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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話題正夯的「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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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正夯的「拍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幾個月來,不問是各種媒體,或者是可讓網民吐露心聲的網路,聚焦的火紅話題,莫不過是本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國的佳士得拍賣公司在巴黎舉行的文物拍賣會,由於拍賣物中包括有1860年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攻打大陸北京,火燒當地勝景圓明園時,被劫掠的園內乾隆皇帝時代裝置的紅銅製作藝術精品,會在一定時間內輪流噴水的十二獸首中的鼠首與兔首,定期拍賣這兩件精品的消息傳開後,引起大陸有關當局與人民的極大憤慨,咸認鼠首與兔首是大陸被掠奪的國寶,性質上屬於贓物,理應物歸原主,怎可任意在市場上拍賣?佳士得公司對這些不滿拍賣的聲浪,都不予理睬。他們認為圓明園中的獸首,縱是被人所掠奪,但與一百多年後的現在持有人毫無關係,執意要按原定計劃進行拍賣。

大陸方面眼見溝通無法讓對手停止拍賣,預定的拍賣日期又逐漸迫近,於是由民間具有律師身分的人,組成龐大的律師團隊前往法國,向巴黎的法院遞狀,請求法院下令阻止拍賣。法院則認為聲請的是大陸追討文物的團體,並不是物的所有人,無權提出這種聲請,在程序上就駁回聲請。

世人矚目的這宗拍賣仍照預定日期舉行,當天共有三位參與競標的人,都是利用電話下單競標,結果這兩件銅製精品由一位姓名保密的神祕人士以三千一百四十九萬歐元(折合新臺幣約十四億元)拍定。事後傳出得標人是大陸廈門市一位蔡姓古董商人,這位蔡姓商人在文物拍賣界大為有名,每次有文物舉行拍賣時,拍賣公司對他的出席,莫不奉為上賓,參與拍賣叫價時也無須事先繳納保證金。他在拍賣結束數日後出面說明,自己雖已得標但不會繳款,這是為了保護國寶被拍賣作出技術性的手段讓它流標。各界對於蔡姓商人的這種作法,褒貶都有。不過,像佳士得這樣享有盛名的大公司,決不會就這樣默默忍受著被耍,未來必定會祭出相關法律來解決。對於未來的事這裡不去討論。只談談眼前這件拍賣紛爭,如果這「無厘頭」的事情發生在我們這裡,該如何利用法律來善後?

要將這事情說清楚,先得從什麼是「拍賣」說起,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制訂單行的拍賣法,要追尋拍賣的法律源頭,只有從普通法的民法中尋尋覓覓,民法債編各種之債的契約中,對於買賣關係規定得很詳盡,因為買賣與我們日常生活太密切了,除了難以對外表達意思,連話都說不清楚的幼童以外,幾乎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與買賣發生關係!通常的買賣,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像早晨未吃早點的人,路過早餐店看到店內擺出的《三明治》,標價為二十元,丟下二十元就把一個三明治拿走,買、賣雙方沒有說上半句話,依上面所舉的法條第二項的規定,雙方的行為就成立了買賣契約。至於「拍賣」,民法將其列為「特種買賣」中的一種買賣方式,既然是特種買賣,買賣的程序就不同於通常的買賣。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這就是拍賣的成立要件。由這要件與上面所舉的通常買賣要件比較,其間就有很大的差異,拍賣,必須要由主持拍賣的人拍板才能成立,不是應買人所出的價格已經達到底價買賣就告成立,因為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應買人雖然對拍賣物出了高價,定有底價的拍賣出價也超出底價,但在拍賣人拍板確定也就是用木槌敲下以前,在場的其他應買人還是可以出價的,後應買人喊出的價格高出前出價的應買人,再無其他應買人出面喊價,則拍賣物就由這位應買入拍定成交。不過,這也不是一種鐵則,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格,如果認為仍有不足,依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拍賣人可以作出不為賣定的表示而撤回拍賣物。應買人在作出應買喊價的表示以後,要受到自己喊價表示所拘束,除非另有出價較高的應買人出面喊價,或者拍賣人撤回拍賣物的拍賣,才會使出價的表示失去拘束力。

拍賣成立後,拍賣的買受人依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應在拍賣成立當時或者依拍賣公告內所定的時間,「以現金支付買價。」法條雖然規定拍賣物的買價要用現金支付。這只是一種注意規定,如果經過拍賣人的同意,用支票或以其他方式來支付,也無損拍賣的效力。

拍賣物的買受人,如果不在拍定當時或依公告或約定的期間支付拍賣物價金,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明定:「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依這法條,拍賣人遇到某些不講信用,於拍定後拒不付款的應買人,有權解除原經拍定而成立的拍賣契約,將拍賣物重行拍賣。重行拍賣的拍定價格,如果低於前次拍定的價格,違約的應買人要負起賠償價格差額與重行拍賣費用的責任。這件舉世關注的重大藝品拍賣紛爭事件,未來會不會走上法律解決之路,還有待時間來證明!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3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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