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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縱火燒車,刑責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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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車,刑責非輕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台中市有一位年已六十七歲的吳姓老人,個性偏執,長年以來,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事多次向司法機關胡亂告人,這些缺乏事證支撐的案件,為國家擔負追訴犯罪重任的檢察官當然要秉公處理,不會隨同亂告起舞,所告的案件都被不起訴或者簽結的方式結案,多年來累積許多不如這老翁心意的結果,激起他對檢察體系極度不滿。據說歷任台中地檢署的檢察長都被他告過,原因是他懷疑檢察官辦案有偏頗,只對被告好,卻冷落了告訴人。 今年的五月間,他又控告自己的女兒「遺棄」,被檢察官用簽結的方法將案件終結,讓他要女兒去坐牢的願望又告落空,更加深他對檢察官的怨懟,想對檢察署報復洩恨。有一天剛好在路上撿到一個白色塑膠桶,便帶到加油站花了四百元將塑膠桶灌滿汽油。在今年的六月十四日凌晨二時許,攜帶這桶汽油,以及縱火工具火藥引線等前往台中地檢署的警備車停放處,對著警備車澆潑汽油,然後點燃引線縱火後就閃人。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除了被縱火的警備車被燒燬外,另外台中地院一輛大型警備車也遭波及燒燬。事後警方過濾現場附近的監視錄影帶,終於查出是吳姓老翁所為,將他逮捕歸案,偵查中即就受到法官的羈押,後來這案件被檢察官以縱火罪提起公訴,並在起訴書的理由中直指吳姓被告恣意對司法機關的警備車縱火,危害社會治安,向法院具體求刑五年。在移送至法院審判時,訊問的法官告知吳姓被告被具體求處重刑五年,問他有沒有悔改的意思?得到的回答,卻是「我還要報復!」可見他的內心存有的,只是一個「恨」字!社會上出現這種心態的人,真是治安上的大隱憂! 法院與檢察署都是執法的國家司法機關,警備車是這些機關供作解送人犯使用的交通工具,屬於國家的財產,國家財產與人民私有的財產一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容許他人任意加以侵害或破壞。如果使用通常的手段毀棄,損壞他人所有的器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器物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新增的法條第一條之一的規定,罰金的數額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如果毀損他人器物的手段,是借助火的力量來燒燬,由於放火以後,火的力量不但能燒燬自己要燒燬的犯罪客體,而火勢一發,就不是行為人能力所能控制,很容易引發侵犯不特定的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災害,對公眾構成重大的危險。因此,刑法將放火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中,對放火行為從嚴處罰,以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 我國刑法關於放火罪,是按犯罪對社會危害的大小,分成好幾種類型來處罰,就以放火燒燬的犯罪客體為車輛來說:如果被燒燬的車輛屬於供公眾運輸的工具,像供公眾購票,任何人隨時都可購票上車的定點行駛的客運巴士、公共汽車等,放火當時車上有人所在,是屬於第一類型的車輛,成立犯罪的話,要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處斷,法定本刑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實施放火當時是沒有人所在的空車,則只能按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來處斷,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燒燬有人所在的上述車輛罪相較,就輕得多了!另外,放火燒燬自己所有這些供公眾運輸的車輛,本來是所有人的一種處分行為,想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不過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只要有致生公共危險等情形,還是要接受處罰,法定本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是為了防止公共危險的發生,採取具體危險制的立法結果。 吳姓老人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的車輛,是司法機關解送人犯的警備車,是供載送戴著手銬的特定人犯使用,不屬於供公眾運輸使用的車輛,燒掉這些不是供公眾運輸的車輛難道就不必處罰了嗎?答案當然不是,雖然無法用這些法條來處罰,但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還有一條法條可以適用,那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法條的內容是:「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中所稱的「前二條」就是指前面提到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處罰以外的「他人所有物」。都可以依這法條來處罰。雖然沒有特別提到「車輛」,但物在民法上的意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車輛屬於動產的一種,當然在這法條處罰的範圍之內。只是刑罰與燒燬供大眾運輸使用的車輛相較,則輕得多! 吳姓老翁的放火行為,經檢察官向法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五年。新聞中提到求刑的理由,只是指他無視公眾安全,恣意縱火,危害治,。沒有指出他犯罪後的態度是如何不好。不過,檢察官具體求刑,只是表達公訴人對被告應接受刑度的看法,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只是量刑過輕,不服可以提起上訴而已。身為被告的吳姓老翁,卻大言不慚,把自己內心的想法,告訴法官未來「還要報復!」,可見他犯罪以後,不僅毫無半點悔悟心態,而且為了報復,還想大幹一場。法院對被告量刑的輕重,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的規定,犯罪後的態度,應作為重要的參考標準。像這樣頑固具有報復性格的人,想受到法院輕輕放過也難,而且被焚燬的二輛警備車的損害,主管機關在民事上也應該依法求償,千萬不可姑息養奸,避免招致更大損害!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9月2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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