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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結婚必須登記,五月二十三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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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必須登記,五月二十三日上路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五月份,與法律有關的有二件大事登場,第一件大事當然是申報所得稅。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是憲法第十九條所明定。依憲法制定的人民納稅的法律有很多種,繳納所得稅是規定在所得稅法中。該法係明定人民在上年度有所得,應該在次年的五月份申報所得額並繳納應繳的稅款。人民就應該誠實申報所得,繳清稅款,以盡應盡的義務!相關部份前幾天已另以專文介紹,這裡不再多贅。第二件大事便是去年五月四日,在立法院獲得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有關結婚改採取登記制度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案,由於這是民法親屬編.施行七十餘年以來結婚制度的重大變更,與民眾關係密切,驟作變更恐民眾難以適應,立法機關特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中增訂第四條之一的條文,訂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有關法條,          總統已經在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到今年的五月二十二日剛好屆滿一年,修正後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將在二十三日生效。有關結婚的效力,自這一天開始,男女雙方要結婚成為夫婦,就要依據修正後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與修正前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舊條文所規定的結婚形式要件:「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相較,似乎只少了「公開儀式」四個字,但是看在民法學家的眼裡,少了四個字,卻是天大地大的大事一件,因為民法結婚制度少了那幾個字,行之多年的儀式婚規定便消失於無形,起而代之是修正後的新條文所規定的:「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有了這點規定,要使結婚發生效力,結婚當事人就應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這手續千萬不可省。否則,雖然是花了大把金錢,在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的結婚儀式,還是白忙一場,不生任何結婚效力!所以,今年的五月二十三日以後那些機關團體舉辦的集團結婚、法院的公證結婚、或者在大飯店中舉行的結婚「秀」,或者依宗教儀式在教堂中舉行結婚典禮,都成為可有可無的節目,因為這些節目固然可以拉抬當事人結婚的人氣,但與結婚的法律上效力將毫無關連,所以能省就省,可以減輕人力、物力和大幅的結婚費用。如果結婚當事人衡量自己錢包的結果,仍然要與錢包過不去,執意要舉行豪華奢侈的結婚儀式,法律對之也無禁止的規定,只是白花錢而已!

    這次修法,立法機關在第九百八十二條中另外增列一項要件,那便是「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謂書面,民法並沒有規定一定的形式,只要內容能夠載明男女雙方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白首偕老,結與夫婦。也就符合法律規定以「書面」訂定的意旨。所以,市面上出售印刷精美,內容文字優雅的結婚證書,固然是書面的一種,就是自己用白紙書寫,只要內容具體表明男女雙方同意與對方結婚,也是法定的「書面」文件。不問是用那種方式作成的書面,書面上必須要「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修正前的第九百八十二條條文內也有「二人以上證人」的文字,但未明確指出證人的任務是什麼?因此學者均指此處所稱的證人,只要結婚舉行公開儀式在場,親身目睹儀式的舉行,並且在婚姻發生爭議時能夠出來作證的人。修正後的證人法律賦予特定的任務,就是在表明結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名。因此這處所稱的「證人」,在理論上要瞭解所簽名書面文件的內容含義,不然要他簽名何事?所以證人必須能明白事理,可以獨當一面的成年人。不應包括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畢竟結婚是人生大事,豈能當作兒戲,隨便找些事理不分的人來充數!

    接著的重頭戲,是由享有公權力的戶政人員介入,辦理結婚的登記,完成結婚的法定程序。內政部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也配合將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作適度修正,以便新法施行後能夠順利上路。不過,細觀96.8.6.修正的戶籍法施行則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是要提出證明文件。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這規定就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立法意旨來看,似有商榷餘地:因為法條是規定先有書面並有證人二人以上的簽名,用來證明有結婚的事實,戶政機關是根據有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證明有結婚的事實,然後據以辦理結婚登記,才是正著。現在規定連這法定要件都不必提交審核,那怎麼知道有沒有結婚的事實呢!補救的辦法,戶政機關在這時似可提交事先印好的例稿,內容表明當事人雙方願意結婚的文字,當場由當事人填寫後由同來的證人簽名,作為法定的「書面」文件,然後才據以辦理結婚登記。這才是便民又合法的措施!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5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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