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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孝!會喪失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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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會喪失繼承權嗎?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在國外留過學的金姓女子,從小就有叛逆的個性,父母看不慣她任性的作為,偶爾說她幾句,她就用頂撞來回應,而且聲音比父母說的還要大!從來不曾給父母留下情面,讓父母為她心寒!父母發現在這孩子身上發揮不了影響力以後,也就懶得再去管教,任由她自己發展。不過她在求學方面,卻能力爭上游,一路走來都不必父母操心。父母只是給予金錢上支援而己。

金姓女子大學畢業後,旋即出國唸研究所,在那裡認識一位也是國內去的留學生,雙方性趣相投,談了短時期的戀愛後,就同居在一處。回國後連家都沒有回,就與男友在外租屋同居,不久兩人便去辦理公證結婚。這一連串動作都沒有告訴過父母。她的父母金老先生夫婦一直被矇在鼓裡。後來還是金姓女子的大姊輾轉探聽到消息才告訴了母親,並且說妹妹已經在離家不遠的街上買屋定居,金老太太原怕這些事情會惹惱老先生而不敢告訴他,後來想想老先生年紀一大把,來日無多,女兒結婚、購屋這麼重大的事都不讓他知道,可能會遺恨終身!所以還是告訴了他。果真老先生聽了以後,氣得全身發抖,血壓馬上飆升,整夜沒有好睡,第二天便告中風,癱瘓在床無法行動。經過一年多的積極醫治加上復健,才能一步一拐地在室內走動。

去年冬天的一個早晨,溫熙的陽光照進室內,讓老先生想到好久沒有曬到太陽了,要家人幫他搬一張椅子放在門外,他要坐在路邊曬太陽,一吐鬱積在胸中的悶氣。在愉快的心情下,正想做一些舒展身體的動怍,忽然看到好幾年沒有見面的小女兒緩緩地走在對向的人行道上,看行走的姿勢,正朝著他坐的方向而來,雖然他一直氣腦從小就不聽管教的小女兒,在他生病的一年多的期間內不但沒有來看過他,連一次問候的電話都沒有!。現在親眼看到小女兒主動向他走來,心中不免一陣驚喜,過去那些氣沖沖的陳年舊恨似乎都從心頭消失,還期待小女兒前來,能給他來個大擁抱!

這陣驚喜感覺維持不到五十秒,情況就起了變化,他一直盯著看的小女兒竟然沒有轉過身向他走來,而是昂著頭一直向前走,連頭都沒有偏過來對著老家還有老家門前坐著的老爸瞄上一眼,讓原先滿懷驚喜的老先生,心情跌到谷底!想起從小辛苦拉拔長大的小女兒,自己已經付出特別多了!過去的叛逆行為,可說是少不更事原諒了她;如今則是從國外喝了洋墨水回來的人,還將老爸當作仇敵對待,不聞不問,連陌生人都不如,天下那有如此不孝女兒?心中越想越氣,感覺到身體快要被氣得虛脫了!才猛然想到只要自己雙足一蹬,辛苦多年賺來價值逾億的三幢房屋,還有其他財產都成為遺產,任由不孝的繼承人享受,怎能甘心?特別告訴自己目前不能生氣,等到作好妥適安排後,才能無憾離開塵世!

經過一夜沈思,被他想到要在遺囑中動手腳的對策,第二天找來吳姓、黃姓兩位多年老友,與他同赴法院公證處作密封遺囑的證人。由於遺囑密封,內容除金老先生本人外,誰都無從得知,直到一年後金老先生辭世,家人請來律師見證,鄭重地當眾拆開了密封遺囑,才知道金老先生在遺囑中直指小女兒大逆不孝,經過家門也不探視久病的父親,讓人痛心!所以不得繼承他的任何遺產。

遺囑見光後,最不服氣的當然是被指不得繼承財產的小女兒,她跳出來主張自己有權繼承遺產。理由是自己雖然不孝,沒有探視病中的父親。但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子女不孝,被繼承人就可以決定不給予繼承的權利。因此她不認同父親用遺囑剝奪她的繼承權。準備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來確認自己的繼承權存在。

這位金姓女子被父親指為「不孝」,她父親用密封遺囑的方式,表明自己死後這位小女兒不得繼承他的遺產,她不孝的具體劣跡,依她老父的表達,無非是多年來對老父的健康不聞不問,老父臥病在床亦不探視,甚致過家門而不入,傷透了老父的心!造成老父用遺囑的方式表明小女兒不得繼承他的遺產,而遺囑在民法上被稱為單獨的要式行為,如果形式上符合民法所規定的要件,是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決定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後何人有權可以繼承遺產,規定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被該條列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這種法定的繼承權如果認為不應該繼承,也應該在法律上有所依據才是,民法關於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中訂有五款事由,其中第五款明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是可以使其失去繼承權。金姓女子的父親指其不得繼承遺產,可能參考過這法條的規定。不過法條是指「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才能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與金姓女子的「不孝」是有細微差距。不過,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直指:「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實例上既有這種看法,金姓女子想提起訴訟爭取繼承權,勝訴的機會很是渺茫,平日還是多多孝順父母,以免發生繼承權喪失的憾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8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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