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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欠稅怎可不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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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怎可不當一回事?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過去有些欠稅大戶,並不把積欠國家的稅款當作一回事,很多人抱著能拖且拖的心理,還夢想拖過追稅時效,就可以逍遙法外,不必為欠稅煩腦了!這種心存僥倖的想法,對只欠丁點稅款的小戶來說,或許有些希望,因為追繳欠稅機關也會撥撥算盤,對於不夠稽徵成本的案件,當然不會全力狂追,就有機會成為漏網的魚。至於欠稅大戶,尤其是身為公眾人物的人,想這樣混,機會就不多,因為負有追徵欠稅人員都睜大眼睛,注意他們的動態,跟著就是一連串追稅大動作。 滯納稅款和行政罰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六號解釋:在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只有法院才可實施強制執行。那些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應該處理的滯納稅款與罰鍰處分或法院裁定的案件,全都移送法院,由法院成立財務執行處執行。直至修正行政執行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在該法訂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專章,依其中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據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或法院的裁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完成一定的法定程序後,義務人仍然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可以移送隸屬法務部的各地行政執行處,對義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並在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中規定,自這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先各法律訂明公法上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規定,不再適用。 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是由行政執行處的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上面提到睜大眼睛,盯著欠稅人的一舉一動,便是這些人員與稅捐機關的稅務人員。行政執行處對付欠國家金錢給付義務的義務人,實施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當然是行政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所有對財產強制執行的程序與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的程序都是一樣,只是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的時候,遇到刁頑的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隱匿財產情形,或到場後拒絕透露財產狀況,又不提供相當擔保,要實施拘提、管收。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辦的法官有權立即決定。行政執行處的行政執行官則沒有這種權限,如認為有必要對義務人執行拘提、管收,必須聲請法院的法官核發拘票、管收票才能進行。聲請的理由未能得到法官認同,行政執行處也無可奈何,只能另循其他法定途徑,緊迫盯人使義務人清償,所以,行政執行工作確有實際困難之處。但工作量卻一再增加,依據法務部的統計,今年的一至七月份新收的案件共達三百二十七萬五千件,較上年度同期增加23.5%,雖然工作壓力甚重,催討工具又不充分,但成績仍然亮眼。為人稱道的是去年九月間,欠稅三億元的大戶前太電公司副董事長孫道存,因為日常生活,遠超過一般人生活的程度,卻不繳欠稅,而被案件繫屬的行政執行處盯上,最後只有承諾分期繳納,在今年的三月間,已將巨額欠稅繳清。另外,著名的藝人賀一航,從八十六年起積欠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高達八百十二萬元不繳,台北行政執行處認為他有錢買毒召妓,還在三年前花一百萬元購買一輛二手賓士車,卻登記在友人名下,顯然是故意隱匿財產,在行政執行官訊問時,又提不出具體的清償計畫,構成可以管收的要件。本年八月十七日聲請法院管收;法官裁定准予管收,目前身處管收所中,管收的期限不得逾三個月。這是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在管收期中,如果沒有繳清欠稅或者找不到適當的擔保,那就必定要坐滿三個月才能出來。人被管收,欠稅並不因管收而消失,如果有新的管收原因發生,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還可以再管收一次。 上面提到的孫道存巨額欠稅不繳,其實也是欠了一段時期,行政執行處雖一再追討,都因他名下無財產而難以著力。行政執行處這次能夠緊盯不捨,逼他籌款分期繳清,要歸功媒體對他那些奢華行徑的持續報導:偕同年輕嬌妻逛街花大錢「血拼」刷卡,面不改色,怎像沒錢繳欠稅的窮模樣,因而被行政執行處抓住辮子,不得不設法繳清欠稅。由孫道存欠稅執行成功的案例,讓各方認為行政執行處掌握法律上的執行權力不多,以致納稅義務人無懼於強制執行,雖然積欠巨額稅款,仍然過著超過一般人的奢侈生活,豈是事理之平! 在各方的共識下,立法院速即通過在行政執行法中增列第十七條之一的「禁奢條款」,這法條與配合作適度修正的原第十七條業經 總統於本年二月三日公布,修正法條並經行政院依法律的授權,以命令將修正法條的施行日期,定為本年的五月十日。增訂的禁奢條款內容眾多,無法一一列舉,主要內容: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各種不同的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包括: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為特定之投資。」「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以及概括性的「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像嗜賭,可以發禁止賭博的命令。違反禁止命令的規定,行政執行處可以命他將欠稅繳清,如果不理,即得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對其進行拘提、管收,以符合公平、正義!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9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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