告訴乃論,沒有便是普通犯罪。
犯罪會被列為告訴乃論,原因都是犯罪性質與一般犯罪不同,或者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所以將犯罪要不要告訴,由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來決定。像刑法上部分與風化有關的犯罪,為確保被害人的隱私,定為須告訴乃論;特定親屬間的財產上犯罪,為維護家族間的和諧,也定為須告訴乃論。犯罪被定為告訴乃論以後,的確會使這類案件數字下降,原因是犯罪被害人不想多事,對於可以提告的案件不告,檢察官明知有人犯罪,由於有權告訴者不願告訴,只好任其逍遙法外!而且告訴乃論的犯罪,可以為告訴的人,必須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告訴即屬不合法。此種情形,也使不少案件消失!
主張修法增加告訴乃論的一方,是針對未成年人觸犯竊盜罪所發動,在現行法制下似乎缺少了必要性,因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以及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之一的規定,都要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只有少年犯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才由少年法庭裁定移送檢察官偵辦。犯了刑法上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最重本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由少年法庭依據少年保護程序處理,不可能受到刑事案件的追訴。擴大竊盜罪告訴乃論適用範圍,對少年犯來說,不具任何意義,何必大費周章去修法?如果對少年保護措施也感到是多餘,執法人員只有眼睜睜看著一些難以管教的小霸王橫行社會,那時候不招致民怨才怪呢!
大學生擅自以盜印方法重製他人著作,通常只是供學業上使用,情節不重,國外甚多國家都不認為係犯罪,僅給予民事懲處,我國則須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並沒有輕縱,實無必要將此類單純盜印的告訴乃論規定取消。致於以此為營利行為,那就另當別論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0月1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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