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成年人改姓,不需父母同意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0878
成年人改姓,不需父母同意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四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作進一步的修正。新修正的法條是有關子女姓氏的規定,跳脫過去對子女姓氏的縛束,使成年子女有選擇姓氏的機會。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是民國十九年親屬編頒行時就有的老法條,當時的內容很簡單,其中的第一項只用五個字來規定:「子女從父姓。」其他的什麼都沒有,並無變更姓氏的討論空間。當時的立法理由,無非是民國建立未久,封建餘毒尚存,而國內戰亂頻繁,政府無力兼顧社會上每一環節,雖然當時男女平權聲浪已起,但是未成氣候。在這許多因素下,這法條應該是在無異聲下通過。法條的第二項是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種規定,是法律承認招贅婚的必然結果,是否妥適,在當時也無人置疑。 上述法條施行後,一直沿用到民國七十四年的六月三日,才有第一次修法的公布,修正法條第一項的內容是 「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條文為:「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修法的理由是:「國人囿於子嗣觀念,每於接連生育女孩後,為期得男,輒無節制,不但有違家庭計劃生育之原則,且影響母體健康,增加家庭負擔。故各方反應,咸望子女亦可從母姓,以期消弭無節制生育之弊害。因之,第一項增列但書,既符合傳宗接代之要求,且儘量作到姓氏判斷血緣關係及男女平等之原則。又嫁娶婚之子女限於父姓,而贅夫之子女,則可另外約定,亦有不公。爰予修正,使嫁娶婚之子女亦可從母姓。」上述立法理由,擺明是不鼓勵婦女多生子女,以符合當時的優生人口政策,避免人口爆炸,影響國家經濟發展。但以修法後的狀況觀察,多數婦女由於家庭經濟因素,或個人的生涯規劃,不願多生子女,導致國人生育率逐年下降,專家擔心少子化現象如未獲改善,未來十年之內,國內人口有面臨零甚至負成長的危機,政府當局正以種種獎勵措取,提高婦女生育意願,當年修法抑制生育理由,似乎有欠周延。在男女姓氏平權方面,也無建設性發展。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總統又公布了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也搭上順風車獲得修正,新法條內容是:「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一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二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三項)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四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第五項) 上述法條文字淺顯,一看就能明瞭其中內容。不必多費文字來說明。修法以後子女的姓氏,只要父母雙方同意,用書面寫下決定好的從父姓或者從母姓,就符合法律的規定,可說是突破前次修法無法達成男女平等的境界。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的「約定」,在夫妻感情融洽下,應無問題;有問題的是孩子生下後夫妻感情發生勃谿,不能取得協議,便無法為小孩辦理出生的戶籍登記。關於這點,法界人士曾經討論,有人主張:可以比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認為係屬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宜由法院介入裁判。但大多數人士則以法條既明定由夫妻「約定」,司法自不宜介入。最後是修正戶籍法第四十九條,明定:「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立法院這次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暨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的修正案,是這法條第三度修正,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方面,是以第二次修正條文作基礎:原第一項條文移作前段,另增訂後段:「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係將原條文中「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八個字刪除,成為「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也就是成年的子女,可以自己申請,將姓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必父母的同意,第四項未修正。第五項的前言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所列四款,一至三款未修正,第四款修正為:「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將原條文扶養義務,擴大為保護或教養義務,以利子女改姓。至於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是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改姓問題,限於篇幅只好以後再談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6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