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他人著作,怎可上網供人下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632

他人著作,怎可上網供人下載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底,一家出版語文教材的出版公司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指稱這家公司所出版的日文書《大家的日本語》被人上網,在網上任人瀏覽下載,侵害公司的著作權,要求偵辦。臺北地檢署就將這件案件轉請刑事警察局調查,經過刑事局專責偵辦智慧財產權的團隊深入調查後,發現當時都有學生身分的四男二女涉案,最早上網供人下載已經是兩年以前的事,其中一位國立大學的女學生是班級裡的日文小老師,教授將購來的日文教材交給她保管,她為了方便同學們在家研習,將這份教材上傳到部落格中供同學下載使用。另外一位女大學生到案後說:由於學校要舉行期末考,同學知道她有買這本教材,紛紛向她借閱,在不好意思拒絕之下,只好將教材上傳上網,供同學下載參考。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的。還有一位男同學則聲稱自己參加一個論壇網站,為了提升自己的會員等級,上網搜尋並刊登這套教材,以爭取更多網友的回應。這些涉案的學生對於將這本日本語教材上網供人瀏覽下載的事實都不否認,雖然理由各有不同,但都說不知道這樣做會觸犯法律!其中一位女學生甚至擔心被移送法辦後會留下刑案的前科紀錄,因此得了憂鬱症。不過,刑事局在罪證明確下,也不能把法律擺在一旁,只能感嘆這些大學生對著作權的感念太薄弱了,以致不能尊重他人的著作的權利,既然違法,也只好將他們移送法辦!

由這幾位大學生被移送法辦的事件來看,我們的大學生對著作權的瞭解,的確是太淺薄了!甚至連著作權是什麼都不清楚?這些年輕人才會為了向同學輸誠,為了加強他人對自己的觀感,想都不想後果,隨隨便便就將他人的著作PO上網,供人任意下載,等到發覺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章,後悔已晚了!造成這種現象,都是年經人對著作權觀念模糊所造成,為了讓各界對著作權有所認識,進而尊重他人的著作權,這裡針對上網PO他人著作供人轉載,導致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重點說明,以免有人不明法律規定再誤蹈法網,作出損人又不利己的憾事!

要把這些問題說清楚,首先要明瞭什麼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保障些什麼?著作權法的制訂,是為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這是著作權法第一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所以,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不單單是著作人的權益,還肩負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重大使命。就以被警方移送這案件中那位花錢購買教材,惹來刑責纏身的女大學生來說,書本來源完全合法,是非常尊重他人著作的人!為什麼還被指為涉及違反著作權的罪嫌呢?問題是花錢買了一本書的人,雖然擁有這本書的所有權,可以任憑自己的意思來處置這本書,不論是將書本送人也好,毀棄也好,沒有人可以干涉,但是也不是說合法擁有書本所有權的人,就可以無限上綱,原因是擁有書的所有權的人,並不是等同擁有書的著作權,有關書的著作權部分,還是要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

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著作」,依這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立法解釋: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條文中所稱的「創作」,是指個人憑自己的思想,沒有模仿、抄襲他人作品的內容,新創造出來的作品。創作著作的人,稱為著作人。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不須經過其他程序,即享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非著作權法另有特別規定。這是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的內容,又可細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種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即屬於前者,著作人格權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在權利存續期間內,是可以將權利的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像著作重製權便是。這是二者不同所在。購買一本他人的語文著作,只是享有這本重製的著作物所有權,並不等於有取得著作物的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擅自將買來的著作物上網,供他人下載,這就侵犯到著作財產權中所規定的一項「公開傳輸」的權利,「公開傳輸」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說明: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依這項定義,利用電腦所建置的網路將他人的著作公開上網,這就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的財產權,依現行的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果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也就是說最少也得賠償新臺幣一萬元。故意的損害行為而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把他人的著作任意上網,所帶來的民事與刑事責任,真是非同小可!在上網之前務必要針對這些問題仔細想一想!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5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