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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幼童換鸚鵡,刑責可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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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換鸚鵡,刑責可不輕!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有媒體報導一件非常離譜的國外新聞: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一位現年五十三歲有攻擊前科,以運送牲畜卡車司機為職業的唐娜.葛林威爾女士,一年以前受一位生活困苦,育有兩位幼童的生母之託,替她照顧這兩位幼童。竟不忠人之事,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出售一隻《鳳頭鸚鵡》的廣告,叫價美金一千五百元,便為之心動,用電話與賣方聯繫,知道賣方是一對夫婦,男的是四十六歲的保羅.羅美洛,妻子是二十七歲的布蘭蒂。羅美洛過去有過一段婚姻,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只是與布蘭蒂結婚多年,至今膝下猶虛,渴望家中有個孩子!葛林威爾得知羅美洛夫婦的狀況後,便主動倡議要將受託代為照顧的兩個幼童轉讓給他們撫養,索取二千元美金作為代價。羅美洛夫婦表示手頭沒有這麼多的錢。葛林威爾便提出願意將兩個孩子與鳳頭鸚鵡交換的條件,經過羅美洛夫婦同意後,交易便告完成,羅美洛夫婦得到兩個幼兒,葛林威爾則得到心愛的鳳頭鸚鵡。

這件雙方各取其需的交易,本來應該是皆大喜歡才對,不意這種各為其私的舉動,看在有正義感的有心人士眼中,說什麼就是看不下去,便向當地警方檢舉。經過警方布線追查,最後在一家速食店內查獲羅美洛夫婦與那兩名幼童。還好,幼童一切無恙,目前已由州政府介入安置。葛林威爾與羅美洛夫婦則被控加重綁架的罪名移送法辦。為了一隻鸚鵡,招惹來這麼重的刑事責任,的確有點花不來!

如果新聞報導中的這件案件,發生在我國境內,嫌犯同樣要負起很重的刑事責任,由於國情不同,在處斷上自然有很大的差異,美國對這件案例的處置,似乎偏重在被害人也就是這兩名幼童的人身自由方面。但依我國刑法的規定,這種犯罪事實,除了侵害幼童的人身自由以外,同時還侵害他們的家庭或者監護者對未成年人安全的維護。所以是同時犯了兩條不同的罪名,而非是單純的侵害人身自由一條罪名。在侵害人身自由部分,報載的犯罪事實,是指葛林威爾女士同意羅美洛夫婦以一隻鳳頭鸚鵡作為代價,換取她受託替人照顧的兩名幼童。這就合於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所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的「互易」法則,進行互易既然與民法上的買賣一樣,則葛林威爾得到鸚鵡,羅美洛夫婦得到兩名幼童,雖然都沒有支付金錢給對方作為價款,但相互間是用幼兒與鸚鵡作為對價,這就成立了民法上的「買賣」關係。         這裡要談的話題是刑事責任,為什麼會扯上民法的法條呢?因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買賣人口的罪名,法條是這樣規定的:「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新增的,因當時販賣人口,逼良為娼的惡行甚為猖獗,為重視人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增訂這從重懲處的法條來遏止這股歪風。條文中的犯罪要件既明定為「買賣人口」,依民法規定,買賣要買方與賣方雙方的意思合致,買賣才告成立。買賣人口的行為既已完成,就不必問是買方或是賣方,都要成立這條罪名。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新聞報導的這件案件,並沒有說明被作為買賣標的幼童正確的年齡,只說是「幼童」,依經驗法則,被稱為「幼童」的孩童,應該是指三、五歲以內的小孩。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的「兒童」,依這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十二歲以下的人。幼童是在適用範圍以內。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成年人,又是故意對兒童犯罪,依據上面所引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法條,他們所犯的買賣人口罪的法定本刑,還應該加重二分之一,最低刑度就在七年六個月以上。

上面另行提到嫌犯的買賣人口行為,同時也觸犯了刑法保護家庭的刑責,指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的規定;這法條的第一至三項是這樣規定的:「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貨幣單位現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三十倍)。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法條中所稱的「略誘」,司法實務上認為凡是對於被誘人有使用強暴、脅迫、詐術或者相類似的不正當手法,便成立了「略誘」罪。被葛林威爾女士用來交換鸚鵡的兩名幼童,原只是他們的生母付託葛林威爾女士代為照顧,是屬於生母所組家庭保護的人。他們的家庭並沒有放棄對幼童的監督關係,受託照顧的人竟偷偷地將無自主能力的幼童出賣,作為交換鸚鵡的代價,使幼童與他們的家庭脫離關係,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的「意圖營利」的略誘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葛林威爾只有一個出賣幼童的行為,卻觸犯了略誘與賣買人口兩條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要依刑罰較重的買賣人口罪來處斷。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3月1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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