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刑法上的文書,不限於文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345
刑法上的文書,不限於文字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南市的警方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在當地的安南區北安路上裝設一支有照相功能的測速桿,用來取締該路段的違規超速車輛。今年的八月間,這組照相機在其中一天的清晨四時與五時之間的短短七分鐘內,拍攝到兩位少年駕駛機車在鏡頭前的馬路上以八十至九十餘公里的高速來回狂飆,故意讓測速機拍照,面對鏡頭的時候,作出單手騎機車與躺著、趴著的高危險駕駛動作,機車回頭時則對著鏡頭用手指作出比中指或V字形的手勢,蓄意要對警方的公權力挑釁!
執法的警方怎會是省油的燈?馬上將相關資料發交測速桿裝置地的分局刑事單位偵辦,深入調查後發現挑釁的機車牌照號碼是經過塗改變造,針對牌照號碼的排列組合,比對分析整理出五十多組車牌號碼,逐一加以查證後認定應是住在測速桿附近的兩輛機車涉有嫌疑,便要求車籍登記資料上的車主帶同機車駕駛人到場接受調查,查出其中一輛當天駕車者是高中夜間部學生十七歲的林姓少年,車籍是登記他祖母的名義;另一輛機車是由十六歲的吳姓少年所駕駛,車籍登記他父親的名義。這兩位少年當場承認被鏡頭拍攝到的正是他們。他們之所以會這樣做是曾經駕機車超速,被這支測速桿拍到,受到罰鍰的處罰。因此懷恨在心,先用奇異筆將車牌號碼塗改後,乘著清晨路上行人稀少的時候刻意做出這些違規違法的挑釁動作來報復,原本以為這是天衣無縫的行為,如今卻被查出也只好認了!
這兩位少年當場雖有向警方表示悔過之意,但是行為已經觸法。警方也愛莫能助,最後只有將有關刑事部分先行移送法辦。等到刑事部分處理告一段落,再來追究相關的行政處罰部分。
追求速感,是時下青少年們共同的喜愛,但駕駛機動車輛,不顧法令對於速度的限制,在道路上任意高速飛馳,不但危及自己寶貴的生命,也會使他人的財產、身體、生命受到危害。這就不是單純個人是不是喜愛或者是自由的問題,而是已經進入公共危險的範疇。我國憲法對於人民各種自由權利,雖已盡列舉保護的能事,但仍然於第二十三條中明定,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允許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某些自由權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授權制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第九十三條中就訂明汽車(包括機車)的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
以上是兩位少年為了想「爽」一下所應受到行政處罰的代價。另外,我們從新聞報導中得知這兩位少年為了不讓警方查覺他們惡劣的行為,還刻意用奇異筆將機車牌照號碼塗改,料想不到的是警方技高一籌,花了一番功夫,終於從機車牌照號碼的排列組合中將他們從廣大的機車族群中揪了出來!警方移送他們所涉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就是這塗改車牌的行為。或許有人覺得機車的牌照號碼,只是幾個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排列組合而成,一點都不像我們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用文字組成的文書模樣,為什麼會將他們用偽造文書的罪名移送法辦?
刑法上所謂的文書,並不侷限於文字,符號也包括在內。但是必須要具有一定的意義和表達的內容,一些只能供作喚醒人們記憶的簡略符號,不能使他人明瞭其中意義所在,就不能稱作文書。這兩位少年所塗改的是懸掛在機車上的牌照號碼,牌照上排列的字母和數字,卻紀錄有這機車的車籍資料,包括車主的姓名、住址,車型和年份。只要依據牌照的符號和數字進去查閱,就可一目了然。所以是文書的一種。牌照是公路監理機關製作發給,具有公文書的性質。由於牌照只是供車籍資料的證明,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中所稱的「特許證」的一種。這種變造行為,就要依這法條來處罰。由於這法條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位行為人都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觸法行為要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
(本文登載日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