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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侵入他人住宅,「無故」就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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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他人住宅,「無故」就能成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臺北市有一位年已八十五歲的張姓老婦人,將自住的住宅多出來的一間房間,出租給一位也是姓張的女子居住,講好每月租金新臺幣五千元。房間內並由老房東供給冷氣機使用,夏季則由房客補貼房東冷氣電費二千元。在使用者付費的前提下,這種約定在正常情形下應該是相當合理的事,不料這位房客是不是心痛補助電費的支出,抱著不吹冷氣白不吹的心態,不只是人在房內冷氣吹個不停,即使外出也不會勞動自己的玉手將冷氣開關按一下,讓冷氣機暫時休息。這些舉動,看在同住一屋的老房東眼中,心頭不斷地在淌血!因為冷氣機不停地在轉動,一分一秒都要由她在支付電費啊! 老房東曾經婉轉地提醒過女房客:人在房間中吹冷氣沒有關係,只是外出不在的時候,應該將冷氣機關掉才不會浪費電力。結果卻換來「哭夭」、「老番顛」一連串的惡言相向!讓她哭笑不得,不知道該如何去應付這讓她不斷「失血」的煩人難題! 去年七月間,老房東家的兩個月電費,比過去足足多出七千元。一天,這位女房客又外出不將冷氣關閉,被高額電費壓得喘不過氣來的老房東再也忍受不住,請來水電工將房客租住的房間門栓用螺絲起子撬開,進入房間內關掉冷氣,以後再將門鎖恢復原狀。 這位女房客回來得知房東進入房間內將冷氣機關掉,心中甚為不爽,激動地發頓脾氣之外,還向檢察官那裡告了老房東一狀,指控老房東侵入住宅的刑事犯罪,案件經過檢察官一番偵查,結果是給予老房東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認為老房東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理由是刑法上的侵入住宅罪,是以「無故」為前提要件,老房東進入房客房間內雖是事實,但是她是怕沒有人在房內,冷氣機一直開著,容易過熱發生電線短路,引發房屋火災的危險。而且也很浪費電費兩個正當理由才進去的,將冷氣關了以後,又將門鎖回復原狀,對於房客的居住安全,不致造成影響。因此認定老房東不算是「無故」進入房客的房間。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是我國憲法第十條所明定。所以居住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人權中的一種,不問是國家或者個人,對於這種憲法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都不可加以侵害,違反者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在刑事罰方面,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侵入住居罪,用來處罰這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犯這罪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用積極的方法侵害他人居住自由;一種是用消極的方法來進行。不論用的是積極或者消極的方法,所應受的刑罰都是一樣的。至於犯罪的要件,依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在積極侵入罪方面,可分成下列三點: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這位因為電費問題惹出糾紛的老太太,是將自住房屋中的一間房間出租給張姓房客居住,關於出租部分就要按照租賃契約交給房客使用,而成為房客的住宅,而不是自己的住宅,雖然她有房屋的所有權,也不可以擅自進入那間出租的房間。建築物的範圍很廣,一般說來,不是供人作為住宅使用的房屋,都可稱為建築物,所以供機關、學校,公司以及工廠使用的場所都是建築物。建築物也不分大小,有的整棟高樓大廈都是建築物,搭建在工地上的簡單工寮,也算是建築物。另外法條中所稱的「附連圍繞之土地」,指的是此種土地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在一處,而且有圍牆或者籬笆的圍繞,作為保護住宅或建築物安全的功能。一般人家的庭園,即是一例。 船艦部分,學者都認為也不分船隻的太小,只要可以供人居住,不問民用或者軍用都應也包括在內。依此說法,那些小汽艇、小舢舨之類的小船,應不包括在內。另外被稱為「艦」的船隻,以屬於軍用者為多,如果身為現役軍人,意圖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用艦船、軍用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時就無普通刑法的適用了。 消極侵入住居罪除犯罪的方法有別於積極方法以外,其他要件都與積極侵入罪相同,只是前者是無正當理由,積極由外侵入他人住居處所的內部。後者則是進入當時或許有故,或者是在一定時間內,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但是在進入以後則隱匿裡面不出來,或者進去當時受到主人的許可,但主人要求他離開時,則置之不理,仍執意留滯在內。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1月2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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