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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無視法律,任意酗酒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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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無視法律,任意酗酒駕車!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一家平面媒體報導:雲林縣有一位林姓男子,無視法律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因為酒後駕駛機車,三度被警方查獲,第一次是今年的八月十六日,相隔一週後的當月二十三日第二度被查到。第三次是在九月十五日,剛好是一個月的最後一天。這一次被查到還不是警方在路檢時攔查發現,而是他自己酒醉駕車摔傷後到醫院治療,被醫院發現是酒後駕車導致受傷,因而報警。經抽血檢查血中酒精濃度,遠超過標準值的0.25,達到酒醉程度的1.5。

這位林姓男子不是不知道酒後駕車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因為他在民國九十一年與九十三年分別犯公共危險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與九月。今年初又因酒後駕車被查獲,檢察官還認為他情有可原,期望他能自行悔改,仍然給予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詎料林姓男子不知自愛,沒有履行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中所命令他應遵守的條件,結果緩起訴處分被撤銷。這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這部分所處的有期徒刑,可能還來不及執行,又在短短一個月內惹出三次酒後駕車事件。可算得上是最「牛」的被告。八月十六日那次的酒後駕車行為,已經先被起訴,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九月十五日的兩次,林姓男子自稱都是將啤酒加米酒再摻入保力達B來飲用,以後騎機車外出。檢察官綜合他多次密集酒後騎機車的事實,認為他已經酗酒成癮,除將後面二次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兩年外,還聲請法院施以禁戒處分。

林姓男子目無法紀,一再在酒後冒著難以駕馭機車的危險,執意騎乘機車上路逛蕩,因而被警查獲。檢察官認為這位被告已經酗酒成癮,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應有的刑罰以外,還甚為稀見地請求法院對被告施以禁戒處分!什麼是「禁戒處分」呢?禁戒處分是刑法上眾多保安處分中的一種。雖然規定在刑法中,但性質上並非刑罰。為什麼有了刑罰,還再有保安處分的規範呢?因為現代國家的刑事政策,都以防衛社會,改善犯人,消弭犯罪為要務。犯罪的發生原因不一,像這位林姓男子,雖然酒後駕車一再被逮,仍然在短時間內重蹈覆轍,刑罰在林姓男子身上,顯然已經起不了什麼作用。只要有黃湯下肚,便可將法律拋至九霄雲外,毫無畏懼地跨上機車外出兜風。雖然他有一個月被查獲三次的高紀錄,未被查到的黑數,應該遠勝此數。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處罰依據法條,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屬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最多也只能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成為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林姓男子最後兩次被查獲的犯行,被檢察官具體求刑兩年,現行的刑法已經廢除了連續犯的規定,對於多次犯罪都是採取一罪一罰,兩條犯罪具體求刑兩年,等於請求法院每條罪都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新聞報導中沒有提到要依累犯加重的情形,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已是重得不能再重的刑度,如果所犯的罪行被判刑確定,刑罰雖然執行完畢,但是酒癮沒有戒斷,要他不喝酒也難!,在每日醉茫茫下,一而再,再而三地騎著機車到處趴趴走,隨時都有可能危及無辜路人的生命或健康,甚之賠上自己生命的悲劇發生。檢察官基於防護社會公共安全的立場,毅然聲請法院對被告施以禁戒的保安處分,以防止酒後駕車的犯罪一再發生,的確是非常明智的決定。

為什麼禁戒的保安處分,可以防止酒後駕車的案件一再發生?原來禁戒處分就是要戒斷酗酒犯罪者的酒癮。沒有了酒癮,就不會再作出因酒而犯罪的鬧劇。就這件案例中的主角林男子來說,他每次所犯的罪都與飲酒有關,而且時間密集,顯然已經達到無酒不可,酒精成癮的地步,如果不斷了他的犯罪根源的酒癮,光用刑罰實在難以防止他的再犯,這時刑法所規定的不具刑罰性質的保安處分,便要擔負起輔助刑罰的功能。

現行刑法第八十九條的禁戒處分,便是針對酗酒成癮,經常因酒後犯罪所為的保安處分。這法條第一項的文字是這樣的:「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有關禁戒的保安處分,是民國二十四年間刑法公布施行時就有的老法條,由於原條文的規定過於簡略,其中第一項只載明:「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酗酒本身並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法條如此規定,容易使人產生酗酒犯罪就得施以禁戒處分的疑慮。九十四年間刑法總則條文進行大翻修,這法條也列入修正之列,就修正前後的第一項的文字來比對,可以看出修正後的新條文在「酗酒而犯罪」下,多出兩個要件:第一是「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也就說酗酒已經是這個人習性的嗜好。第二是「並有再犯之虞」,是指這個人若不斷癮,很有可就會再犯。另外,是將禁戒處分由原來在刑的執行或赦免後執行,改在刑的執行前,因為禁戒貴在儘速執行。

第二項的禁戒期間原為三個月以下,修正後改為一年以下。這是基於醫學觀點,時間過短難以收效。在執行中認為已達到禁戒的目的,法院可以「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喜歡酒的人還是切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飲酒」為妙!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12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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