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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通緝資料出錯,不是未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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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資料出錯,不是未通緝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六月間,一家平面媒體大幅報導:一位從事泥水工現年四十三歲的男子郭坤俊,在是月的十三日因為酒醉駕車,被桃園地區盡職的交通警察發覺可疑,將他攔下實施酒測,由於酒測值高達零點九五,已經到了應負刑事責任的標準,便將郭坤俊留下接受偵查。在警局進行詢問的時候,郭坤俊都冒用他的堂兄郭慶郎的身分來應對。初步的偵訊就這樣被他矇混過去!等到案件轉送到縣警局的刑警大隊,一位細心的隊員在比對面前站的「郭慶郎」與所持證件上的郭慶郎照片時,覺得二者不大像,起了疑心,便向人在屏東的郭慶郎查詢。這一查證,知道郭慶郎本尊好端端在家中呆著,眼前的人又是誰呢? 當郭坤俊知道警方已經查出他是郭慶郎的冒牌貨後,想到再硬拗下去也是於事無補,便坦承自己是郭坤俊。報出真名後,承辦隊員再查相關資料,郭坤俊卻無刑案資料,這又引起這位隊員的警覺性,因為一般冒用他人姓名者,都是自己有一籮筐刑案在身,怕被追究查辦,才假冒他人身分,想躲過警方追查。眼前的郭坤俊並未背負刑案,為什麼不敢以真實姓名面對外界,覺得其中必有蹊蹺?便對他提出一連串問題追問他冒名的動機,郭坤俊被問得無辭以對,只好將自己在二十一年前服兵役的時候,犯下的強盜殺人案件經過和盤托出。 民國七十九年的四月間,郭坤俊在駐紮台南陸軍砲兵飛彈學校的部隊中服兵役,利用站哨兵的空檔,攜槍溜班向掌管部隊軍餉的財務士郭皇村領軍餉,看到郭皇村手中握有不少鈔票,心生貪念,利用值勤的步槍自郭皇村身後開槍將他擊斃,然後將郭皇村管有的公款新臺幣三萬元取走,棄槍逃亡。十年前輾轉至桃園縣的中壢市匿居,並從事水泥工維生。 在逃亡期間,一直都以為自己是重大刑案的通緝犯,不敢使用本名見人,冒用他堂兄郭慶郎的身分證件小心翼翼地混日子。但內心壓力甚大,經常夢見冤鬼索命,必須借酒澆愁才能入睡。這次終於因酒而被捕,讓他面對法律制裁,就他來說,也算是暫時得到解脫。未來的刑事責任,還是會讓他痛不欲生,總之歹路不可行! 由這件新聞報導來看,這宗重大刑案的破獲,雖然得來全不費功夫,以事論事,那位警覺性高,反應敏捷的刑警隊員,算是功不可沒!沒有這位認真負責的好隊員,很有可能就讓兇徒逍遙法外,被害人冤沈海底。如今在無意中讓兇徒落網,可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一件重大刑案的偵辦,講求的是整體的合作,在辦案團隊中,當然也有衝鋒陷陣的悍將,但也缺少不了具有螺絲釘作用的小小兵,必需整體團隊的成員,都能發揮自身力量,通力合作,才能使案件辦起來得心應手。像犯罪資料的通報,破案線索的提供,都是不可或缺的破案動能。不過這件陳年舊案的破獲,卻只仗賴一位刑警隊員單打獨鬥!站在社會大眾的角度來說,不問案件的破獲,歸功於團隊的合作,或者是個人的努力,只要能繩兇徒以法,解除了社會上治安的隱憂,都是值得慶幸的!但是這件重大刑案何以沒有發揮團隊精神,沒有及早破案,是有很多值得我們檢討的地方。首先令人難解的是發生這麼重大的強盜殺人案件,在當年必定是震驚社會的大新聞,可是犯罪嫌疑人在警方不但沒有通緝資料,連刑案資料都是一片空白?也就是說這位尚未歸案強盜殺人的重犯,在犯下這次冒用他人姓名的偽造文書與酒醉駕車的公共危險兩項輕罪以前,在警方的刑事資料中,還是一位百分百的良民啦!如果他想移民國外,向警方申請發給良民證,警方就沒有理由拒絕不給呢。在資訊發達的電腦化時代,怎麼會出現這樣天大的烏龍事件?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 新聞報導也約略提到造成這件烏龍案件的原因:那是引述警方人士對烏龍事件的看法,這位人士指出強盜殺人案件發生當時,軍事檢察官曾經發布通緝,只因通緝資料的身分證字號,其中有一個數字出錯,影響了建檔! 這種說法,也難讓人信服。在電腦上查閱刑案檔案資料,除姓名相符外,雖然還要查對出生年、月、日以及身分證字號作為輔助,必須三者都屬相符,才能確定資料屬於這個人無誤。所以蒐集的資料中只是身分證字號誤植,其他資料正確,並不影響建檔。何況幾十年前是戶警合一時期,一通電話就可以將一個人的戶籍資料查得一清二楚,後來電腦聯線更是方便,警方只要在電腦一端操作,戶籍資料立即顯示在螢幕上,身分證字號誤植,又不是不能補正事項,怎能難倒警方建檔?極有可能是這案件的通緝資料,並未進入警方。究竟何種原因造成烏龍事件,由於時間已久,真正原因可能也無從查起。新聞報導憑警方無通緝資料直指為未通緝,也欠依據。因為現役軍人犯罪逃亡藏匿需予通緝者,依民國七十九年間有效的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的規定,只要有權通緝的軍法檢察官依據該法條所載要件,製作通緝書發布通緝,便就是實施通緝了!至於警察機關有沒有輸入電腦,並不會影響通緝的效力,只是緝獲的功能大打折扣而已!由這件烏龍事件的啟示,通緝機關通緝人犯,不是依法發出一紙通緝書便可了事,因為通緝書發出以後,還存有很多變數,造成通緝功能難以發揮的缺失,通緝的機關實有必要建立通緝書發布以後的〈確認〉制度。就是向警方的通緝系統查看一下自己機關通緝的人犯,有沒有列名其中,避免中間出錯誤了大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7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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