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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宣告刑不等於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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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不等於執行刑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有一位因為毒癮在法務部新店戒治所接受戒治的阮姓男子,由於涉及高達十三次的販賣毒品海洛因的案件,被查獲的海洛因總數雖然只有二點八公克,仍然被基隆地方法院宣告判處九個十年有期徒刑和一個十五年有期徒刑,所處的有期徒刑,相加起來竟高達一百零五年。是目前因為單一案件被判決刑期最長的榜首。法院將判決書送達到戒治所請所方轉交給阮姓男子,所方深恐阮姓男子收到判決書後發覺自己被判這麼長的徒刑,情緒受到影響而想不開。特地動員所內職員以及志工總共十多人陪伴勸說,安撫阮姓男子的情緒!

報上所述的阮姓男子犯罪事實,指其過去曾有竊盜及多次毒品前科而入監服刑。九十五年五月間,還在假釋期中,得知楊姓女子有吸毒習慣,便向她兜售毒品,至同年十月間止,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與楊女,每次價金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共重二點二公克。另外阮姓男子前因另案在基隆戒治所接受煙毒戒治時,在所內結識一名林姓煙毒犯。九十六年一月間,林姓男子主動用電話與阮姓男子聯絡,要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阮姓男子先後賣給林姓男子海洛因四次,每次零點一公克價金五百元。該兩件販毒案件被查獲後旋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阮姓男子確有起訴的多次販毒事實,分別就各種不同的事實判以罪刑,加起來總共是一百零五年的有期徒刑。這麼長的刑期以前的確沒有聽說過,新聞報導指這是歷年來刑期最長的判決。阮姓男子是高踞第一名,這個第一名可不是什麼值得榮耀或者高興的事,因為刑期越長,就表示未來要在牢裡蹲的時間越久!接到判決書的時候,雖然頂著第一名的光環,心情也不會好到那裡去,難怪戒治所的人員大為緊張,動員多人勸導他。

就報載這案件的事實來看,阮姓男子販賣的海洛因毒品,數量甚少,所判處的十個刑罰事實相加,也只有二點八公克,為什麼會受到這麼長的刑期判決?原因該是出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連續犯制度刪除,這法條有效存在的時候,只要行為人是基於概括的連續犯意,所犯的又是同一罪名,不論有多少次犯罪事實,都只能依連續犯的規定論以一罪,不過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就以最常見的單一個人犯罪次數最多的竊盜罪為例,在某一段時間內,如果被告有三十次的偷竊行為被查獲,法院也只能選擇其中情節最重的一個犯罪行為,論以連續犯一罪。竊盜罪的最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二分之一的法定本刑後,成為最高七年六個月以下,最低三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法院只要在這法定刑的範圍內,選擇一個情節最重的罪,論處這個罪的刑罰,就合予法律的規定,其他的二十九個竊盜行為,都成為連續犯的一部分,全部被判決在內了!連續犯的規定因為不合理也有失公平被刪除以後,就要一罪一罰來處理,也就是被告所犯三十個竊盜案件的犯罪行為,要一案一案地在判決的主文中,分別宣告每一案件的罪與罰,三十個案件就有三十個不同或相同的刑罰。這些在判決主文中所宣示的刑罰,稱為宣告刑。被告犯的只是單純的一罪,判決確定後要執行刑罰的時候,就按照判決主文所宣示的刑罰來執行。如果同一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犯了一連串相同或不同的多數罪,每個罪都要單獨處罰的話,依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該「併合處罰之」。所謂併合處罰是指將被告受到法院所宣告的多數犯罪的刑期,由法院用裁判合併在一起來處罰的意思。至於各種刑罰的合併方法,則規定在刑法第五十一條中,被告如果受到多數有期徒刑的宣告,依這法條的第五款的規定,要在各罪被宣告的有期徒刑中刑期最長者以上,各有期徒刑合併的刑期總數以下,用裁定或判決來定這個被告的刑期。定出來的刑期,才是被告應接受執行的刑期,這刑期被稱為執行刑。像這位阮姓男子雖然受到加起來一共一百零五年的宣告刑的判決,但新聞報導只指出他所受的宣告刑,對於判決主文應對這案件所定的執行刑是多少年則未提及。這可能是新聞報導的技巧,把重點放在宣告刑的總數上,比較會引來閱讀人的目光!

依上述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來看,法院所定的應執行刑,最長也不得超過三十年。最低甚至可以低至他所受宣告刑中最長的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最低度的定執行刑雖然是在法律許可範圍以內,但已偏離了公平與正義。法院通常是不會作出這樣的裁判,真的有這種難杜社會大眾悠悠之口的裁判出現,那其餘九十年的宣告刑豈不等於白判了嗎?為了防止有這樣離譜的裁判出現,未來刑法再修正時,應該注意到宣告刑合併的刑期,如果超過最長的應執行刑期三十年的一倍或兩倍,所定的最低的應執行刑,最好規定不得低於最長應執行刑三十年的百分之八十。有了法律的明文,就可以避免投入龐大的司法資源,結果卻發生做白工的憾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2月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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