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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網站標價出錯,搶下單能成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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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標價出錯,搶下單能成交嗎?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幾個月來,經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一些利用網站作為銷售通路的商家,由於出售的商品標錯價目,被有心網友發現,明知對方是出於不正常原因造成錯誤,仍爭先恐後用不理性的手段下單,想從中獲取暴利。除了自已瘋狂投入外,還不忘「好康逗相報」,及時呼朋引伴,共襄盛舉。讓相熟的人也能分得一杯羹!

這些網路標價出錯,引來網友猛下單的事件,莫過於發生在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眼尖的網友在戴爾(DELL)電腦的網站上看到全新的ELL20,LCD螢幕,保固三年的名牌電腦只要新臺幣999元。市價至少在新臺幣西、五萬元,網拍只須三位數,簡直不要成本,「跳樓大拍賣」那有這樣便宜?在有便宜不賺白不賺的心態下,利用無遠弗及的快捷網路互通氣息,短短的九個小時內,讓這家出錯的公司接到十萬筆要賠上大錢的訂單,其中有人甚至一口氣下單訂購了五十台。

到了七月五日,這家公司還沒有將出錯釀成的買賣紛爭擺平,所屬的網站又步前塵,再一次將貨品標錯價格,很快又被網路上蜂擁而至的訂單塞爆!目前二度出錯造成的紛爭還沒有解決。賣方的電腦公司堅持不依錯標的價格出貨,只願意發放若干金額的折價券給下訂單的買方作為補償。這小小的優惠,當然不會被網友所接受。他們想要的是用標錯的價格得到一台電腦。在雙方堅持不下的情形下,想要完滿解決,恐怕還要一段時間等待!

另一件是今年的十月一日,一家民營的網路銀行也在網站上湊熱鬧,當天上午一開盤,網站上外匯交易報價系統的換匯牌價,竟打出新臺幣換美元的匯率是破天荒的「1比1」。還好銀行隨即發覺出錯,在短短四分鐘後更正錯誤,但已經招引一位顧客上網下單,要以1比1的匯率買二十五萬美元。同樣是在網站上標價出錯,這家出包的銀行比起那家電腦公司幸運得多了,原來這位上網買匯的顧客是這家銀行的老客戶,經過銀行派員與他溝通後,客戶同意取消這筆交易,一場很有可能釀成軒然大波的烏龍事件,就此消弭於無形!這樣完滿的結果,銀行方面的反應快,低姿態,固然是主因,精明的客戶也感受到這事硬拗下去,對自己也不會有太多加分。畢竟匯率取決於市場,在正常的情形下,不可能出現一般商品大賤賣的情事。明知道是對方出錯,硬要求用出錯的匯率成交,被傳開來也會使人臉上無光。這位客戶取消了交易,真是明智之舉!

有關電腦標價出錯紛爭部分,買方堅持不依標錯的價格出貨;下單的買方也得「錯」不饒人,在雙方互不相讓之下,那只有尋求法律解決一途了!

網路上的交易,是民法債編上所規定的買賣契約的一種,也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消費商品所發生的消費關係。因為消費關係產生爭議,應優先適用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而又於九十二年及九十四年二度部分修正的《消費者保護法》來定分止爭。目前正夯的「網拍」商品業務,是最近二、三年內才告茁起,所以民法也好,消費者保護法也好,都沒有對這種新興的網路交易作出特別的規範。既然發生消費爭議,就得依據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法對一般消費爭議規定尋求解決方案。依這法的四十三條規定,消費爭議發生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未在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得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得採不公開程序進行,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但已甚接近時,調解委員得依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斟酌一切情形和兩造利益的平衡,在不違反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不願接受這方案,得在送達後十日內的不變期間提出異議。在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未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新臺幣十萬元以內的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在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的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將方案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對方案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提出異議者,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調解成立所作成的調解書,應送請法院核定,經核定後的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就不能再打相關的民事官司了!

消費爭議無法循調解程序解決,那只有進入消費訴訟程序,誰是誰非,由管轄法院依據民法或者相關法律來裁判。這時候這些為數眾多,趁著企業經營者的網路標價出錯,想佔便宜搶著下單的消費者,就得接受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也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定的:「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以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規定的考驗。因為既係依買受人的地位行使權利,法院就不得不對下單買受時,有沒有違反這帝王條款情事予以斟酌,如果被認為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想在訴訟上大獲全勝,也難!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10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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