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律時事專欄
對母親不孝,分遺產無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7495
對母親不孝,分遺產無份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新北市有一位已過世的周姓老太太,她的一生曾經生育了十四名子女,其中有七名子女,在周老太太過世前已先行離世。九十八年間,周老太太辭世,遺下一棟位在新北市中和地區的房屋,市價約值新臺幣七百萬元。本來這棟房屋的權利,應該由在世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共同繼承,子女們心中也都如此打算。由於遲遲沒有其他繼承人出面辦理遺產的繼承手續,周老太太所生的子女中,排行第五的女兒心裡焦急,便單獨跳出來到地政事務所用繼承作為事由,將房屋變更登記為繼承人七人公同共有。
將先人的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本來是繼承人應該要做的事情,誰來做都是一樣。不過她的大動作,卻因此惹毛了兄弟姊妹中的龍頭老大,也就是周老太太的大兒子與另外三位繼承人的不滿。原來周老太太生前因子女中有三個人對她不孝,讓她耿耿於懷,因此立下遺囑,指明她所有子女中,排行老二、老五、以及第十二共三個人不得繼承她的遺產。也就是說眼前生存的七名子女中,只有四個人可以繼承。被登記成七個人繼承,有繼承權的四個人,權益當然受損。他們忍受不下這口氣,便向法院對老二、老五以及第十二提起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起訴的理由是指:老二曾經告訴鄰居,誣指母親偷竊他人財物,令母親傷心難堪;老五多次忤逆母親,還登報聲明與母親脫離母女關係,在派出所內下跪拜別母親,揚言此後生死不見;第十二曾經毆傷母親,導致母親吐血住院,其間不曾問聞。因此他們母親生前立下遺囑,聲稱遺產不給這三個人繼承。
老二在案件起訴以後死亡,由他的妻子出面承受訴訟。被控告的三個人在法院審理中,一致否認有原告所訴的不孝事實,指是兄弟姊妹冤枉了他們,他們還各自提出一套為自己辯白的說詞。法院在審理中,傳喚為周老太太製作代筆遺囑的林姓律師出庭作證。依據林律師的證述,製作代筆遺囑的時候,周老太太精神一直很好,還談笑風生,遺囑內容由他逐條詢問周老太太意思後,記載要旨,拍照為證,並由她女兒翻譯成臺語讀給周老太太聽。法院調查後認為遺囑的真實性應無問題,老五與十二,對母親的確有不孝的情事,判決他們二人的繼承權不存在。至於老二部分,作證的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難以證明有不孝的事實,將原告關於老二部分的訴訟駁回。老二是在繼承開始後死亡,仍然可以作為周老太太的繼承人。
「子女應孝敬父母。」是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至於子女的行為,達到那些程度,才能算是已經盡到孝敬父母的責任?民法親屬編中沒有法條予以規範,可以說孝敬父母,在民法親屬編中,只是一種訓示的規定,違反了這法條的規定,必待有實際爭執的案例出現後,由法官根據案情來適用相關的法律。這件家事紛爭,最後由法院來判決,便是一個好例子。
民法繼承編中有一條法條,雖然沒有標明屬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沒有明白指出子女的行為不孝,實際上卻產生子女因為不孝,不得繼承父母遺產的嚴重後果。這法條便是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法條的全文是這樣規定的: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銷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這法條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都沒有清楚說明父母或子女也包含其中,只標明「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如果明白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其中列為第一款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款為父母。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最接近的親等便是子女。所以父母與子女之間,是相互為繼承人也相互為被繼承人。條文中的第一款至第五款都有包括父母與子女在內。只是沒有明說而已。又法條的文字中,並未出現一個「孝」字,不過,就孝字的涵義來說,孝就是敬愛父母,子女有法條一至五款所定的行為,在倫理上都可以稱為不孝,所以統統列為不得繼承遺產。另外一至四款的行為,已涉及刑事責任,情節應該非常嚴重,卻在法條第二項中規定,這些行為只要得到被繼承人的宥恕,繼承權就不生影響。第五款的情節,只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悔辱,虐待與侮辱,不一定就是犯罪行為,卻不適用得到被繼承人的宥恕,仍然可以繼承遺產的規定。似乎有點不公平?其實被繼承人已經明白表示行為人不得繼承遺產。可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虐待、侮辱行為,已經讓被繼承人深惡痛絕,實在無再待其回心轉意的必要。繼承人如覺悟自己行為不當而痛改前非,被繼承人也可改變自己先前的不得繼承的表示。
這件實例被繼承人是用遺囑方式表達她的意見,遺囑作成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隨時可用各種方式變更遺囑,一旦遺囑生效,一切都成定局。所以為人子女者,在父母生前應盡到孝敬的心,不要惹惱父母,才是正著。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6月1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