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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贈與附條件,完成條件才能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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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附條件,完成條件才能受贈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臺南市有一位黃姓青年,從小就深得他的阿公、阿媽疼愛,後來黃姓青年考上一所大學的法律系,阿公、阿媽高興萬分!盼望他的戇孫好好地把法律唸好,未來能夠出人頭地,光耀門楣。民國九十五年間,黃姓青年升上大學四年級的時候,阿公、阿媽為了鼓勵這位孫子前進,完成學業後能夠更上層樓,通過多數法律人所期望的司法官或者律師的考試,特地許下給予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的諾言。為了昭顯自己言而有信,不只是說說而已,還在銀行用孫兒的名義開了一個定期存款帳戶,存入二百萬元的定期存款,不過附有一個條件:必須孫兒通過司法官或者律師的考取才能領用這筆存款。 錢存進銀行不多久,兩老接到警方的告知,他們心目中的乖乖孫,在外竟然發生偷竊財物、向人借錢不還與不繳學費的惡劣行為。另外向銀行查詢,發現孫兒還以原來的存摺與印章遺失作為理由,更換新的存摺與印章,領走存款二百萬元中的一百萬元,錢拿走以後,人也不告而別就行蹤不明。這種作為可真傷透阿公、阿媽的心,原先冀望孫兒大學法律糸畢業以後,能夠考取一官半職,為門第爭光的願望無法達成了,而且不繳學費,連能不能完成大學學業,都有問題?還談什麼考試! 阿公、阿媽覺得孫子前途沒有什麼指望,枉費他們一片苦心。氣腦之餘,便向臺南地方法院對不爭氣的孫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孫子歸還原先辦理的定存二百萬元。提訴的目的一方面是要保住還未被領走的一百萬元,另一方面是想藉著由法院介入的訴訟程序,逼他現身,聽他親口說出為什麼那麼好的唸書環境不唸書?甘願自毀大好前程? 想不到他們的孫兒猶如人間蒸發,法院通知開庭的日期他都沒有現身。由於是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法院是可以經由到庭的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結果案件是判決了,輸的一方竟是原告阿公、阿媽這一方,也就是說他們的孫子不必歸還這筆錢。判決的理由是指阿公、阿媽為孫子辦理定存的二百萬元,是贈與給孫子,錢既然送給孫子,就不能隨隨便便要回來,因此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判他們敗訴。阿公、阿媽當然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來個大逆轉,認為阿公、阿媽的上訴有理由,改為判決孫兒應該歸還這二百萬元。原因是阿公、阿媽沒有將二百萬元贈與給孫兒的意思,只是借用孫兒的名義來辦理定期存款的契約,所存款項的權利仍然屬於阿公、阿媽,他們想要領回當然可以領回。至於阿公、阿媽為什麼要把二百萬元用孫兒的名義辦理定存的理由,不知道是原判決理由沒有說清楚,或者是判決理由已經有所說明,只是新聞報導因限於篇幅,認為無通盤報導的必要而故予刪略。不過,新聞報導的前半段已經說得很清楚,是阿公、阿媽為了鼓勵孫兒用功讀書,期望他能考上司法官或者律師,給予二百萬元作為獎勵。可見阿公、阿媽將二百萬元用孫兒名義辦理定存,並不是單純的「借名契約」,而是一種獎金的性質,但是這二百萬元的獎金,並不是存進去的時候,所有權就歸屬孫兒,必待孫兒考取司法官、律師兩者中的一種,才可以得到。所以是一種附有條件的法律行為,借名存款只是整個法律行為中的一部分,新聞報導只提到高等法院的判決理由,認定祖孫之間的約定,屬於借名契約,以致與阿公阿媽辦理存款作為獎金的真正意思產生了距離,讓人讀了以後,無法在簡略的報導中,得知全部事實真相和其中的法律關係。 什麼是「法律行為」?我國民法並沒有用法條來作解釋或者說明,民法學者間的見解,普遍認為法律行為是行為人想發生私法上一定的效果,用意思表示作為基礎的一種法律事實。法律是我們人類生活的共同規範,人類生活的領域,五花八門,有些生活活動,必須藉由法律才能達到法律上效果,有些只是事實上動作,不必仗賴法律。透過法律發生法律效果的,稱作「法律事實」,與法律無關的只是事實有所動作,稱為「事實行為」。例舉來說,我們早晨外出散步,散步的動作不關任何法律,所以是事實行為。在散步途中覺得口渴,停下來向攤販購買飲料解渴,這便成立了買賣契約,屬於法律行為。阿公、阿媽將二百萬元用孫兒名義以定存方式存入銀行,本來就有要將這二百萬元贈與給孫兒的意思,但是為了鼓勵孫兒用功唸書,特別設下考取司法官或者律師才能領取的條件。 「贈與」在我國民法上也是一種契約行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就這件案例來說,阿公、阿媽既已表示要給孫兒兩百萬元,孫兒也表示願意接受,何況阿公、阿媽也將二百萬元用孫兒名義辦理定存。就一般贈與契約來說,贈與契約已經生效。所以地方法院會有那兩百萬元是贈與,不可要回的判決。不過,阿公、阿媽這件贈與不一樣,因為附有一個要考取司法官、律師才能領取的條件。依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是附有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身為孫子的人,既然沒有按照阿公、阿媽的約定,考取一官半職,則贈與契約並未發生效力,做孫兒的怎可以領取這筆還不是屬於自己所有的獎金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5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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