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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緩刑,可以用錢換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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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可以用錢換取嗎?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本年八月間,報上先後出現了兩則刑案的被告,要繳納巨額款項給被害人或國庫,才獲得法院緩刑的宣告。讓不明法律相關規定的人看來,這些被告的犯罪,得到法院宣告緩刑似乎都是用錢換來的。事實上刑法是容許法院附有條件,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為了避免以訛傳訛,就此針對新聞報導中的個案,依相關法律加以說明,以釋疑義。

新聞報導這兩件個案,一件發生在台北縣,主角是一位家住土城市身在新竹科學園區任職的李姓工程師,經常在公餘逗引鄰居男童來家中玩電玩,然後乘機在他身體上下其手。男童為了能玩電玩,隱忍不予反抗,仍然往李家走動。一天,這男童的母親聽到鄰居小孩的母親詰問李某「你對我小孩做了什麼?」懷疑李某有可能也對自己小孩有過不適當動作,便逼問男童。

男童哭著說:「他也有摸我」,男童的家長憤而一狀告進檢察官那裡,檢察官偵查後將李某提起公訴。李某為了避免坐牢,到男童家中向他家長表明絕不再有不當之舉,苦苦哀求和解,任何條件都願接受。男童家長開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的條件,李某滿口答應。審理這案的法官見雙方民事部分已經和解,李男本身也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只是對和解金額如此龐大,未來能否依和解條件每月支付五萬元的能力存有懷疑?不過,李男對法官表明,以他目前的薪水,是可以按月給付五萬元,支付三十六個月後全部付清應無問題。法官聽信他的話,判處李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還在判決中作出附帶條件:如果逾期不履行,將撤銷緩刑。

另外一件是民國九十六年間鬧得風風雨雨的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的詐欺案,負責人唐雅君明知該中心已虧損累累,營運上出現資金缺口,仍以極優惠條件招攬會員,詐取「預付型」會員會費及服務費,受害人數高達七千多人,詐得金額合計有三億二千萬元之多。第一審法院法官認為唐雅君與參與經營的妹妹唐心如隱瞞資訊,構成不作為的詐欺行為,不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姊妹有將詐得的款項挪作私用,而且亞力山大健身中心停業後,兩人還努力安排員工及會員善後,酌情判處唐雅君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唐心如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但考量到本案被害人眾多,被害金額龐大,特別於宣告緩刑同時附以條件,命唐雅君於判決確定後三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六百萬元;唐心如於判決確定後,向國庫支付三百萬元。

    看了這兩則用錢換來緩刑的實例以後,有人可能因此產生錯覺,認為有錢的人才有獲得緩刑的機會,真的有此想法,這可大大地誤解了刑法上的緩刑制度,這些將錢賠付被害人或者繳交國庫,只是宣告緩刑的附帶條件,並不是宣告緩刑的本身條件,犯罪的行為人如果不能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縱然身價不凡,法院也不可能違法宣告緩刑。

     現行刑法的緩刑制度,規定在刑法的七十四條第一項中,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由法條文字來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想要求法官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宣告緩刑,必須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第一.  法院所宣告的刑罰,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條文中所稱的宣告刑,是指法院要判處的刑罰,無關法定刑度,像刑法上的竊盜罪,法定的最高刑度,可以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現在法院要判處二年的有期徒刑,就可以宣告緩刑。

第二.  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這裡特別強調「故意犯罪」,就是要摒除過失犯罪在內,擴大緩刑的適用範圍。這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刑法部分法條修正案時所修正的,

第三. 須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緩刑制度的建立,是在救濟短期自由刑帶來的流弊,避免惡性不大的犯罪行為人入監執行,感染犯罪惡習,也非社會之福。但緩刑太濫也非刑罰的本旨,故法律對何種情形可以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不作規定,由法官視情節來認定。

    緩刑的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附有負擔,也是前次修法時所增訂,列為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依不同的情節設有八款不同的負擔,又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修正其中部分內容,供法官選擇行使。其中第三款,是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第一例即屬此種情形。第四款是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唐雅君姊妹便是依此款規定,命其負擔。

    依據新聞報導,以上兩例犯罪行為人的履行負擔的最後期限,法院體憐金額龐大,均定為判決確定後三年,其間如有違反負擔命令不給付情形,必待三年期限屆滿,才能撤銷緩刑。對犯罪行為人過於輕縱,對被害人也不公平。未來修法,實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96條規定,增列對於金額龐大定履行期間的給付,在判決中明定應准分期給付,如一期不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的必要。促使犯罪行為人能切實履行,並使緩刑程序及早確定。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9月1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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