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駕車肇事,自保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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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自保為先!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傳說一則駕駛人遇詐,被迫掏錢了事的騙術新花招。有心人士因此在網路上向網友呼籲,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的人,萬一遇上以這種以訛詐為手段,專事詐騙錢財的歹徒,務必要小心提防,先採取自保措施,千萬不可為歹徒花言巧語所乘,落得被敲詐了鉅額金錢,還得被逼賠上寶貴的時間來與歹徒周旋。
網路上說這是一件真實的事例:有一位
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查出了駕車的人是
這位好心人士針對這事件說: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以為對方說沒有關係就真的沒有關係。不知這是製造假車禍的騙局,遇到這類情況,建議要記住下列三點: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並到警局備案,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這位在網路上廣發信函的好心人士,提醒駕車的網友,萬一遇上類似此種情形,要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所提示的幾點,對於涉嫌有爭議的刑事案件,的確很有幫助!不過,從法律層面來探討,這位好心網友的話,只解決了遭遇困擾的駕駛人一半煩惱,還有剩下來的一半,仍然要由倒楣的駕駛人自己去面對,不是事例中所提到
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分則公共危險罪章中,法條列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這是
行為符合以上所舉的三個要件,就成立了駕車肇事逃逸罪。由這罪的第二個犯罪要件來看,犯這罪的人,必定也犯了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罪。駕車肇事逃逸的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檢察官所要追訴者,不單單是追究駕車肇事逃逸罪的刑責,還要追究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死罪或者兩罪兼有的刑事責任。這兩罪或者是三罪之中,只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第一項的普通過失傷害罪以及第二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另外的駕車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罪,都是檢察官應該依職權追訴的公訴罪。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告訴經撤回以後,檢察官就要對撤回告訴的犯罪作出不起訴的處分,不能再行追訴。這位好心網友提到的
刑法增設這條法定本刑,遠較肇事時所犯下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死罪刑罰為重的駕車肇事逃逸罪,目的是在促使駕駛人在駕車肇事發生致人死傷的時候,能夠及時報警救護被害人,減少生變死、傷變重的慘事發生!奉勸駕駛人萬一遇到此種不幸事件,千萬不可心存僥倖,妄想一走了事,卻為自己增添更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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