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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盜取骨灰,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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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骨灰,該當何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宗平時在社會上甚少見聞的犯罪,幾天前竟然被報紙大幅報導,令人驚訝的是犯下這件罕見而又恐怖犯罪行為的人,目的既不是為了財,也不是為了仇,卻只是為了一個愛字!愛,怎能使人做出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會去做的傻事呢?真是讓人難以理解。

家住台中縣的一位擔任送貨員工作的郭姓男子,四年以前在網路上與一位陳姓女友交往,去年陳姓女友另行結識新男友而冷落了他,因為他想討好女友已經花了不少金錢,還因此背上卡債。由於郭姓男子曾經在陳女的筆記本上見到她過世的祖母火化後骨灰的存放處所,為了想要脅心愛的女友回到自己身邊,竟於去年的十一月十五日,潛入台南縣八德安樂園他女友先祖母骨灰存放地方,打破防護的安全玻璃,將骨灰罈竊走,然後將竊得的骨灰罈埋藏在台南縣善化鎮一處產業道路旁土中。最近,陳女的祖父又告往生,家人在台南市殯儀館設靈堂拜祭,郭姓男子寫了兩張充滿恐嚇、謾罵的文字,還帶上一筆「你給我小心一點,…要給你連祖爺爺也不見…。」的紙條。分別放在殯儀館陳女祖父的靈堂與陳女叔父的家中。陳女的叔父看到這恐嚇的紙條,馬上告知住在苗栗的陳女並向警方報案。警方通知郭某到案訊問,郭姓男子坦承這字條是他書寫,並供出盜取陳女先祖母骨灰的事實經過。警方帶同郭某挖出被偷埋的骨灰罈。郭姓男子雖然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對,造成陳家往生者不安,對此深為自責,但大錯已經鑄成,再後悔又有什麼用呢?只有勇敢地去面對法律制裁一途了!

這位正當盛年,前途大有可為的郭姓男子,為了心愛的人離他而去,不檢討自己在為人方面有沒有缺失,成為女友棄他而去的原因,竟然作出一連串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這些不法行為,警方已將他依相關的罪名移送法辦,這裡不去細談。只是探討郭姓男子偷走女友家族供奉在靈骨塔內的先人骨灰罈的行為,看起來與刑法上的竊盜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似,為什麼警方會用報載的侵害屍體的罪名移送法辦,而不是用竊盜的罪名?其間最主要的原因,應該是出在行為人犯罪的故意方面:竊盜,是我們社會上經常發生的一種刑法上罪名,竊盜罪是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的動產為成立要件。竊取他人寄放在靈骨塔中的先人骨灰,怎麼不構成竊盜罪?這要從兩方面來探討:第一. 行為人偷竊骨灰,有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骨灰,是指人往生後屍體經過火葬方式,骨骸被火焚化後所遺留下來的灰燼。我們知道一個人離開人世以後,所留下的遺體必須加以處置,如果置之不理,任由大自然用自然的方法來處理,不但妨礙人類整體居住的環境衛生,也對先人有失尊敬。刑法並有「遺棄屍體」罪的處罰。至於屍體的處置方式,應依各地風土民情和習慣來決定。像我們熟知的入土為安的土葬,在海上航行中死亡要拋入海中舉行的海葬,邊疆地區盛行的天葬,以及信仰佛教,舉行梵語稱為「荼毗」的火葬。都是符合民情和風俗的殯葬方式。近年來因人口增加,土地有限。在寸土寸金之下,不少人無力購置墓地,使不占土地、花費小、又環保,早已軼出宗教範圍的火葬大為盛行。火葬後所存留俗稱的骨灰,在刑法上的專屬名詞,稱為「遺灰」。遺灰在死者後嗣的心目中,固然是祭祀、供養和紀念之物。但就一般人的立場來說,在經濟上應是毫無價值,不屬於可以為人所支配的「物」。不會有人興起要偷取他人祖先遺灰據為自有的念頭,除非另有其他目的。這位郭姓男子雖然竊取他人的遺灰得手,結果只是將它埋在產業道路的路旁土中,並沒有供作他用,可以看出他竊取遺灰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圖,就這一點來看,即不能成立竊盜罪。第二.  遺灰不屬於竊盜罪所稱竊取的「動產」,因為遺灰只供作特定人祭祀、紀念之用。不像一般動產一樣,可以作為使用、收益、處分的標的。否則就是有背公秩良俗。所為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所以也不合於竊盜罪要竊取他人動產的要件。

竊取他人先人的遺灰,雖然不能成立竊盜罪,行為人也不必以為竊盜罪不會上身而高興太早,因為刑法為了保護民眾的信仰自由,維護社會的善良風俗,在分則第十八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中的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訂有「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的罪名,違反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郭姓男子盜取裝有陳姓女友先祖母遺灰的骨灰罈,便與條文中所列舉的「火葬之遺灰」符合,而且這法條的所定的犯罪刑罰,比竊盜罪還要重,犯了竊盜罪而情節輕微者,法院可以判點罰金就可以了事。犯了這盜取火葬的遺灰罪,不問犯罪的目的是什麼?所盜取的遺灰是多是少?一有盜取行為,犯罪就告成立。縱然所為情節輕微,最低也得判兩個月的有期徒刑。所以,凡事都要三思而後行,千萬不可如此莽撞,做出損人又害己的傻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2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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