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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連帶保證人,怎可隨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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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怎可隨便當?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好幾家平面媒體,都在社會版上用頭條方式大幅報導:臺南市一位現年三十歲的郭姓男子,九年前就讀夜間部時在教會認識一位郭姓同宗,郭姓人士當時在當地經營《星垣企業》的大老闆,郭姓男子受到郭姓老闆的青睞,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進入大老闆經營團隊旗下的一家保健食品公司當工讀生,月薪雖只有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但大老闆既然另眼相看,他也心甘情願為公司打拚!工作了兩個月,大老闆一直誇贊他是個人才,還告訴他:基於同宗情誼,將盡全力有計劃地栽培他。初步做法是要聘請他擔任公司的「無出資董事」,建立起良好的人脈關係。 這位算算年齡當時已經二十一歲的郭姓成年男子,對於世事卻仍然懵懵懂懂,以為做了「董事」是大老闆天大的恩賜,自己前途將是一片光明!為了表現自己真的很「懂事」,對於大老闆的指示,更是言聽計從。 同年的五月三十一日,郭大老闆要郭姓男子陪同去銀行換簽一些董事更換後應簽的文件,他以為這是董事的職責,便毫不猶豫跟著去了。在銀行裡,銀行職員要他在一些文件上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簽名蓋章,他也沒有多想想就照著做了。事隔半年,郭姓男子竟然收到債權人第一銀行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要他償還借款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他收到支付命令以後,隨即拿去交給郭姓大老闆,大老闆告訴他:「不要理它!」他也信以為真,沒對支付命令採取法律上的聲明異議的救濟舉動,讓支付命令就此確定,成為債權銀行可以聲請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名義。到了第二年的九月間,他收到法院對他強制執行的命令,才到銀行查問底細,才知道自己早已成為銀行的債務人,為銀行追討債務的對象。到了服兵役退伍以後,有了工作收入,就被銀行查出,聲請法院扣押他的薪水三分之一,短短幾個月,便被扣去二十多萬元。目前失業在家,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找上一位黃姓立法委員陳情,這次是由黃姓立法委員陪同舉行記者招待會,將整個經過和盤托出,尋求各界支援,並請有關機關調查,幫他脫困。 看了這則新聞,對於郭姓男子當年只是月薪一萬八千元的工讀生,竟會為老闆扛起二千五百萬元的債務,處境固然令人同情,但也覺得有點不可思議。這是一個純粹民事法律問題,本來只有在民事法律中尋求解套方法,他卻讓時間將這些可以在法律上為自己解套的機會輕輕帶走!一些本應在法庭上要對有權判斷是非的法官說的話,改在記者招待會上吐露,可以說是緣木求魚,無補於事! 郭姓男子與那家稱得上是「倒楣」的銀行之間的關係,簡單地說只有一個「債」字。「債」的關係,規定在民法的債編中,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債的效力也隨著名稱不同而不一致。郭姓男子是因為郭姓老闆與銀行先有借貸關係,要他以新任董事身分去變更契約當事人,實際原因是什麼?外人不得而知,不過郭姓男子與老闆同往銀行換簽契約則是事實。不論換簽的文件名稱是什麼?只要簽名處的左側或者是上方出現「連帶」兩個字,名稱是連帶保證人也好,連帶債務人也好,都與銀行之間成立連帶債務的關係,因為這些由銀行事先印好的空白文件,只要當事人在該簽名的地方簽上名,或者蓋上私章,這份文件就成為完整有效的文件,事後就算有千萬種的理由,說那不是自己的真意,恐很難讓外人信服,尤其是看在專事判斷曲直的民事法官眼中,更不會只憑幾句空口說的白話,就輕易相信。真正循訴訟程序解決,郭姓男子提不出為什麼會在連帶保證人名下簽名的合理解釋並提出證據,要想在民事上得到勝訴機率不會多! 「連帶債務」的法律上定義,規定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由這定義來看,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所負的債務只有一宗,負有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卻是至少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人數的上限並無限制,多數債務人之間,各都負有對同一宗債務全部給付的責任。這對債權人來說,是一宗非常有保障的債務,他可以向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位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都債務。這位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又可以再找另一位連帶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為什麼會那麼強勢呢?要找什麼人還債就可以找什麼人?問題就在這些債務人的頭銜,比一般債務人多了「連帶」兩個字,成為「連帶債務人」。 成立連帶債務,在民法上共有兩種原因,基於契約成立者,必須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明示表達,自己願意成為連帶債務人才會成立,因為連帶債務人的責任,遠較一般債務人為重,一般債務人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連帶債務人在連帶債務契約範圍內,對於應負連帶債務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負的責任部分,也要負責。所以民法明定要用明示的方法,才能成立,用默示的方法,是不會成立連帶債務。 另外一種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稱為法定的連帶債務,像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的連帶債務,想逃也無從逃避!不過因契約成立的連帶債務,在簽署契約以前,是有機會可以看清楚的,等到簽名以後再來反悔,那就太遲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9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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