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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從事醫療行為,務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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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醫療行為,務須小心!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根據外電報導:美國的北卡羅萊納州的費耶特維爾市有家恐怖角谷地醫院,2008年的11月間一個夜晚,來了一位由丈夫陪同的孕婦,要求住院剖腹生產,這醫院的住院醫師為她作超音波檢查,結果聽不到胎兒的心跳,孕婦則希望住院催生。住院醫師作不了主,便向院內的內科醫師蓋瑟勒報告檢查情形。經過蓋瑟勒醫師點頭同意催生後,醫院中數名醫師便投入為這位產婦催生的工作,一連二天,產婦並沒有出現臨盆現象,最後由醫院中的婦產科醫師葛蘭特執刀進行剖腹生產手術,要為她取出小寶寶。 當手術刀劃開產婦的肚皮後,醫師在子宮裡竟然找不到胎兒的存在。這才恍然大悟,原來這產婦是患了十萬人中才會碰到一個病例的「假性懷孕」,七手八腳趕快將病患的手術傷口縫合。 據醫界人士表示:發生假性懷孕的原因,通常是有些婦女很想懷孕,或者是異常害怕受孕的心理因素影響,以及身上長有腫瘤,都會導致患者腦下垂體分泌催產素,出現停經、腹部隆起、胸部腫脹、害喜、甚至陣痛等各種假妊娠症狀。接受超音波檢查會看不到胎兒,進行腹部觸診時也摸不到胎兒的頭骨。有經驗的主治醫師根據各項檢查資料以及用手觸診,應該可以判斷產婦是真懷孕或者是假懷孕?這醫院的住院醫生已經檢查出胎兒沒有心跳,就有可能胎兒是死產或者根本沒有胎兒存在。由於住院醫師通常都是剛從醫學院畢業,診斷過的病人不多,憑住院醫師的資歷,難以企求他判斷懷孕是真是假。但是主治醫師可就不一樣,他們閱歷豐富,學識淵博,對於已經出現疑義的病例,下一步驟應該是作進一步的檢查,確定住院醫師報告的胎兒沒心跳的真正原因。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用手術刀劃開產婦的肚皮來探查真相。結果是產婦白挨了一刀,醫師則陪上自己用時間累積的聲譽。不過,那位首次接納產婦要求催生的內科醫師蓋瑟勒事後則不認錯,對外界表示:「他很驚訝住院醫師沒診出實情!」「我不覺得那是需要再確認的狀況。」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對於這件烏龍剖腹接生事件,北卡羅萊納州的醫療督察單位醫療委員會可不接受蓋瑟勒醫師一點疏失都沒有的說法,認為蓋瑟勒及葛蘭特兩位醫師以資淺醫師的診斷行醫,管理能力未達標準,警告他們今後不得再犯!蓋瑟勒醫師受警告後已不負責醫院中有關接生的工作,至於葛蘭特醫師是否仍在操刀,外電未加說明,料想他們形同兒戲的醫療工作態度經公開傳播後,業務必定會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 發生已經一年半的這件超離譜醫療疏失,在言論自由的美國,竟然沒有引起媒體的注意和抨擊,要不是自覺處理並無不當的主治醫師蓋瑟勒向媒體「吐糟」細說從頭,外界到現在可能都還被矇在鼓裡,也可以說是一宗奇蹟。 如果這件重大醫療事故是在我們這裡發生,這些有疏失的醫生們,可沒有這麼輕鬆的日子好過,首先要面對的是各種媒體不斷的抨擊,平時一直站在金字塔尖端的醫師們,媒體是很不容易抓住話柄來談論他們,一旦發現他們粗心大意惹出醫療疏失,當然會乘機大幅報導,冷諷熱嘲的消遣不斷,一波又一波的無情輿論攻勢,會讓當事人難以忍受! 其次是要面對刑事責任的問題:為人治病作為業務的醫師,在治療過程中,有時難免會使求治的患者受到傷害,尤其是外科醫師或者婦產科醫師,經常要在醫院或診所中執刀為患者開胸破肚,挖肉剔骨,都沒有聽說這些醫師涉有刑事責任,為什麼為假懷孕者開刀的醫師卻須面對刑責的問題?個中原因在於刑法總則的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有人說;「藥就是毒。」醫生們整天在用藥治病或者在刀光血影中打轉,他們這麼小心翼翼,辛勤地工作著,目的是在挽救病患的生命,使病患的身體回復健康。只要在適當的狀況下,從事醫療業務,沒有逾越必要的程度,當然是在「正當」地執行他們的醫療業務。雖然,醫療行為可能會使病患的身體受到傷害,但那是執行業務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事情,只要行為「正當」,就可以阻卻違法,不用負起刑事責任。至於主治醫師未盡詳細檢查的職責,全憑住院醫師不甚確實的報告,貿然為沒有懷孕的婦女剖腹生產,怎可說是正當執行業務?自難引用刑法上述保護傘法條,對失職的醫師加以保護。而且他們的疏失行為,已使求診的婦女受到剖腹的傷害,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上段所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罪,最高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這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上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如果醫師自行認錯,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了事,被害人不提出告訴,也就不生刑事責任的問題。 另外要面對是行政責任問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列有五款可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將失職醫師移付懲戒的事由,其中第一款是:「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以及第四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就這些未盡職責的醫師來說,這二款情形兼而有之,應有移付懲戒的原因。 醫師被移送懲戒後,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的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處理的方式從「警告」到「廢止醫師證書」共五種。最重的是醫師證書被廢止,無證書就無法執行醫師業務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4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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