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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母親可要小孩代為受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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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一位在國小一年級任教的女老師,因為班上有一位女同學沒有照規定繳交作業,經過查問後,這位同學告訴老師,是因為有同學惡作劇,把她的作業本抽出書包掉了!所以沒有寫作業。老師認為這位同學故意不繳作業,便叫班上同學用尺打她。女學童被打的事情被她的母親知道,就到班上找老師理論。等到這女學童的母親一走,老師就處罰女學童兔跳一百下。女學童被處罰後雙腿痠痛,害怕上學。她母親瞭解實情後,便向學校、教育局等單位陳情,主管機關的有關人員一連開了三次會議進行協商,都沒有獲得完滿解決的方案。這位罰女學童兔跳的女老師雖然公開在班上道歉了兩次,女學童的母親仍然認為誠意不夠不願接受,在最後一次協調會上,據說女學童的母親提出的條件。是要求女老師賠償女學童三十歲以前的醫藥費;這條件如果不願意接受,則要求女老師自己罰兔跳一百下,後來又改為由女老師的女兒代為受罰作兔跳一百下。紛爭的事情就此作罷。不過這些條件的內容都沒有在那次會議的紀錄中出現。雙方當事人卻講好由女老師女兒代罰作為和解條件,並在會後簽署和解書,約定了時間、地點由女老師的六歲女兒代母受罰,作兔跳一百下,還要當場錄影存證。約好履行和解條件的時間前一天,這件不盡合理的事情被媒體獲知而曝光。當地教育主管當局和學校的校長緊急通知女老師不要由女兒兔跳代罰,以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女老師的學校也緊急召開教評會,在行政上給女老師記一個小過的處分,還要對她持續輔導觀察。母親的過錯要由女兒來承擔的鬧劇雖然暫時喊卡,後來如何解決,媒體沒有後續報導,想像得到的是這事件在大人們意氣之爭下,很難會就此平靜落幕! 這件被媒體指為「母債女還」的非比尋常事件,在當事人之間已經談好和解條件,而且簽署了「和解書」以後,在依和解條件履行前夕,當事人之一的女老師方面,被主管單位告知不要履行,避免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什麼要六歲女童作兔跳為母親解困,會受到當地的教育主管單位的規勸,臨時作出煞車的決定?內在的原因應該是主管教育當局認為要一位六歲的小女童作兔跳一百下,對兒童的身心來說,應該稱得上是一種虐待。任何人不得對十二歲以下的兒童有「身心虐待」的行為。這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規定,違反的話,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還要公告這些人的姓名,讓社會大眾週知。身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這法律第三十條所列十四款用來維護兒童或者少年身心健康的情形,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在北、高兩市為市政府,其餘地方為縣、市政府通報,至遲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所以會作如此規定,目的是要使受害的兒童或者少年能夠及時得到主管機關的救援與保護。上面提到的這一系列與保護兒童與少年業務有關的人員,如果違反法律所賦予的通報義務,也就是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又提不出遲誤通報的正當理由,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女老師學校的校長和當地的教育主管機關都是法條所列舉的「教育人員」,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如果不是臨時踩煞車,被視為受虐的兒童,又是「教育人員」女老師的女兒,身為老師的人一方面要命女兒作兔跳來履行契約,另一方面又要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女兒受到虐待,角色真的還挺尷尬的。 上面所提到的都是法律層面保護兒童與少年的行政措施,雖然依照兒童與少年福利法行事會為這件因小孩而引起的紛爭解決了部分問題,但是那位心中有恨堅持要女老師女兒代母受罰的學生家長,主觀上有可能認為問題還沒有解決,因為她執有與女老師簽署的和解書,女老師方面既然沒有按照和解書的約定條件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和解條件效力仍然存在。在這情形下,還是執意要求女老師履行和解條件,如果女老師擅持不由女兒履行約定的兔跳條件,那位家長想要打破僵局,只有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問題是這件要女童履行的契約效力,是否會得到承審法官的認同,還有商榷餘地。訂定契約在民法中是一種法律行為,因為民法的總則第七十一條上段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要求兒童作兔跳一百下既可認為是一種虐待行為,法律對虐待兒童又有處罰的規定,應該屬於禁止的行為,以法律禁止的行為作為訴訟標的,怎有可能得到法官的准許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1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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