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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護母罵父,千萬贈與物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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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母罵父,千萬贈與物飛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高雄縣路竹鄉有一位施姓男子,與父母相處原都不錯,八年前他父親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向人購入七筆土地,並將其中的四筆土地,登記在兒子也就是施姓男子的名下,原本相安無事。九十五的七月間,他父親與母親因為土地貸款間題,鬧得不愉快,他父就順手拿起電話筒毆打他母親,導致母親頭皮、頸部及手腳的多處受傷。他母親因此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他父親因而被判刑三個月。同年十一月間,施男父親又往施男母親住處騷擾,並以言語辱罵施男母親。施姓男子為了替母親出氣,前往父親住處的三層透天厝的鐵卷門上,用紅色噴漆噴上「打某(施)豬狗不如」七個字。施男父親知道是兒子作的「好事」以後,心裡很是氣憤,隨即以當初是借名登記為理由,向兒子討回那四筆土地。施姓男子置之不理。施男父親在次年十一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兒子,指兒子以噴漆公然侮辱他為理由撤銷贈與。旋即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將土地移轉登記歸還自己。在訴訟過程中,施姓男子雖辯稱他沒有侮辱父親的意思,只是父親毆打母親,又多次騷擾母親,氣憤難平。又不敢忤逆父親,才噴漆規勸。所用文句是台語民俗俚語,語意是勸男子疼惜妻子,並非辱罵他人。這案件的一、二審法官都不認同施姓男子的辯解,認為「打某豬狗牛」雖有勸人疼惜妻子的意思,但是在他人大門上噴上「打某(施)豬狗不如」,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的觀念,則是辱罵這個人毆打妻子,連豬狗都不如。自有損及他父親的人格權與社會的評價。施男父親撤銷原先的贈與有理由,都判決施男的父親勝訴。

「疼某(婆)大丈夫,打某豬狗牛。」是一句非常流行的台語諺語,除了還不大懂事的小孩們聽了難以理解其中含義以外,一般人都是耳熟能詳,這句諺語分析起來應有兩種含義:上一句是贊美疼愛老婆的人是「大丈夫」,下一句是說會打老婆的男人,豬狗都不如。下一句顯然含有貶損打老婆男人的人格權,影響社會對這人的評價!施姓男子挑選下一句用漆噴在他父親居住房屋的鐵卷門上,讓看到的人知道他父親的為人,連豬狗都不如。法院的判決認為這種行為已成立了刑法上「公然侮辱」的罪名,是很正確的判斷。

施姓男子的父親並沒有提出對兒子「公然侮辱」罪名的刑事告訴,一、二審的法官卻在民事移轉登記的案件中論斷施姓男子的噴漆行為,已成立「公然侮辱」的罪名,使施姓男子已到手價值新臺幣一千多萬元的土地飛了!原來只是想出口氣的噴漆行為,為什麼會給施姓男子帶來如此嚴重的後果呢?若想瞭解其中真相,就得看看民法有關「贈與」的規定。

贈與是民法債編各種有名契約中的一種,規定在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二十條內,贈與契約與一般契約有所不同,一般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契約都負有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贈與契約則顯得不一樣,因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賦予贈與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依這定義,表示將財產贈與他人的人,是有將財產交付他方的義務,他方則只是點頭答應表示願意接受贈與,贈與契約就成立了!受贈人只有享受贈與的好處,不必負擔任何義務,除非在贈與契約成立以前當事人雙方已經講好,受贈人在受贈以後要有某些負擔的條件,受贈人也表明願意遵守條件而接受贈與,則贈與契約成立後,贈與人已為贈與物的交付,受贈人不履行原先約定的負擔,贈與人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是可以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也可以撤銷贈與。

上面提到的案例,這位施爸爸是在八年前向他人購買土地,將其中四筆土地無代價登記與兒子施姓男子所有,這就符合民法上的贈與契約的規定,土地既已登記與兒子所有,贈與契約即告完成,施姓男子本可安心享受父親贈與的果實,想不到因為父親毆打母親並對母親騷擾,為了替母親爭口氣,在父親住處的鐵卷門上用漆噴上侮辱父親的文字,惹惱了父親,一氣之下將原先的贈與撤銷。贈與契約成立後,當事人本應受契約的拘束,不容許任意撤銷。但人間事千變萬化,而贈與契約是一種利他契約,對贈與人來說,是站在施的一方,只給他人好處而無任何對價關係,如果受贈人得到贈與物以後,得了好處還賣乖,對贈與人作出不適當的舉動,讓贈與人氣得七竅生煙,卻毫無對策,也非事理之平。因此,民法第四百十六條規定,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准許贈與人撤銷贈與。施爸爸就是依據這條文的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的規定,撤銷贈與。贈與的撤銷,依民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用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就行了!該案件為什麼會打起民事官司呢?原因該是贈與的不動產已經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必須要法院判決才能移轉登記回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0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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