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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保障人權,速審法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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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速審法上路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為保障人民刑事訴訟上受迅速審判的權益,使一些在二、三審間上上下下更審多年,仍不得終結的陳年舊案在短時期內作個了斷,主管刑事訴訟審判的司法院費盡心血,終於研擬出捍衛人民訴訟上權利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審議期間,各方雖有不同聲音,經多次交換意見,終於在以民為尊的共識下,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部法條十四條,業經總統於本年五月十九日公布。有關該法的施行日期,依第十四條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部分,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限制無罪案件第三審上訴部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的施行日期,則授權司法院定之。司法院也劍及履及,發揮該法「速」的精神,立即於公布當日,以院台廳一字第0990012198號令發布,定自本年九月一日施行。目前速審法已經上路,自施行日起,不僅新發生的刑案有其適用,即施行前已經繫屬在法院審判中的案件,依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要適用,以加速那些再怎麼判都難以服眾的陳年懸案,早日得到終結。 人民涉犯刑事案件,有接受國家迅速審判的權利,是國際人權法制的共識,所謂接受「迅速審判」是指涉案的人能夠得到「適時審判」或者「合理時間審判」,因為迅速審判,屬於人民重要的司法人權,怎容忽視?環宇各國,對此項法制的新觀念,莫不以國內法來規範,讓人民能受到自己國家的法律,公開、公平、迅速的審判。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亦明定「保障刑事被告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美國國會並於西元 1974 年制定「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 of 1974)落實憲法的規定。   日本的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明定:「在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享有受公平法院之迅速且公開審判之權利」,並於2003年通過「關於裁判迅速化之法律」,以回應國民對於迅速審判的要求。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訴訟上的保障,只在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至於保障內容,並無詳細規定。學者間咸認憲法第十六條係明定訴訟權的保障,其內涵應包括保障人民有提起訴訟以及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個案審判最長的期限,重罪的延長羈押次數也無限制規定,有些較為繁雜的案件拖延十多年無從確定,比比皆是。此種情形,不僅影響到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也導致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感,這次特別強調妥、速的訴訟新法頒行,對這兩點長期深為人民垢病的缺失,應該有正面加分的作用。 新法的名稱定為「刑事妥速審判法」,可見立法的重點是要求審判刑事案件的品質既要「妥」,又要「速」。不過,從這法的全部法條來觀察,求「速」的目的,可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至於「妥」還要有其他配套措施,效果才會慢慢顯現。要把這話說清楚,得先從這法的第七條說起:第七條是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先不說法條的其他內容,單就這法條所定的前提要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來說,扣除那些應為無罪判決的件數不計外,目前合予這要件,仍然躺在二審法官卷宗櫃中沉睡的有罪案件,應不在少數。這些案件的被告除了要感謝政府法內施仁給予減刑的恩典外,更要感激那些拖延不辦的法官,要不是他們讓案件沈睡,豈有今日減刑的機會! 案件拖過了八年還沒有判決的刑事被告,也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毫無條件得到減刑的寬典,因為這第七條附有三個條件,法官要審酌沒有這三個條件的情形才可以給予減刑,其中第一個條件,便是「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如果訴訟延滯是被告本身事由所導致,就不得依這法條來減刑,像被告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在第一審法院審判時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是不能判決的。必需將其通緝歸案,才能判決,這一通緝可能四、五年就過去,訴訟程序因此延滯超過八年,也不能給予減刑。條文所列另外兩個條件,都是法院在判決時應該依職權斟酌,不是身為被告者可以強求。 延滯訴訟的原因出於法院,依第七條的規定,「得酌量減輕其刑。」如何酌減,這法並無特別規定,依刑法總則第十一條規定,要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也就是說酌量減輕其刑,是依照減輕其刑的規定來辦理。已經判處死刑的,依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減為無期徒刑;已經判處無期徒刑的,依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要減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依刑法第六十六條上段的規定,最多可以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減輕的幅度夠大,自知罪孽深重,曾經被判重刑的被告,意外獲得減刑,當然不會亂提上訴。檢察官若純以減刑為上訴理由,也占不到便宜,上訴案件少了,整體辦案速度自然會提昇!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9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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