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改姓的條件放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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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的條件放寬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我曾經在本欄發表過一篇「改名容易改姓難」的小文,談及在當時有效的法律環境下,想把自己的姓改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那時的民法親屬編,正由主管的法務部進行修正草案的研討,特別在文中提到有改姓需求的讀者,可以等到民法親屬編修正通過後再作決定。那次的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經立法院多次深入討論,終於獲得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除其中第九百八十二條有關結婚的要件,由原規定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為使民眾能夠適應,特延期一年也就是今年的
有關嫁娶婚子女如何定他們的「姓」,原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條文第一項內,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這次這法條的修正,有關第二項所定,贅夫之子原則從母姓,除有約定可從父姓的規定,因為招贅婚的制度,已於
第二段落是新增的第二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二十歲為成年。」法條中所謂「於未成年前」,是指子女未滿二十歲以前,父母才可以用書面的文件約定,將已為戶籍登記的小孩的姓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子女已經成年,若想改姓,那是屬於第三段落也就是新修正的法條第三項的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法條既規定為「經父母之書面同意」,方得變更,若父母中的一人此時己亡故或下落不明,依法言法,就不能依此項規定來變更。另外新增的第四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所謂前二項指的是第二項與第三項,看起來是不包含第一項出生登記前的父母約定,但第一項的約定,是可以依第二項的規定來變更。此項限制變更的立法理由,是為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姓氏的變更不能過於頻繁,故以一次為限。
第四段落是新增的第五項,法條是這樣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已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這項法條雖未表明所謂「子女」,係專指未成年的子女,但在立法理由中則說明係指「未成年子女」才有這項的適用。至於已成年的子女改姓,只能適用本條的第三項的規定。另本條新增的第五項所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究竟以聲請方式請法院裁定,或者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法條並無明示,就整個規定來看,改姓對第三人甚少爭議,應以裁定的方式來解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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