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網站標價出錯,搶下單能成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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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標價出錯,搶下單能成交嗎?
葉雪鵬
最近幾個月來,經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一些利用網站作為銷售通路的商家,由於出售的商品標錯價目,被有心網友發現,明知對方是出於不正常原因造成錯誤,仍爭先恐後用不理性的手段下單,想從中獲取暴利。除了自已瘋狂投入外,還不忘「好康逗相報」,及時呼朋引伴,共襄盛舉。讓相熟的人也能分得一杯羹!
這些網路標價出錯,引來網友猛下單的事件,莫過於發生在今年
到了
另一件是今年的
有關電腦標價出錯紛爭部分,買方堅持不依標錯的價格出貨;下單的買方也得「錯」不饒人,在雙方互不相讓之下,那只有尋求法律解決一途了!
網路上的交易,是民法債編上所規定的買賣契約的一種,也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消費商品所發生的消費關係。因為消費關係產生爭議,應優先適用
企業經營者未在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得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得採不公開程序進行,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但已甚接近時,調解委員得依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斟酌一切情形和兩造利益的平衡,在不違反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不願接受這方案,得在送達後十日內的不變期間提出異議。在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未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新臺幣十萬元以內的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在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的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將方案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對方案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提出異議者,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調解成立所作成的調解書,應送請法院核定,經核定後的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就不能再打相關的民事官司了!
消費爭議無法循調解程序解決,那只有進入消費訴訟程序,誰是誰非,由管轄法院依據民法或者相關法律來裁判。這時候這些為數眾多,趁著企業經營者的網路標價出錯,想佔便宜搶著下單的消費者,就得接受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也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定的:「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以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規定的考驗。因為既係依買受人的地位行使權利,法院就不得不對下單買受時,有沒有違反這帝王條款情事予以斟酌,如果被認為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想在訴訟上大獲全勝,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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