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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逼人簽發本票,能取得票據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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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簽發本票,能取得票據權利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灣地區近幾年來,地方上經常有一些.遊手好閒的份子,平日無所事事,成群結黨,憑藉著身上的刺青和一身蠻力,作威作福,到處橫行。看到當地人士事業有成,生活富裕,出手闊綽。便會使盡方法向這些人榨取財物,軟的行不通,便來硬的。強暴脅迫的手段都會使出來,一定要讓被害人就範,數目字大的現金要不到,便強迫簽發本票。若說這些恣意漁肉他人的歹徒,不懂法律,才會如此大膽橫行霸道,那真是小看了他們,以他們做的雖然是無本生意,卻動輒逼人簽發鉅額本票這一點來看,他們是非常瞭解本票在法律上的地位,才會執意去做。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一位家住臺北市在經營人生終站事業方面頗有名氣的邱姓董事長,這天與友人打高爾夫球聚後,於晚間十時許駕車回到住家附近的公司地下室停車場,停車後徒步回家,其間曾用手機告訴他的太太,正在走路就可抵家,不意途經社區公園時,路旁一輛轎車中忽然衝出三名男子,將他強行拉向轎車,邱董拼命抵抗,還遭手持電擊棒的男子擊傷,終因寡不敵眾,被拉上轎車,轎車開走時,邱董的雙腳還露在車外,路人發覺有異馬上報警,警方趕到時,轎車已失去蹤影,但在路旁撿獲一隻手機,撥通手機上所留最後門號,接電話的正是太太,說她剛剛才與先生通話,他正在走路回家。從此即失去音訊。警方隨即組成專案小組追緝歹徒。當晚及第二日邱家並未接到歹徒要錢取贖的電話。直到第三天晚間,邱家突接獲邱董的電話,說他已被歹徒在臺北市區一家飯店中釋放。警方馬上前往將其護送返家。邱董後來告訴警方,他被擄後即被黑布矇住雙眼,帶往一間空屋內囚禁,曾經換過三處不同地點,其間歹徒雖給他飯吃,但一再逼他給錢錢擺平外面「事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簽下二億元的本票才獲得釋放。由於警方積極介入偵辦中,據稱已經掌握一名嫌犯,這案件後來雖未有進一步的報導,相信這批歹徒落入法網,應是時間遲早的問題!這裡暫且不談歹徒所涉的擄人勒贖刑事重罪部分,只談談歹徒從被害人手中得到了二億元的本票,是否會如願享受到本票所載金額的票據上權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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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票據法上所規定票據的一種,與支票一樣,都是一種金錢的支付工具,不過,流通性遠不如支票的普遍。因為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業,發票日那天到銀行就可提領現款。本票的付款人是發票人自己。找到發票人本人,有時就得大費周章。所以較不受人歡迎!由於本票的流通並不普遍,一般人對於本票的性質,可以大膽地說都是一問三不知。除非在商場上是叱吒風雲的大老闆,或者是債務纏身幾近走路的小商人,較有機會接觸到本票,何以會有這種兩極化的現象發生?因為大老闆銷貨的通路四通八達,難免會碰到一些經營不善的小商人,這時貨早已經出了,要貨款錢沒有,要支票已被銀行拒絕往來。只有硬著頭皮接受對方簽發的本票來充數。至於那些在商業上經營不善的小商人何以用到本票?情形也是相同,要錢錢沒有,要支票早被銀行拒絕往來,只有以簽發本票的方式向債權人表明未來有還款的誠意。

簽發本票,在形式上也要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格式,才能受到票據法的規範。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本票除了要發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以外,至少應在本票上表明下列各事項:一.  要有表明這是本票的文字;二.  一定的金額;三.  無條件擔任支付;四.  發票年、月、日;五.  到期日。本票上這些必要記載的事項有欠缺的話,本票就屬無效。不過,這一點也難不倒那些專做無本生意的歹徒,因為文具店中都有出售印好本票格式的空白用紙,只要逼使發票人在買來的空白本票發票人欄上簽名,其他的是可以由他人代勞。完成簽發本票的手續。

本票所以受到那些專做無本生意者的特別青睞,最有可能的原因大概有兩點,第一點是合於票據法規定作成的本票,依票據法第三條的規定,發票人對於簽發的一定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者執有本票的人。這是票據法上所謂的票據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票款原因的責任,如果發票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者詐欺,不能享有票據權利,要由發票人自己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持有的票據係惡意或欺騙而取得。否則就要負起發票人給付票款的責任。這一點對執票人是非常有利的;第二點是本票的發票人拒絕照票面金額付款,執票人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這也是對執票人有利的!歹徒就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逼使被害人簽發本票。不過,目前刑事案情已經曝光,這兩億元的本票已經成為犯罪所得的贓物,誰都不敢明目張膽依法定程序來行使追索票款的權利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7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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