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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濫提民事訴訟,是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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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刊出一則報導,一位黃姓男子因為十多年前無端捲入一宗盜匪殺人的案件,曾經八度被法院判處死刑,結果是無罪判決確定。由於這案件而被羈押將近十年的歲月,黃姓男子因此聲請冤獄賠償,於今年四月間獲得國家的賠償金新臺幣一千六百餘萬元。過了一段時間,他經人指點,以他無辜被以盜匪殺人的罪名冤獄羈押將近十年,讓母親與妻女背負殺人犯家屬的污名,名譽嚴重受損作為理由,便以母親與妻女三人的名義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當年作出冤枉黃某判決的臺北地方法院賠償母、妻、女三人一共新臺幣二千萬元。由於起訴的時候沒有照規定繳納裁判費,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八萬元。黃姓男子依限繳納後,卻接到一紙駁回原告之訴的裁定,裁定的理由指出: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必須協議不成立,或者在一定期間內未能達成協議,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黃姓男子未經過協議程序,直接提起訴訟,因此認為起訴不合程式,用裁定將原告之訴駁回。 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出,黃姓男子對於法院裁定中指出的請求國家賠償,必須先經過協議的程序倒沒有什麼意見,只是非常不滿法院收下他繳納的十八萬元的裁判費,結果卻連庭都沒有開,便用裁定駁回他的訴。因此抱怨還沒有得到法院的訴訟服務,十八萬元就沒有了! *** *** *** *** 這則新聞報導的焦點之一,應該是很多沒有到過法院的人難以明白的「裁判費」。不明瞭究竟的人這時不免要問,為什麼要求法院審判案件會發生裁判費的問題?法院不是國家設立專事審判民事與刑事案件的機關嗎?為什麼審判案件要收取裁判費?這就得先從法院辦理的業務說起才能說明白:法院最主要的業務就是審判民事、刑事案件,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人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就要到法院接受刑事審判,審判結果被認定有罪,法院便會依據法律給予應得的處罰。如果因為民事引發紛爭,到了當事人之間無法面對面自行解決問題的地步,最後也只有進入法院,由法官依據民事法律,用判決來定分止爭,這便是民事審判。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目的是實行國家的刑罰權,運用刑事訴訟程序,確定該不該對人民施以刑罰。這一連串的刑事審判過程,雖然程序繁雜,所費不貲,由於是求公權力的展現,所以採取無償主義,也就是不向人民收取任何費用。至於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係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保護他們的私權,與國家的利益並無關係,國家並沒有為他們負擔審判費用的理由,所以採用有償主義,也就是法院對於民事訴訟是要收取費用,裁判費便是民事訴訟費用中的一種,如果不繳納這些應繳的費用,法院是不會替他進行民事訴訟程序的,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精神。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聲請法院為某些民事上的程序,都要繳納一定數額的裁判費。法院在查明這些費用已經依規定繳清以後,才會進行訴訟程序或者作出某些決定。所以裁判費是名實相符請求法院裁判的費用。這點由新聞報導中的黃姓男子,提起民事訴訟當時沒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法院就用裁定要他補繳,等他依照裁定的意旨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八萬元以後,才收到一紙駁回原告之訴的裁定,可以看出不繳納裁判費法院是不會進行任何訴訟程序的。如果黃姓男子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後,自己知道提起的訴訟在程序上有瑕疵,以後有被駁回訴訟的可能,不去繳納這筆費用,結果也是會被法院用一紙裁定將他提起的訴駁回,只是所用的理由應是不繳納裁判費有點不同,可是會替他省下十八萬元花花綠綠的鈔票!另外要提的是讓黃姓男子忿忿不平的是他繳納了裁判費以後,法院連庭都沒有開,便從程序上駁回他提起的訴訟。好像是在責怪法院沒有進行實質的裁判,卻收取了鉅額的裁判費。其實這是錯怪了依法行事的法院,因為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所定的「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這是訴訟法上「先程序,後實體」的大原則。黃姓男子起訴的原因是請求國家賠償,卻沒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進行「協議」的程序就冒然起訴,依法言法,當然避不開從程序上駁回的命運。至於收取鉅額的裁判費,那也是依據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的規定,按照起訴要求賠償的金額二千萬元來核算,金額越高,收的裁判費越多。這樣規定其實也隱藏著防止原告濫提訴訟的意義,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訴訟費用是要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濫提訴訟的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1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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