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少年犯罪,保護為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512

少年犯罪,保護為先。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十月間,在各種媒體與網路上討論最熱烈的話題,無關於政治最夯的莫過於一位十六歲的黃姓少年,憑著三寸不爛之舌,以及來自書本自修獲得的「塔羅牌」知識為人算命。由於他嘴上隨機亂掰的功夫了得,讓請他算命的人被唬得一楞一楞地相信他有相當的功力,因此在青少年族群中贏得不少「粉絲」!不禁令他飄飄兮陶醉其中,以為稍加吹噓,拉抬身價,藉此途徑結識權貴,就可以平步青雲。奈何自己年紀輕輕,說詞難以取信於人,便自詡已是經成年的海外留學歸來的「塔羅牌」專家。經此加工包裝後居然有身份不凡的人也請他算命,事件經人在媒體上曝光後,他也毫無顧忌上電視侃侃而談整個事情的經過!打響自身的知名度目的固然達到,但也使他只是十六歲的少年與國中畢業的學歷底牌隨即為人拆穿。而警方也認出他曾於去年冒用已成年的吳姓友人名義上網在聊天室中留言尋求「援交」而被查獲。移送檢察官偵辦時他仍以吳姓男子自居,因為吳姓男子過去並無不法資料,犯罪情節也非重大,檢察官就給予自新機會予以緩起訴處分。事情本可告一段落,直到黃姓少年在電視上現身後,警方才知過去上了黃姓少年的大當,便積極布線查尋,追究那件被欺矇而輕輕放過的援交舊案。沒多久黃姓少年就被警方查獲,以偽造文書罪名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轉送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庭法官經過訊問,先行將黃姓少年責付他的親人也就是舅父,再作後續的調查處理。後來又有新聞報導,黃姓少年責付後他的舅父對他無法管束,目前行蹤不明。少年法庭表示將由少年調查官深入調查,如果屬實,將會另作其他適當的處置。

黃姓少年這次被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從新聞報導來看,似乎只有去年的那一次冒用吳姓友人名義,上網尋求「援交」被查獲所涉偽造文書的罪名一項。至於利用塔羅牌為人算命,雖然是大多數人關注的焦點,卻沒有作出任何報導,可見這部分還未達到成立什麼罪名的地步,不過黃姓少年慣於把不實當成真實的個性來看,未來會不會再爆出什麼驚人花樣,又成為新聞焦點甚難預料。就目前新聞報導的情節來看,黃姓少年至少已經觸犯了兩項罪名,第一項是在電腦網路部落格上登出要人包養的「援交」訊息,這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的訊息罪,法定的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是他的「援交」罪被查獲時冒用了吳姓友人名義應訊,在一些文件或筆錄上簽下吳姓友人的簽名,這又犯了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的偽造署押罪,前者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黃姓少年只有十六歲,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所稱的「少年」。少年犯了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都要依這法來處理。所以檢察官只略微問了一下,就把黃姓少年送請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庭對於受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下列三種情形,才可以用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第一.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第二.  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第三.  少年法庭經過調查的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他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就目前所知,黃姓少年所犯的罪最重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只有十六歲,不符合前二項情形,犯罪情節也不能說是重大,要送他到檢察官那裡受刑事審判去坐牢的機率不會很高。既然不受到刑事審判,是不是就此平白放過他?那倒不會,少年法庭還是會對他這些反社會的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進行一連串保護處分的調查與審理程序,調查的結果,認為少年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可以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沒有移送或不付審理的情形,只有在進行審理後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下列的保護處分裁定: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四種保護處分中,對少年來說,以第四種的感化教育處分最為嚴重。因為必需要進入法務部所設的少年矯正學校或少年輔育院內接受感化教育,以矯正少年的不良習性,學習謀生技能。萬一被宣告感化教育,那就會沈潛一陣子,不能四處叭叭走了!

    黃姓少年被移送後是由少年法庭責付與他的舅父,他的舅父已無法對他作適當管束,目前不知人影。少年法庭已表示要進行調查,如果係屬實情,將會另作處置。所謂另作處置應是指少年行蹤不明,無從通知他到庭接受保護處分的審理時,少年法庭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尋,經協尋到案後很有可能認為再予責付並不適當,改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裁定予以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果真如此也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少年法庭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1月0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