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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偽造、變造身分證刑罰變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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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身分證刑罰變重了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一至五月間,除了專業人士必須緊盯著與業務有關的法律變動以外,少有人會注意到《戶籍法》有沒有修正?這不大引人注意的法律,在短短不到五個月內,竟作了兩度重大的修正,第一次的修正條文,是本年一月九日所公布,重點是在配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形式要件的修正,由於結婚的形式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戶籍法上相關結婚登記的法條必須配合民法修正而修正,這部分本欄曾經有所介紹,這裡就不再贅述。第二次是對全法作通盤的翻修,修正法條是在今年的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新增的重要法條,便是將有關偽造、變造和冒用國民身分證犯罪的處罰規定在戶籍法上明文化;這新條文列在第七十五條,共分成三項,第一項規定的是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規定的犯罪要件之一的「意圖」,就刑法的文義來說,是指有這種想法或企圖也就夠了,不必等待所設想的事情實現,想要偽造或變造國民身分證的人,當然是要來「冒用」,否則何必花大功夫來偽造、變造。所以只要有偽造、變造的行為,這犯罪要件就告成立,不必轉彎抹角去探討!第二個犯罪的要件是要有偽造、變造的行為:刑法上有關文書的偽造,通常是指無製作文書權限的人,侵害有製作權限名義的人而製作文書。就以偽造國民身分證為例,空白的國民身分證,由直轄市或縣市機關印製,必要時由中央統一印製。這是戶籍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至於國民身分證的內容,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是由戶政事務所依個人的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可說是道地的公文書。變造是指身分證是真的,只是在內容方面加以變動。偽造、變造公文書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有處罰的明文,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算是一種重罪。而身分證只是供人民隨身攜帶,用以辨識個人身分的一種證件,在戶籍法沒有制訂處罰新法條以前,遇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的犯罪,司法實務上都認為身分證屬於與個人品行、能力服務有關性質上相類似的文書,惡性並不重大,若以偽造公文書的重罪來處斷,顯然過苛。都適用刑罰較輕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的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之特種文書罪來處斷,由於犯這些偽造、變造文書的行為,往往牽涉到偽造或盜用他人印章或公印的行為。偽造或盜用他人印章、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都較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為重,如果偽造特種文書罪的行為,其中又夾雜有這些偽造他人印章或偽造公印的行為,這兩種犯罪的刑罰都較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為重,如果置而不問,也是不公平。導致司法實務上出現不同的見解,後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八十二號解釋,認為依當時有效的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的規定,應該從比較重的偽造公印或偽造印文罪來處斷。實務上後來都依此號解釋來辦理。現在有了新的特別法,當然要適用特別法來處斷!第三個犯罪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國民身分證是戶政機關依據所存儲的資料製作發給,有其一定的公信力。將本應由戶政機關發給的國民身分證以虛假事實加以偽造或變造,自有損戶政機關的公信力。也同時會損害到信賴戶政機關公信力的他人,所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的人,一有偽造、變造行為,對於這個犯罪要件的成立,顯然難以推諉,說自己不知道因此會損及他人。

第二項是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要談這則犯罪,首先必須說明什麼是「行使」簡單地說:行使就是以假為真據以使用的意思,不問使用的方法如何?只要明明知道自己持用的是偽造、變造的國民身分證,仍然提出使用,以欺騙他人,這便成立「行使」的犯罪。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的行為,往往會與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的行為混在一起,一個人既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又自己拿來行使,司法實例上採吸收說,也就是先前的偽造、變造行為,為以後的行使行為所吸收,只論以刑度相同的行使罪。

新增的第三項是冒用國民身分證罪,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則犯罪是指國民身分證和內容都是真的,但是主人另有其人,犯罪的行為人並沒有在他人的國民身分證上動過手腳,只是單純冒充自己就是身分證的主人。如果知道他人要冒用國民身分證,仍然將自己的身分證交給他人冒用,一旦被查獲,交付身分證的人與冒用身分證的人,都要受到這則犯罪的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0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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