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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屢犯詐欺,輕罪成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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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犯詐欺,輕罪成為重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二OO八年這一年,對大多數人來說,真是多災多難的一年,不管人們的生活多麼難挨,再過幾天,再難過的年還是會悄悄地逝去!但有一件事鐵定會讓歷史學家留下紀錄,那便是在這一年度中發生的橫掃全球金融大海嘯,使世界各地經濟陷入極度蕭條,物價隨著油價狂飆而飛漲,目前油價雖然跌回谷底,已經漲的大部分物價卻不動如山,沒有隨之回落。硬撐著還不至於倒閉的企業,也都紛紛裁員減薪,以求自保。苦的是受薪階級者除了要面對高物價的壓力,還得擔心自己的飯碗不保!在這一片不景氣聲中,卻有一種不須投入大資本,只憑著三寸不爛之舌便能獲得暴利的事業正夯,那便是利用電話作為工具的「騙」。騙怎麼會成為事業呢?過去的騙,都是單打獨鬥,見機行騙,所得的效果有限。現在這種利用電話行騙,是以犯罪集團的方式來經營,主犯遠在大陸利用電話發號司令,整日以「亂槍打鳥」的方法廣撥電話,用不同的詐騙言詞使被害人持金融卡走向提款機,或者是藉詞被害人嫌涉洗錢犯罪,存款帳戶已被鎖住,騙使其向金融單位領回鉅款,乖乖地交由犯罪集團份子假冒所謂法院的「檢察官」、「書記官」保管。當然錢是有去無回。那些走向提款機的被害人,金融卡內的存款,也會被集團中的「槍手」提領一空。雖然這些都是老掉牙的詐騙伎倆,但據警方表示:最近短短的一個月裡,被警方攔截下來沒讓歹徒得手的被詐金額,就高達新臺幣一千多萬元。那已經被歹徒騙取到手的金錢,當然不止此數!應該有好幾倍之多!由此可知還有很多人不具戒心而墜入彀中,宣導工作實有待加強!

前面提到的被騙數字,已經是相當驚人了!但是與美國最近浮出檯面的兩件詐騙案相較,真是小巫見大巫!這被稱為美國王牌大騙案,其中一件的主角,是具有哈佛法學碩士學歷,在紐約聲名顯著的律師馬克.卓爾,他的事務所雇有二百五十名律師。在美國其他六個大城市設有辦事處。平日交遊廣闊,生活奢華。竟然遠赴加拿的渥太華假冒當地的律師名義混進一家基金會意圖行詐,被識破報警將他逮捕。交保後回到紐約,馬上被聯邦檢察官逮捕並被起訴,罪名是詐騙一家避險基金一億一千三百萬美元。這只是冰山一角,他還騙倒一大堆投資人與企業大老闆,目前正在清查罪行並陸續曝光中!另外一件是那斯達克交易所前主席馬多夫,被捕的原因是用老鼠會以債養債的騙術吸金,騙得金額高達五百億美元,換算新臺幣為二兆三千多億的天文數字。被騙的人包括名流巨賈,銀行與避險基金,合共有四十個單位之多!有人嘲笑說美國的有錢人還真是好騙!我們這裡受騙者都是苦哈哈的升斗小民,有錢人根本不會聽那些詐騙電話!總之手中有些錢還是自己來掌握最穩當,千萬不要聽信花言巧語面對提款機猛按鍵或把現金提出來雙手捧給人家,記住錢進了他人手中,若要想拿回來,那就難!難!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有關罰金部分,依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公布的刑法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罰金數額依第二項規定,提高為三十倍。目前這法條正確的罰金數額為新臺幣三萬元)。」這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詐欺得財罪的處罰法條,為什麼說這一項所規定的犯罪是「詐欺得財罪」呢?因為同法條的第二項還規定有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與詐欺得財罪的犯罪要件與刑罰都屬相同,所不同者只是前者是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所謂「物」依民法的規定,指的是有形的具體物件,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行騙所得花花綠綠的鈔票,當然是物,就要適用第一項的規定來定罪。如果行騙的目的志在取得他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第三人得到這種不法利益,那就屬於第二項的犯罪。第二項中所稱的「財產」,是一切財物權利的總稱,凡是有金錢價值者,都包括在內。「利益」是指可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的慾望者都是。「利益」之上冠了「不法」二字,是指這種利益,在法律上不應享有,卻用非法的方法來取得而言。

詐欺是社會上所常見的犯罪,一般說來,這種犯罪情節都不是很重大,因此,刑法將其列入第六十一條法官得依職權免除其刑的範圍,凡是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不過,這項為求情法之平。容許法官法內施情的規定,應不致適用在這些利用「亂槍打鳥」方法,隨機行騙的詐欺犯罪集團者的身上。因為這些歹徒,遍布各地,整日以電話詐騙為業,一旦發現有人可以上鉤,決不輕易放過,管你手中的錢是養老本或棺材本,怎可說是「情節輕微」?再說連續犯的規定取消後,一罪一罰,一旦破案,一連串的犯行都會曝光,判個幾十年的有期徒刑,也是罪有應得!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2月2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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