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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正犯與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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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一段期間內,台北市一些較為老舊社區的公寓,接二連三發生多起不銹鋼大門失竊的案件,當住戶發現自家住宅的大門不翼而飛的那一刻,直呼這真太誇張了,怎麼偷得連「門都沒有」。驚訝歸驚訝,門沒有了就得花大錢重做新門,否則竊賊長驅直入,所損失的財物就有可能比失去的門價值高出很多倍。因此對這些偷門賊莫不恨之入骨,忍不住大罵喪盡天良! 夜路走多了的人,總有一天會踢到鐵板,竊賊當久了也是一樣。一位住宅鐵門被偷的被害人曾先生,對於鐵門被竊這件事,一直耿耿於懷,每當外出行走都會四處張望,希望藉由自己眼睛的掃瞄,揪出竊取鐵門的小偷。皇天不負苦心人,幾天以後,他路過住處附近的一處巷道,忽然看到一輛小貨車停在巷道的當中,覺得相當可疑,便走過去察看,果然發現有三個大男人正在合力拆卸車旁一幢公寓的鐵門,馬上意識到這些人正在著手行竊鐵門,便用手機報警,警察趕到的時候,這些竊賊正把竊取到手的鐵門往小貨車上搬。當場人贓俱獲,把這些竊賊捉到警局去。 第二天,報上登出專偷鐵門的竊盜三人組被逮的消息,這件竊案的破案,論功行賞應居首位的曾先生對這新聞當然不會輕易放過,仔細地看了以後才知道這件竊盜集團是由中年的張姓男子領隊,駕著小貨車到處行竊鐵門。原來張姓男子本職就是鐵窗、鐵門的製作技工,靠這一手技術開了一家小工場。一家人生活本無問題,只因為前幾年刷卡太容易了,花費不知節制,以致欠了一大筆卡債,為債務所逼,除了本業以外,便想到作些無本生意來增加收入,拆卸鐵門又是他拿手技術,於是說動他的工作夥伴,平日都一起工作的兩位助手,與他合作去行竊鐵門。憑他們的專業和工具來偷竊鐵門真是易如反掌,短短二個月內,就到手多次。被捕以後這兩位助手在警局絕口不承認他們是一起行竊,只說是聽憑老板指示幫忙把鐵門卸下裝上貨車而已。當然這番話警方是不會接納,便將他們三人都依共同竊盜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 *** *** *** *** *** 警方破獲這件竊取鐵門案件,在眾多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中,只算是芝麻小案一件,可是在尋常百姓心目中卻非比尋常,因為,門是維護家戶安全的重要設備,門都沒有了,豈不是在「開門揖盜」。現在擅長偷門技術的小偷落網,就可以安心酣睡,不必擔心門再被偷,也不怕沒有了門會引來其他小偷乘虛而入大偷特偷了!不過細心的人士看了這則新聞,心裡還是有點納悶,原因是這幫竊盜鐵門的人,看起來明明是同心協力來偷竊鐵門,為什麼被捕以後,那兩個助手在警局就把自己說成很無辜的樣子,還說所作所為都是出於一片好意,幫助張姓男子也就是他們的老板而已。這種說法看得出來是想引起外界的同情,減輕自己刑責。如果未來在法官面前也來重演這一套,法官會同意他們說法,讓他們得到從輕發落的好處嗎? 由這則新聞來看,兩位助手的說詞,的確是想引起外界改變對他們惡劣行為的看法,認為他們兩人在這件竊盜案件中,只是居於幫助的地位,幫助犯在現行刑法中,是可以按照正犯的刑罰來減輕,這兩位助手很有可能對這方面的相關法律,曾經下過一點工夫,才會在出了事以後,想在言詞方面,營造對自己有利的條件。其實這種老謀深算的想法,在司法實務上成功的機率並不高,因為法官審案,憑的是證據,不光是聽憑被告的單方面說詞。被告是不是幫助犯要看所涉的犯罪事實,與幫助犯的成立要件是不是符合。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由這法條中,可以看出幫助犯是指知道他人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不問是在事前或者在事中給予助力,使犯罪的人容易完成所實行的犯罪行為。一般說來,幫助犯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來參與,所參與的行為,必須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如果參與的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那便成為正犯,並不是幫助犯。就這件偷竊鐵門的竊盜案件來說,「竊取他人之動產」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中的一項,把他人所有的鐵門從門框中卸下,這便是竊取他人動產行為的一部分,屬於正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雖然是以幫助正犯犯罪的意思而參與,但是參與的既然是正犯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本身便是正犯。未來在法庭上縱然把自己只是在幫助他人的事實說得天花亂墜,也難讓法官改變法條所規定幫助犯定義的看法。不過,審理案件的法官未來可以從情理上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犯罪之動機」,來量處較正犯為輕的刑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2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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