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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任意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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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任意竊聽?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媒體接連報導有關查獲販售竊聽手機與軟體的新聞:台中地檢署的檢察官在本年的三月間,指揮司法警察進行第一波搜索與緝捕動作,在台中市查獲由林姓負責人經營的通信器材公司,查扣大批名稱為「萬里通」的監聽手機、器材與賬冊等等。並將負責人及公司工程人員共五人逮捕,涉案者對監聽手機的軟體來源都不願吐實。目前這五人已被起訴,林姓負責人且被羈押。同時期該署又展開同步搜索轄境內台中縣市的徵信社、通訊器材業者的動作。並協調其他縣市警察單位先後調查有關的涉案人與被害人達六十餘人之多。據初步估計,該項監聽手機、軟體出售範圍已遍布各地,被害人應已逾千。目前仍在清查中。所查獲的「萬里通」監聽手機,功能超強,只要具備S60作業系統的手機,知道手機的出廠序號,就可以輸入監聽軟體,直接進入監聽,被監聽者渾然不知。

台北縣的新店警察分局最近進行網路巡查,發現有業者在網路上出售在徵信界暴紅的捉姦器材「GPS竊聽器」及「GSM監聽器」。警方佯稱購買釣出業者,結果破獲蔡姓男子設在桃園的裝組工廠,查扣各式監聽器材近百組。蔡姓男子以土法煉鋼方法組裝的監聽器材,雖然外觀陽春,但監聽功能強大。只要將GSM監聽器裝入SIM卡,不問將監聽器放在任何地方,撥打SIM卡的門號,就像雙方對講普通電話一樣,收聽到現場所有聲音。另外將GSM監聽器結合GPS衛星定位功能後放在汽車上,不論汽車開到何處,都不受地域地形的限制,照常可以收聽到清晰的聲音。

另外刑事警察局日前也對月前破獲的監聽手機買方進行詢問,據說已經問了十多人,他們都坦承買監聽手機主要目的,是供作捉姦或處理感情糾紛的蒐證。

從新聞報導中,我們可以得知目前破獲的各式監聽器材,形形色色,不勝枚舉。且購買者也可以自備手機,付費要求業者灌裝軟體使用。監聽的功能也進化到不只限於竊聽聲音,連傳輸無聲的「簡訊」,也會偷傳一份給主人存檔。

記得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前後,新科技的產物手機剛被引進台灣,不但價格昂貴,而且門號難求,許多人排隊申請裝機,都要等候一年左右才有機會擁有。想不到時至今日,連小學生胸前都掛個小手機,晃來晃去!這豈是活在那個年代的人所能想像的!不過,水能載舟也能覆舟,科技精進的結果,不但手機的價格直直落,功能反而日趨完善,現在竟然升級為超級的監聽工具。使人覺得好像生活在電影「人民公敵」的場景裡,一點隱私都沒有?現在要問的是面對這些超級的監視利器,難道我們沒有一點點保持自己隱私的空間嗎?其實保護自己隱私的空間是有的。問題是我們用什麼;心態去面對?如果發現問題就積極採取強硬的態度,有決心要將主其事的人繩之以法,法律就會站在你這一方,與你共同對付邪惡的一方!我們綜看這些逐然明朗的案件,可以發現操縱監聽手機的人,除了一些見錢眼開,以獵錢為目的職業性犯罪者外,幾乎都與被害者有相當關係,所涉犯罪部分又屬於「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表明不願追究或撤回告訴,檢警機關只好眼睜睜地放過一馬。不能作進一步追查。難怪目無法紀的人,越來越多!

利用電信器材監聽他人通信,究竟要成立那些犯罪?歸納這些新聞報導,可能觸及三種法律,第一  是違反電信法的犯罪:電信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提到的電信法第六條第一項,則是這樣規定的:「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所保護的就是通信祕密。電信用戶所使用的手機,雖然都是用戶自己所購備,要與其他用戶通信時,必需插入向電信事業單位申請門號時所發給的SIM卡,透過SIM卡才能經由電信事業單位的設施,與遠端用戶通信。所以手機雖然是自己的,不論在手機上裝入竊聽軟體,或者使用手機以及有線的通常電話,以其他不當手法取得竊聽資料,都是利用電信事業的設備,侵犯他人通信的秘密,這種行為都要成立這一項法條所規定的犯罪。犯這罪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須「告訴乃論」。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的。

    第二  是涉及刑法的犯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又於九十四年間修正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利用手機竊聽他人非公開的談話,應該與這法條的第一款所定的犯罪要作相當。而這罪有關竊聽部分的要件,又與電信法所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屬於法條競合的的關係,電信法是特別法,所定刑度又重於刑法,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三  是否涉及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的問題,這法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手機違法監聽,也發生法條競合問題,要適用較重的電信法處斷。使用非利用電信設備的違法監聽,才能依這罪處斷!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6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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