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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騙機器也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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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機器也是詐欺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以前,有媒體報導一則以往未曾聽聞的消息,指出台中地區傳出有歹徒利用今年春節的連續假期,在一些型式比較老舊的提款機上「洗錢」,報導內容所指的「洗錢」方法,是指歹徒將真的一千元新臺幣鈔票,自鈔票紙的中間橫向剖開,將鈔票一分為正面與反面兩紙。鈔票被剝離成為兩紙後,紙質變薄,又用白紙襯托在後面,使與原有的一千元鈔票厚度相等,再將動過手腳分成兩張的鈔票夾在部分的真鈔中,把錢拿到那些型式老舊,靈敏度較差,具有存提款功能的銀行提款機中去存款,這些提款機竟被騙過,沒有將動過手腳的鈔票吐出,照收不誤將存入的金額載入這存款戶的存款餘額中。也就是說原只有一千元新臺幣可以存入的歹徒,變成有二千元存進銀行。然後再持提款卡到其他的提款機把錢提出來供自己花用。一進一出,達到了洗錢的目的!

據說歹徒用這種方法欺騙提款機,台中地區已經有好幾家銀行受騙上當,損失金額約在十餘萬元以上,已有銀行向警方報案追查。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後續的破案報導,也沒有銀行出面說明他們所有的提款機受到詐騙!實情如何?外界人士還是在霧裡看花,難窺全貌。據專事印製鈔票的中央印製廠負責人士表示:中央印製廠在印製新鈔發行以前,都會將新鈔的防偽措施,與所使用的油墨、紙張種類、厚度與重量等等資料,通知設有存提款機的金融單位派員前來測試,再由各金融單位將測得數據告知製造提款機的廠商,針對數據設定防偽功能。因此將真鈔一剖為二的方法,想騙過存提款機存入,幾乎是不可能;但也有印刷界專業人士說:以目前印刷技術,利用精密儀器是有可能將真的鈔票分成薄薄的兩片。不過,前幾天另有媒體報導:有紙雕專家利用鋒利小刀,慢慢地將鈔票成功分開的畫面,就算是人工可以做到將真鈔一分為正背兩面,還得要用細緻的手法襯托上白紙,得到的成品縱能騙過機器,所得的報酬卻僅只是真鈔成本的一倍!而且還有被抓去坐牢的危險。所以我們不必太擔心,這種犯罪鐵定是流行不起來,過了一段時光自然就會銷聲匿跡。

這裡要談的是歹徒處心積慮,花上龐大的心血與成本,將國家發行的鈔票一分為二,矇騙銀行的存提款機牟利,這些行為會為行為人換來那些刑事責任?由於以前少有案例可供參考。幾天前有法律專業人士在媒體指出,這種犯罪情節重大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個人對這種說法,持存疑的看法。我們目前使用的新臺幣,是由中央銀行所發行,是刑法的特別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稱的「國幣」。偽造、變造國幣,如果達到擾亂金融,情節重大的地步,依這條例的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刑度,是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媒體所報導的這種犯罪手法,都沒有牽涉到偽造、變造國幣的問題。因為刑法上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摹擬真物而為製造。變造是指對真物加工變更其中部分內容而言。實施犯罪行為的歹徒是使用中央銀行印製的鈔票來分開,也沒有在真的鈔票正面或者背面的內容動過任何手腳,使真的鈔票內容有所變動,這就談不上有偽造或變造國幣的行為,自然不能引用重刑的處罰法條來處斷。

歹徒是將真的鈔票一剖為二,如果拿這剖開成為薄薄一層鈔票的正面或背面直接去使用,當然沒有人會願意接受。不過,歹徒的剖開鈔票行為,已達到毀損幣券使其不堪行使的程度,這種行為就與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所定的「故意毀損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毀損幣額五倍以下罰金。」的犯罪相當,但是刑罰甚為輕微,如果行為人剖開鈔票,純係當作個人傑作的藝術品來欣賞,刑事責任就到此為止。不過,歹徒作出此種犯罪行為,目的是在騙使銀行的提款機將剖開分成兩頁的鈔票當作兩張真鈔收下,將數額記入他的存款帳戶內,然後根據存款餘額到另部提款機提取花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公布增訂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金融機構所設置的存、提款機本身雖稱不上是一部完整電腦,但都與其機構中的電腦主機連線運作,屬於電腦相關設備的一種。將已經因自己的行為使其毀損成為不堪行使的廢鈔票,夾雜在部分的真鈔票中,將其一併存入那些靈敏度較差,不能辨別其中夾有廢鈔票的存、提款機內。使這機器將內含廢鈔票的存款數額紀錄存款者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帳戶上,不當增加這帳戶的存款餘額。自係用不正方法以虛偽資料指令電腦製作不實的財產權紀錄,使金融機構的權益受到損害,這種以廢鈔票欺騙存、提款機的不法行為,應與上面所引刑法新增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法條的犯罪要件相當。所以歹徒將真鈔一剖為二,再欺騙存、提款機的行為,應分別成立毀損國幣、詐騙電腦製作不實財產紀錄兩條犯罪,為了騙取為數不多的金錢差額,竟為自己換來並不算輕的刑事責任,可說是得不償失!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3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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