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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法修正,緩刑條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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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放學回家,跨進空著的電梯,按下自家樓層的按鈕,關上的電梯門忽然又自行打開,進來三位大男人,其中一位身體比較瘦小的是他認識住在與他家同一樓層的楊哥哥,另外兩位面無表情,身體魁梧的大漢從來沒有見過。平日看到都有打招呼的楊哥哥,這時卻低著頭裝作不相識,再斜眼一看,這楊哥哥放在胸前的手,竟然戴著一付手銬。身旁的彪形大漢還用手搭在楊哥哥的肩膀上。電梯門一打開,他們便迅速走進楊家的門。曾永盛回到家中,便把剛才看到的情節告訴正在準備晚餐的母親,經驗豐富的母親聽了曾永盛的敘述,略加索思便推論出楊家的大兒子可能嫌涉刑事案件被警方逮捕,一同前來的應該是刑事警察,他們到楊家大概是要搜索犯罪的證據。因為聽說楊家這位大兒子平日沒有好好唸書,大學考不上,又不去找工作,游手好閒,整天與一班臭味相投的年輕朋友混在一處,楊媽媽被氣得半死。這等行徑怎會做出好事來? 隔沒幾天,曾永盛的母親主動告訴曾永盛:「前幾天推論楊家的事完全沒有錯,剛才遇到楊媽媽,她一直拉住我的手,訴說家門不幸,那位不長進的兒子,這次因為販賣安非他命,可能逃不掉牢獄之災。她自己認為這樣的命運安排也不錯,讓兒子吃點苦頭,或許可以改變他下輩子的人生。不過,兒子再壞做父母的還是捨不得他去坐牢,最近有人對她說,刑法中有一種緩刑制度,以前沒有判過刑的人,法院可以對他宣告緩刑。就不必去坐牢。因此,很想在法院開庭的時候,上法庭替兒子求情,請求法官判他緩刑。問我這樣做妥當不妥當?」 曾永盛聽母親這樣說,連忙問母親有沒有給楊媽媽一個讓她高興的答案?他母親告訴他,刑法中是有讓人改過自新的緩刑制度,但是不會用在每一位犯罪的人身上,犯罪的情節不很嚴重,應該是起碼的條件,那位楊哥哥犯的是販毒重罪,依我粗淺的看法,應該不會給他緩刑才對,詳細的情形我自己也不大清楚,所以只鼓勵楊媽媽去試試看。 刑法中的緩刑制度,一直是曾永盛想要知道的,原企望從母親口中得到一些輪廓,現在母親說她自己都不知道,那只有期望在本欄看到詳細的介紹了。 *** *** *** *** *** 一個人一旦犯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按理就要送進監獄服刑,讓被判刑的人在與外界隔絕的封閉環境中,接受教誨,澈底省悟前非,改悔向善,重新做人。這才是國家用刑罰懲處作奸犯科者的目的。問題是監獄中的受刑人,形形色色,不但有殺人、強盜的暴力犯,也有、小偷,詐騙的財產犯,什麼角色都有。被判處短期自由刑者所犯都屬於偶發的輕微犯罪,如果不分刑期的長短,一律送進監獄服刑,與那些需要長期教誨,才能徹底改變氣質的惡性重大的累犯、慣犯一起執行,龍蛇雜處的結果,要他不沾染犯罪的惡習也難。刑期短的受刑人接受監獄的教誨功能還未發生,刑期便已屆滿,刑罰的效果,在這些人身上起不了顯著作用,反而容易造成再犯,這是我們社會所不願見的。如果對一些短期自由刑的被告,只宣告罪刑暫時不送進監獄執行,促使他們幡然覺悟,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是何等好事!這便是近世各國普遍採用的刑法緩刑制度的理由,我國刑法對於這好制度,當然不遑多讓,在七十多年前制定刑法之初,就引進緩刑制度。 有關現行緩刑制度,規定在刑法第七十四條至七十六條中,這次刑法總則大翻修,緩刑制度也經過徹底檢討,除了原有的三條法條經過修正以外,還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的條文,以適應當下的社會環境。那些犯罪可以宣告緩刑?也就是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規定在新修正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修正後的條文第一、二款文字,與原法條內容相較,是在「受有期徒刑」的文字上增添「因故意犯罪」五字,由於這五字的增列,將原規定包含過失犯罪在內不得緩刑的規定,修正為只有故意犯罪被處有期徒刑者,才無緩刑的適用,大幅放寬可以緩刑的範圍。讓一些曾經因過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本不得宣告緩刑的人,也可以獲得緩刑。可以緩刑的犯罪,依上面所引的法條規定,只限於「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的罪,像販賣「安非他命」是販賣二級毒品的重罪,要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刑期上就不可能宣告緩刑,除非有特別減輕的原因,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有緩刑的機會。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0月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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