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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贈送豪宅未兌現,是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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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豪宅未兌現,是詐欺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向在全球金融界翻雲覆雨,興風作浪,運作基金與炒匯的投資大亨,被人譽為成功的投機者,今年三月份的富比士雜誌報導:身價已高達一百四十五億美元,年已八十一高齡的索羅斯(George Soros),在累積了財富之餘,仍然不甘寂寞,挾持鉅資,除了四處獵錢外,還到處把妹!最近他可踢到了鐵板。他的巴西籍前女友費瑞兒(Adriana Ferreyr)這個月的十日,在美國紐約具狀向當地的最高法院控訴索羅斯詐欺,指索羅斯曾經兩度答應要為她購買一幢價值二百萬美元的豪宅,結果卻食言而肥,因此要求損害賠償五千萬美元。 這位膽敢摃上財閥索羅斯的現年廿八歲的俏女郎也不是泛泛女流,曾經擔任過模特兒,也是巴西電視肥皂劇的主角。她與索羅斯之間,自2006年即開始交往。她在訴狀中指控:索羅斯在2010年的1月1日答應幫她買一棟價值二百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五千八百萬元)的公寓。兩個月後兩人分手,不久又告和好。同年八月間的某一天,索羅斯告訴她:那棟房屋已經送給他的新女友。接下來兩人發生爭吵,索羅斯賞了她一巴掌,還拿檯燈砸她,幸好沒有砸準。但檯燈落地爆裂的玻璃碎片卻割傷她的腿,求醫後才經醫生縫合。此事她曾經報警,警察也有到場瞭解,不過她當時沒有為此事提告。稍後兩人又和好如初,一起到加勒比海的聖巴茲島度假,假期中,索羅斯再度承諾要贈送她一幢豪華住宅,又是出爾反爾,所以只好出面提告,罪名包括詐欺、精神虐待和傷害。 對於這位俏女郎的提告,索羅斯的委任律師了解案情以後對外界回應說:費瑞兒的訴狀全是不實指控,目的只是希望從被告身上淘金。這位俏女郎提起的訴訟,似真似假,外人固然難以判斷,被告律師所指原因,也不無可能?案件既已被當地的法院受理,誰是誰非,執法的法院自會依據美國的法律作出交代,我們不必多加操心,坐著看結果就是了! 這裡要談的是這位俏女郎與富豪之間,斷斷續續的韻事,以及富豪也承諾贈送豪宅,卻因錢多容易忘記有過的承諾,如果這些事實都發生在我國境內,俏女郎能不能心想事成,由我國法院依據我國法律,為這位富豪扣上詐欺的罪名呢? 根據新聞報導:這位俏女郎是直接向法院告訴對方詐欺。在我國,詐欺是刑法上的罪名,歸由法院的刑事庭審理,我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採取公訴與自訴的雙規制,所謂公訴,是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法院才可以受理。所以要法院判決被告有罪,得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否則法院會拒絕受理的。 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必須是犯罪的被害人才可以提起。又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委任律師才可以訴起,這樣規定目的是在透過律師法律專業的篩選,可以排除大部分根本不成立犯罪的濫訴案件進入法院,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詐欺罪的罪名,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中,這是一種侵害他人財產的犯罪,共有兩種犯罪的態樣,法條的一項規定是詐欺得財罪,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由規定的內容分析: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可分成三點來說明:第一、是犯罪行為人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犯罪的目的;第二、要使用詐術。詐術是指利用欺罔的方法使人陷於錯誤的狀況。所用方法並無限制,花言巧語果然是騙術,但使用偽造的文書、圖畫,一樣也是騙。使用詐術也不限於面對面實施,利用工具一樣是騙。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電話詐騙集團,把不少人騙得團團轉,甘願將辛苦賺來的鈔票交給他們保管,結果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便是最好例子。第三、要使人交付自己或自己持有的第三人財物,包括動產或不動產。符合這三項犯罪要件,詐欺罪才告成立。 報紙透露的事實,看不出富豪有自俏女郎處騙得到什麼財物,顯然與前述的詐欺得財罪的第三項犯罪要件不符,當然不能成立詐欺得財罪。 詐欺罪的第二種犯罪型態,是同條第二項規定的詐欺得利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該罪與詐欺得財罪不同的地方,是前者是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後者是行為人得到財產上不法的利益。俏女郎與富豪交往那段期間內,富豪為了博取俏女郎的歡心,縱有甜言蜜語要贈送豪宅與俏女郎,事後又心痛不願履行,也只是該送出的未送出,並沒有自俏女郎處得到任何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也與詐欺得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不能讓富豪背上詐欺得利的罪名。所以,俏女郎與富豪之間的紛爭,適用我國法律,可能也淘不出什麼「金」來! 俏女郎既無法為富豪扣上詐欺的刑事罪名,可不可以退而求其次,改依民事的贈與契約請求富豪履行?理論上是可行的,難度在於如何證明富豪有過贈送豪宅的承諾?因為富豪已否認有贈與的承諾,民事的原告必須要盡到舉證的責任。而且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豪宅是不動產,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贈與的效力,在移轉登記以前,贈與人是可以任意撤銷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8月2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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