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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複雜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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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的親屬關係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在一篇「親屬稱呼不可亂改」的文中,針對一位名藝人聲稱希望自己的孫女能稱呼他為「哥哥!」,因而提到民法親屬編中所規定的血親與姻親的一些相關問題。還特別指出,民法所規定的血親是基於自然的血緣關係而成立,是不可以用人為的原因,隨便加以更動的。民法在這方面的法條,規定得雖然十分詳盡,如果加以仔細推敲,有時還是會發現法律條文難以解決的難題。因為人世間的事,千奇百怪,一些意想不到的狀況,都會突然出現在我們的眼前,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就出現一宗活生生的例子:台南市有一位苦命的三十餘歲的陳姓婦人,在十九歲的時候,就與一位吳姓男子結婚,生下兩位現年九歲和六歲的兒子。由於吳姓丈夫時常在酒後動粗打她,夫妻倆乃在三年前協議離婚,兩個兒子則歸由丈夫扶養。陳姓婦人與丈夫離婚以後,不久就結交一位新男友,生下一位女兒。想不到這位新男友也是一位不負責任照顧家庭的人,在走投無路之下,只好在一年以前帶著與男友所生的女兒返回前夫吳家。這時候她的前夫已經搬離老家,還好前夫的叔叔同情她們無處可去,將她們母女收留下來!陳姓婦人對這位好心的前夫叔父感恩圖報,便將身相許與他同居,並在半年生下一女。這位四十餘歲的吳姓叔父,深怕生下來的孩子輩份錯亂,未來不知道如何稱呼,遲遲不敢與陳姓婦人結婚,二個苦命人同居在一起只是共同為生活而拼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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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吳姓男子深恐與他姪兒的離婚太太結婚,生下的下一代會發生輩份錯亂的困擾問題,這種顧慮,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不問二人有沒有結婚,只要生有孩子,的確都有可能發生。這則新聞報導指出,這陳姓婦人雖然還沒有同前夫的叔叔結婚,卻已同居在一起,並且生了一個女兒。這個女兒與陳姓婦人與前夫所生的兩個兒子,究竟是什麼關係?便有推敲的餘地!陳姓婦人的兩個兒子,是她與前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毫無疑問是她的婚生兒子。她在無婚姻關係下,又與吳姓男子生下一女,這女兒生下時因為父、母之間無婚姻關係存在,現行民法的親屬編中,稱這些孩子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無須經過「認領」的程序,便視為「婚生子女」。至於未與生母結婚的生父若要承認這孩子是自己的婚生子女,是要經過「認領」的手續。不過,這小女娃一生下來,就由吳姓男子撫育,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便「視為認領」。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小女娃也是吳姓男子的婚生女兒。從上面這一段的說明中,我們很清楚知道陳姓婦人與前夫所生的兩個兒子以及後來與吳姓男子所生的小女兒,雖然父親不同,但都是陳姓婦人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小兄妹相互之間,也都是二親等旁系血親的兄弟姊妹,他們之間當然要以兄妹相稱才對。另從吳姓男子方面血緣關係來看,則情形大有不同?因為那兩位小兄弟是陳姓婦人與吳姓前夫所生,吳姓前夫要稱呼吳姓男子為「叔叔」,論起血緣小兄弟又晚了一輩,他們之間算是四親等的旁系血親。習俗上的稱呼在「叔」字之下還得添上一個「公」字。吳姓男子與那位陳姓婦人同居中所生的小女娃,經過吳姓男子撫育後「視為認領」,便是吳姓男子的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輩份來說,小女娃該是小兄弟的小姑媽。這種雙重血緣關係造成的不同的親屬關係,該如何決定身分,現行民法親屬編的條文中似乎還找不出適當的解決方法?個人的淺見,認為應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遠的則擱置一邊,反正小兄弟與小女娃之間以兄妹相稱影響不大,暫時不刻意去挑剔這個問題。想要澈底解決,只有企望修法的途徑了!

另外要提的是陳姓婦人的前夫,是吳姓男子的姪兒,在民法上屬於三親等的旁系血親,陳姓婦人嫁給吳姓前夫以後,也與前夫之叔即配偶之血親的吳姓男子,依民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也成立三親等的旁系姻親關係。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是「不得結婚」的。不過,陳姓婦人已在三年以前與前夫離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除直系姻親之間依然不得結婚以外,其餘的姻親關係即告消滅。既然姻親關係已經不存在,吳姓男子想要與過去的姪媳婦結婚,在法律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4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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