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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詐欺與侵占,方法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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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與侵占,方法有不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家平面媒體,用大標題報導一家私人銀行的分行,有一位資深的理財專員暴發多件不法行為,指他「專坑銀行」,「吞公款三百萬」。仔細閱讀這則新聞的內容,標題中所用的「吞」字,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似乎與所報導的事實有點距離。

通常我們所指的「吞」,字,是指將食物囫圇吞嚥下肚子的意思。像「狼吞虎嚥」便是一句很好的形容詞;如果在「吞」字上面加上一個「侵」字,成為「侵吞」兩個字,那就與吞嚥食物毫無關連,成為形容侵占他人的財物,而後加以吞沒的意思。侵占是刑法分則中的一個罪名,普通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指犯罪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嚴格地說,犯侵占罪的人,必須要有先持有他人的財物,而後起意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物予以侵吞入己,犯罪才能成立。報上所報導的事實,是這位理財專員在這家銀行的分行,從事的業務,除了經辦客戶的理財工作以外,還兼辦所服務銀行的催收帳款業務,客戶欠了銀行的錢不還,經過電話與口頭或者文書催收無效以後,如果客戶有財力故意置之不理,這時被欠債的銀行就得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利用公權力介入來保障債權。這種藉由公權力來保障債權,便是經由強制執行法中所規定的「假扣押」程序,先聲請法院對欠債客戶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也就是未對客戶提起討債的訴訟程序之前,先由法院將債務人也就是客戶的財產實施查封,避免債務人脫產,發生贏了官司卻收不回債權的憾事!由於在未打官司以前先扣押對方的財產,未來的官司贏了就沒有話說,萬一輸了呢?對方的財產已先被拘押,在財產方面不免會受到損害,為了保護財產被拘押受到損害的債務人將來無處求償,法院通常在准許債權人假扣押的聲請裁定中,都會要求聲請人提交一定金額的擔保金,擔保金的數額一般是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如果假扣押的債權是新臺幣一百萬,就要提交三十萬元的擔保金,以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的程序。

這位專門為客戶理財的專員,自認自己理財的能力也不差,因為他從事催收帳款的業務久了,很熟悉法院的假扣押程序,也摸透所服務銀行主管的心,知道銀行主管們不會注意到一些辦理事務性的細節,也不會去查證每筆帳款辦理的結果。便簽請上級,藉口某位客戶積欠帳款不還,為了確保債權,須要向法院聲請對這位客戶實施假扣押,需要由銀行提供擔保金若干元,上級對於這些有利銀行帳款收回的舉動,那有不予核准的道理?這位理財專員在上級核准撥付擔保金以後,便將款項中飽私囊,供自己理財之用,並未為銀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自九十五年開始,陸續用這種方法,向銀行領取的擔保金多筆,金額自數千元到數十萬元都有,銀行主管始終被蒙在鼓裡,沒有發覺!直到最近,他得知總行要指派稽核人員來他服務的分行查帳,知道他那一套欺矇主管的手法,是瞞不過來查帳的專業人員,遲早定會東窗事發,便先一天向當地的警察分局自首自己的犯行。想藉由自首獲得法官的同情,減輕一些刑罰的處罰。

從上面這一段新聞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位理財專員所服務的銀行,事先並沒有交給他一些擔保金讓他持有保管,只是在簽准主管核准提供擔保金後,由他提領去辦理假扣押的手續。這就與上面所述刑法上的普通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要件不符。雖然銀行被提領的擔保金落入這位理財專員的私囊,也不能定他的侵占罪,但這也不能說這種行為正當,並不成立犯罪,還要看看這些不法事實,是不是該當刑法上其他的罪名?就整個事實來看,這位理財專員並不是真的忠於職務,要為所服務的銀行催收帳款,而是藉口以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作為幌子,讓銀行主管信以為真,撥給他款項供作擔保金,於這些款項到手後,即據為自有,供自己理財之用。綜觀全部行為只有一個字可以形容,那就是一個「騙」字,騙字在法律上所使用的名詞便是「詐術」。對人使用詐術在我們的社會裡,可說是無奇不有,無處不在。所以必須處處提防,事事小心!這位理財專員,在主管面前裝作盡忠職守,骨子裡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用詐術使銀行主管誤假為真,將銀行財物交付到他的手上,這行為顯然該當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可以判處的刑罰,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自從九十五年間刑法取消了連續犯,以一罪一罰來判刑,多次的詐欺罪行一併定刑,坐牢的日子就不會短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5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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