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小心!不要為了省電變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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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不要為了省電變竊電。
葉雪鵬
每年六月底的梅雨季節一過,寶島臺灣正式邁入炎熱的夏季了,一直要熱到十月初,才有天涼好個秋的涼爽日子好過!在烈日高照的炎炎夏日裡,人們最喜歡的莫過於躲在冷氣房中吹冷氣,冷氣雖然讓人舒適,可是荷包裡的鈔票也跟著失血。尤除是夏季裡用電量增加,電費卻跟著季節而調整,用電愈多電費愈貴!舒適與省錢是很難兩全。於是絕頂聰明的人便有了既省錢又可享受舒適的新點子。出售可以省電的省電器,幫人省電省錢。在網路上與馬路上用小廣告大力推廣,甚至有人親自上門介紹產品,在美麗的言詞和文字的裝飾下,很少有人不為心動,畢竟在使用同樣電器下,卻可以節電而省下大把鈔票,在拚經濟的大前提下,怎可何樂而不為?「省電器」購置後有沒有發揮省電功能,剛裝上去無從得知,必須等到兩個月後電力公司的收費通知來了,才能分曉。到時候發覺電費沒有減少,想找出售的店家理論,可能連人都找不到了!
供應全台電力的臺灣電力公司,為了替消費者看緊荷包,日前對外界表示:該公司最近蒐集幾款市面上出現的「省電器」作一番測試,發現這些省電器,約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功因型」 這類型對外號稱可以提高功率因數來省電,其實是一種毫無省電效用的省電器,因為電費的計價,是依據功率經過一段時間的累積,成為有效電度來計算。提高「功率因數」,雖然可以降低電力輸送的線路損失,但不會減少使用的電器本身的電力消耗。所以無省電的功能。第二類是調降電壓型 這類型的省電器只是靠調降電壓來省電,電壓調低了,電燈會變暗,馬達會變慢。類似換個低瓦數的電器與慢速馬達。一般電器都有標準電壓的設定,使用不符設定的電壓,理論上可能節省少許電力,但不符標準的電壓,有時會發生電器燒燬的情事。第三類是惡意節費型 這名稱是我個人冠上的,電力公司只是含蓄地指出這類型省電方法惡劣;不肖業者在幫用戶裝設省電器的時候,對電表動了手腳;例如:在電表外面貼上強力的磁鐵擾亂電表不能正常計量,再對用戶說是省電器發揮功用。殊不知此際已經觸犯了竊電罪。電力公司只是指此類行為會觸犯了竊電罪,沒有說清楚用戶還負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的責任。在惡意損及他人權益的行為,除了某些行為要負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幾乎都附帶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從電力公司測試市上出售省電器的結果,歸納作成的三點結論來看,前面兩點,所提到的省電器雖都不能達到實質上省電的效用,但沒有侵害到第三人權益的問題,縱有紛爭,也只是裝設省電器的消費者與供應商間的事,由他們依循原訂契約去解決就可以了,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有問題的在於第三點,依電力公司的說法,用這種方法來省電費,有可能成為竊電行為。至於為什麼會有竊電的刑責,也沒有說清楚,講明白。這裡特別針對這個話題作一番說明:
這話題中的一個關鍵字「竊」字,在我國刑法上是與「偷」字是同義字,提起「偷」字,大家都知道偷是一種見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行為,刑法上財產犯罪中的竊盜罪,是用「竊」字取代了「偷」字作為犯罪要件,這「竊」字在解釋上也是指乘人不知,用和平秘密方法將他人的動產移置在自己支配之下。竊取的是「電」,電是一種看不見,摸不到的能量,在可以控制的範圍內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它畢竟不是一般的動產,因此,刑法第二十九章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有這條文的規定,所偷竊的雖只是電的能量,也可以與偷竊動產一樣,用竊盜罪來法辦。不過,電既然無影無形,竊得的電能數量,如何計算是一個難題?竊取電流,法理上是可以引用刑法竊盜罪來懲處,但在實例上甚為少用。因為竊電行為,還有訂有刑罰的特別法「電業法」可以適用,竊電行為該當電業法所訂刑罰的規定時,依特別優先普通法適用的原則,要優先適用電業法來處罰。
電業法有關竊電的處罰,規定在這法第一百零六條中,共列有六種竊電罪的態樣,其中與電力公司所表達的第三點惡劣的省電行為有關的,可以據以處罰的應是第二款的「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以及第三款的「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因為電力公司已經指出:不肖業者在替用電戶裝設省電器的時候,是針對電表動手腳;所舉事例直指在電表外面貼上強力的磁鐵擾亂電表致使不能正常計量,再對用戶說是省電器發揮功用。其實這種行為正與第三款的「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的規定相當。電度表是電力公司在用戶用電處所裝置計量使用電能多少用以計費的工具,如以不正當手法使其發生不正確的結果,自屬竊電行為,依這法條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也要處以罰金刑。另外依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供電者可以向竊電用戶追償依裝置之用電設備,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電費。不繳的話,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是可以停止供電,在「日頭赤炎炎」的夏日,沒有電的日子很難挨過的,想省電也得想想可能會碰上這些煩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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