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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兒子可以指證母親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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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兒子指證母親駕車撞傷人逃逸的新聞,事情是這樣的:今年的六月的一天旁晚,一位住在台中市的傅姓女子,騎著機車途經台中市黎明路與福星北路口,被一輛銀綠色的休旅車撞倒,導致右腳挫傷,左膝擦傷。這休旅車的駕駛人非但沒有下車查看,而且還加速揚長而去。傅女受傷以後只好自己前往醫院醫治,另外把受傷的經過情形報警處理。警方接到報案已經時過境遷,車禍的現場早已不存在,只好調來那時段的路口監視器,海底撈針般對來往車輛一輛一輛地過濾,費盡心血才查出疑似肇事的車輛,立刻通知車主蔡姓婦人前來說明。蔡姓婦人由就讀國中的兒子陪同到案接受詢問,在警方追問下,蔡姓婦人雖然承認當晚的確有駕車載著婆婆和兒子經過那路段,卻極力否認知道有撞到傅姓女子而不下車查看的情事。這時陪同蔡姓婦人前來的十五歲兒子,不懂利害關鍵所在,只知道做人不可以睜眼說瞎話。忍不住在旁邊脫口而出說:「媽!妳有A到機車啊!」警方人員聽到兒子的補白以後,當然不會錯失機會,便繼續對蔡姓婦人一問再問,蔡姓婦人因為兒子已經替她掀開底牌,一時亂了方寸,不知道如何辯白,詞窮之下只好承認有撞到傅姓女子逃逸的事實。蔡姓婦女事後忍不住責怪兒子說:「媽媽被你害死啦!」。警方後來便將蔡姓婦女駕車肇事逃逸的罪名移送法辦。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內心很為這位只是說出心中的真話,卻受到母親斥責的國中生叫屈,因為,就親情來說,自己的母親做錯了事,理應替母親遮遮掩掩,來保護母親。不過,依一個國中生的年齡,只能算是一個毫無心機的大孩子,那裡懂得大人世界許多的虛虛實實。有時要說實話,有些場合又要配合情況說些謊話。說了實話讓他母親穿幫,也只是無心之失,實在用不著加以斥責。畢竟大人們對小孩從小就培養他們為人處事要誠實。說實話怎會有錯呢!由於這國中生說實話件事,讓曾永盛想到一個十五歲的小孩可不可以當他人刑事案件的證人?當了證人可不可以挺身而出指證自己親人犯罪?希望能夠在本欄見到有關這兩問題的答案! **** **** *** *** *** 一個人的行為是不是成立犯罪,必須要依靠證據來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所以任何犯罪事實都要有一般資料來支持,這些在訴訟上支持犯罪事實的資料,在刑事訴訟法上統稱作「證據」。所以證據在刑事訴訟上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刑事訴訟上的證據,依各種不同的觀點來分類,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的類別,這裡無法一一細談,只就證據與要證事實的關係所作的分類來說,就可以分成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直接證據是指這些證據可以直接證明要證的犯罪事實,人證便是直接證據的一種,因為人證統常都是直接經歷犯罪的人,可以直接報告犯罪事實;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那便是人證中的傳聞證據,就不算是直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的證據,稱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證明某些間接事實,進而推斷要證事實,物證通常屬於間據證據。 什麼是直接證據中的人證?簡單地說,人證是以人的知識經驗作為資料的證據方法。在訴訟法上,人證因為種種證據價值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告的陳述、共犯的陳述、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自訴人、告訴人、被害人的陳述等等。兒子在犯罪現場親身經歷自己母親發生車禍的經過,當然可以作為這案件的證人,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法律也沒有禁止兒子不得為母親的刑事案件作證的規定,所以兒子接到法院傳喚為母親的刑案作證的傳票,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只是兒子與母親之間,親情深如海,迴護母親不受刑事訴追,不能說是有錯,要兒子站在法官面前指證自己母親犯罪,可說是強人所難。法律也明白這個道理,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人到了法庭以後,如果有特定的事由,是可以「拒絕證言」的。證人如果與被告有「直系血親」的親屬關係,是可以拒絕證言,也就是在法官面前有權不說話。兒子與母親在民法上是屬於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所以做兒子的是可以不吐露真情,來指證母親犯罪。另外這位口直心快的兒子在警方追究車禍責任的時候洩了母親的底,未來在法庭上如果也是這樣不顧親情說出真相。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不得令其具結」的一關可以替他母親擋一檔。因為這位兒子只有十五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未滿十六歲者,是不得令其具結。沒有具結的證言,因為不負刑法偽證罪的刑責,證據力是非常薄弱的,縱然指證歷歷,也未必會對他母親不利。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1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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