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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勿因惡小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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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惡小而犯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一位年逾半百的沈姓男子,今年的一月四日,進入臺北市忠孝東路一家超商內,趁店員不注意的時候,伸手自貨架上取下一瓶定價新臺幣八元的「養樂多」,沒有走向櫃台付款就要開溜,結果被眼尖的店員發現,當場將他攔下,並報警法辦。這位男子在警方詢問中以及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對於拿走一瓶養樂多的事實並不否認,只是堅決否認自己的行為是偷竊,說當時是看報紙看太久,才忘了付錢。 承辦的檢察官並未因為竊取的財物,只有區區八元的價值而草草了事,認真地調來案發當時超商店內的錄影帶察看,監視器鏡頭下的沈姓男子,只在報架前停留十秒鐘,與他所說因為看報看得太久,才忘了付帳離去的情節並不相符,而且根本沒有走向付帳的櫃檯,顯然是存心不付錢的意思,因此認定他具有竊盜的故意。在明顯的證據下,沈姓男子仍然不願認錯,便依竊盜的罪名聲請法院對他以簡易判決處刑。 記者先生除了報導這案件的事實以外,覺得沈姓男子所為有點不值得,特別著墨檢察官通常遇到這些輕微犯罪,如果被告沒有前科,承認犯錯,都會運用刑事訴訟法中的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等轉化程序,讓涉案的被告不走進法院。並列出刑法對竊盜罪所規定的法定刑罰,指出沈姓男子未來若被法院處刑,就算被判幾天的拘役或輕度罰金,不想坐牢的話,最低程度都要超過千元的新臺幣。字裡行間,是在告訴社會大眾,做人不要貪小便宜,犯了錯就得認錯,不顧現實的硬拗有時反而占不到便宜,可說是用心良苦! 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手頭的確握有新聞報導所提到的可以靈活運用,轉化犯罪的兩種機制。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中的是「職權不起訴」,又稱作「微罪不舉制度」,是檢察制度中主要功能的一種,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就這法條內容來看,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並不是可以隨心所欲不予起訴就不予起訴,必需這件案件合於法條中所列的三個要件,才能考慮要不要將應該提起公訴的案件,改為不起訴處分。第一個要件:必先審核這案件是不是屬於微罪?法條中所指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原是用在第三審上訴的限制,凡屬於這法條所列刑度或罪名的案件,都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換句話來說,這些案件只能上訴到第二審的高等法院,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將這法條移用在職權不起訴方面,作為微罪的界定範圍,則只有合於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定的案件,才能依職權為不起訴的處分。 第二個要件是要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的事項,刑法第五十七條是法院為有罪判決的時候,量刑的輕重,必須加以審酌的事項,這種事項共列有十款,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時所受刺激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等。 第三個要件是案件經檢察官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案件是否以不起訴為適當,看起來似乎出於檢察官主觀的決定,其實不然,檢察官所為決定必須要有客觀事實來支持,而不是憑他主觀的好惡。這客觀事實是什麼?上面所述的第二個要件,便是非常重要的依據。檢察官想要給被告職權不起訴,必須仔細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由,最重要的該是第十款的「犯罪後之態度。」一個人踏出錯誤的一步,觸犯了刑章,能夠自我反省,坦承犯行,還表明以後絕不再犯。對這些能痛改前非的被告予以職權不起訴,就其犯罪後表現出的良好態度來看,短期內再犯的機率應該不致太高,微罪不舉的刑事政策目的應已達到。如果眼前的證據很明顯地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行為,被告仍罔顧事實,否認犯行,可見這個人不只是毫無悔悟,而且心存僥倖,以為只要否認到底,法律對他又奈何?如果檢察官果真對這些死不認錯人職權不起訴,無異鼓勵再犯,為社會安全把關的檢察官怎會輕易讓其有得逞的機會! 檢察官手中另一項轉化犯罪的武器是「緩起訴」。所謂緩起訴是將本應及時起訴的案件,暫緩一段期間起訴。在這一定期間內,被告能夠循規蹈矩,保持應有的善良本性,不再犯罪。而且完成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中所交付的事項,緩起訴期間一過,檢察官就不得將所犯的罪提起公訴,也就是說原先的非行就此一筆勾銷。 緩起訴的法條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其中第一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由這法條的文字中,可以看出緩起訴適用的範圍,遠較依職權不起訴為大。只要所犯的罪法定本刑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都是緩起訴適用的範圍。那些可以上訴最高法院,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和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也都可以緩起訴。 與職權不起訴一樣,緩起訴處分也有一定的條件,除了法定刑須符合規定以外,也須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的事項,犯罪後的態度,更須特別注意,避免再犯的發生。此外,還要兼顧公共利益的維護。必須多方考慮,才可以作出四平八穩的緩起訴處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4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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