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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山區縱火,刑責輕重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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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區縱火,刑責輕重不一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北市民最常去的登山步道,就是處於近郊交通便利的四獸山和附近的山區步道。由於當地風景幽美,空氣新鮮。星期假日,吸引無數的喜愛登山的人潮。令人感到掃興的是這些登山步道,在今年的六月間,竟連續六次在深夜遭到縱火,若自今年的元月起算,已共有十一次。起火地點都是步道兩側一些廢棄工寮或公家與私人搭建供登山人休息使用的涼亭,嫌犯多次的縱火手法幾乎相同,都是在現場蒐集報紙、樹枝等物,用打火機點燃焚燒後逃逸。幸賴登山人士及時發覺報警,消防當局迅速趕往撲救,並未釀成大災,僅將工寮或涼亭焚燬。警方及當地人士判研,這些廢棄工寮或涼亭,深夜經常有人在聚賭,有可能是那些賭輸的賭徒不甘賭輸而縱火洩恨。也有可能是一些無所事事的中綴生或者不良少年惹事生非,隨興所為。附近居民而憂心的是這些縱火狂徒,興之所至隨意縱火,如果遇到天乾物燥,引起山林大火,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步道山下一帶,民宅密集,大火一旦燃燒至山下民宅,造成的人命與財產損失,勢將難以估計!有關當局也有見於此,除了在夜間加派警力巡邏,注意防範。務必要揪出嫌犯,以維護人民安全。不意本月初又傳出與前幾次手法相同的縱火案件,所幸經消防單位努力灌救下,僅焚燬鐵皮工寮與涼亭。可見縱火嫌犯的不釀大禍並不甘心的不良心態依然存在,有關單位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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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在刑法中專用名詞稱為「放火」,「水火無情」,是自古流傳下來的名言,警惕我們不可輕易去招惹無情的水火,偏偏有人不信邪,明明知道水深危險,還是要跳下去嘗試一番,能夠活著回來,固然是命大,但並不代表那無危險。一根火柴、一桶汽油,就可以引燃融融大火,還是有人要去點燃一下,以致每年受到無情水火奪去的人命和財產的損失,甚難估計。這裡不去談論一般人自己就容易判斷的水給自己帶來的危險,光是談談涉及無情火的刑事責任部分。一個人引燃了火,不光是只燒燬某一目標物,有時控制不住,還會延伸至周邊各物,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美國加州前陣子發生森林大火,起因也只是野草引燃林木,以致愈燒愈烈,導致消防人員無法控制,不僅燒燬廣大的山林,數百幢豪宅,也隨之化為灰燼。四獸山山區步道附近的居民憂心災禍臨身,原因也就在此。由於放火行為會涉及公共危險,侵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刑法特於分則公共危險罪章中,依放火目標的不同,情節的輕重,分別訂定五種不同等級的處罰法條,刑罰最重的是第一等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的放火罪,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最重刑度是無期徒刑,最低也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次重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的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得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等級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構成要件與第一項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燒燬的標的物是屬於自己所有,而且要導致發生公共危險。得處的刑罰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等級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犯罪構成要件是: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所謂前二條以外的他人所有物,依前二條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看,係指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這些物件,是不問自有或他人所有者,都是除外之物。除這些物件以外,燒燬他人的其他東西。都是本罪的範圍。像燒燬他人所有的自用小汽車,即屬犯這等級的犯罪。得處的刑罰,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最輕的放火罪,是同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要件是: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解釋上與第四等級的區別,只是前者為「他人」所有物:後者是「自己」所有物而已。刑罰則輕得多了,只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在山區步道邊縱火的嫌犯,依據新聞報導,目前所燒燬只是一些雜草,與無人所在的工寮、涼亭。工寮算不算是建築物,這要看實際情形而定,一般房屋除專供人居住者,被稱為「住宅」外,其餘都可以稱為建築物,像機關、學校、工廠,便是建築物。司法實例上對建築物的定義,認為上有屋頂,周有門壁,可供人們工作,固定在土地上的工作物就是建築物。縱火的嫌犯對於縱火的行為,會延燒到其他物件與民宅,不能說毫無認識,有認識還故意放火,以致燒燬住宅或其他物件,都具有不確定的故意,應負起這些被燒燬的物件的刑責,有沒有這種故意,應由法院審理後來認定。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7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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