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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人的屍骨製品,怎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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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屍骨製品,怎可買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一家平面媒體不惜用整版的篇幅刊出一宗駭人聽聞的報導,內容是指國內某一家著名網站的拍賣網內,竟然出現拍賣摻有人體的屍塊和骨頭製作而成的佛牌出售廣告,廣告上自稱為「泰聖軒」的賣家,強調自己先前受惠於佛牌的幫助,不敢藏私,特別將所蒐集到的佛牌上網推薦給有緣人。這些佛牌為便於攜帶,大小約三公分,是由泰國的師父精心製作,買家下標匯款後,賣家會從新加坡將佛牌寄與買方。這廣告中還貼有法師製作此類佛牌過程的驚悚照片。聲稱法師要將女性死者的屍骨、胚胎在月光下作法108天,讓死者的靈魂吸收陰氣提昇靈力,再添加墳土作成佛牌。這賣家出售的佛牌分為兩種:其中一種品名為「稀有獨立靈體女魂」者,據稱是由女性死者的恥骨等作成,可招桃花、開運,所開的價碼為新臺幣八萬元;另一種品名為「披胎虹婦女魂」者,聲稱其中含有一屍兩命的孕婦屍骨成分,有兩魂扶持,法力可以倍增、所定的價碼為四萬元。並在網上宣稱一年來已售出二十三個,得到的評價都是正面的。這廣告為網友見到後在網上的討論區議論紛紛,大家一致的結論是:「怎麼會放任這種可怕的東西在網路上出售?」

為民眾消費安全把關的臺北市、縣主管消費者保護的單位得知這駭人的消息後,也都表示真是不可思議的事件,竟會有摻雜人體屍骨成分的物品在網路上販售?已積極深入調查,如果確如賣家所言出售產品含有人的屍骨成分,已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和《刑法》,將勒令停止販售。且此類產品未經檢疫擅自國外郵寄進口,對國內防疫系統造成大漏洞。同時有法律專業人士也加入討論,直指這行為己涉犯《刑法》。在網友的檢舉和主管消保單位的介入後,報導此新聞的媒體記者曾上網察看,賣家的廣告目前仍在網上登出,不過,原先附貼的法師製作的驚悚照片則已被撤下。

     與自己毫無關連的他人屍骨或屍塊作成的佛牌,當作「神物」來供奉,會為自己增添好運,想桃花就有桃花,要財帛就有財帛。天底下那有這等心想事成的好事嗎?只要稍稍用點頭腦想想,就知道這不是騙術便是邪術,居然會引來這許多想一步登天的人上網標購!有關用人的屍骨製作的佛牌,不應該出售而竟在網上出售的行為,所涉及的法律層面,這篇報導中雖然約略地提到,只是語焉未詳,不能讓我們一看就明白原因所在,特在這裡稍作補充的說明。

     使用人的屍體、骨骼為原料,作成物品出售,為什麼會觸犯刑法呢?因為國人在風俗與習慣上對於先人的屍體,自古就非常敬重,侵害屍體在唐律中即有處罰的規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中所稱的「屍體」,指的是人類死後的遺體,遺體上必須還有人身上的筋絡相連繫才能稱得上為屍體,如果所有的筋絡都已脫落,那就屬於刑責較輕這法條第二項所稱的「遺骨」了。從報上登載的圖片來看,圖中不堪入目的物件並不是單純的遺骨,應該包括有筋絡尚未完全脫盡的屍體。不問是屍體或者是遺骨,將其損壞作為佛牌的製作原料,都是上述刑法法條所定的犯罪行為,不過,新聞報導已經指明,含有屍骨的佛牌製作場所似在泰國,並不是在國內,刑法是國內法,對於外國人在國外犯罪,除非是刑法第五條所列舉的像內亂、外患、毒品、海盜等等十種犯罪,毀損屍體罪並不在其中,不是我國刑法效力所及,不能對這些人的行為加以治罪。值得研究的是上述治罪法條中還列有盜取屍體或遺骨的犯罪,國內刑法學者認為所稱「盜取」,只要取得屍體或遺骨的方法屬於非法,所用方法就不只限於盜取;即使是用騙取、買受的手法也等同盜取。這些行為也不限於使用直接的手法,就是以間接方法取得,也同樣成立犯罪。又所謂屍體也不限於全屍,倘有部分殘缺,也是屍體。依學者對「盜取」的法律見解,國外那些法師取得的屍體與遺骨,果真是盜取得來,然後作為原料製成佛牌在我國境內出售,賣家明知這些佛牌原料中含有人的屍體與遺骨,仍然出價購買而持有,也可以說有盜取屍體或遺骨的行為。由於這些駭人事例以前未曾有過,真的有這種事實發生,買受人該不該負起盜取屍體或遺骨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可要大傷腦筋一番了!

     另外這新聞還引敘一位法律專業人士的話,指產品若非賣方所言是由屍骨作成,卻誆稱佛牌內含有增添靈力的屍體與遺骨,可以輔運。出售者應成立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的詐欺罪,買方可能涉及收受贓物的罪名。有關出售的佛牌並未使用人的屍體或遺骨作為原料,竟對外宣稱含有此種內容物,可以輔佑購買人轉運,有求必應。顯然是以詐偽欺罔方法,誘人上當購買,指此種行為應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這點並無爭議之處。至於購買的人有可能涉及收受贓物罪的說法,則尚有研究餘地:因為賣方所出售的物件,是以無為有作為詐術,誘使他人購買的行為既應成立詐欺罪,則被誘上當出錢購買的買方,應該是詐欺罪的犯罪被害人。怎能指其受騙上當的事實是收受贓物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4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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