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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執行機關豈會預先告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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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豈會預先告知查封、扣押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無孔不入的電話詐騙集團因為以前所用那些退稅、中獎、小孩被綁等等的詐騙老套,「知名度」幾乎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了,用這些老套當然難以再誘人上當。因此,這些騙徒們又使出新花招,想要大撈一票。這次他們是利用政府機關中的行政執行處名義作為騙錢幌子。首先由假冒行政執行處官員的人打電話給詐騙的對象,告訴他行政執行處已經注意到他涉及詐欺集團行騙的案件,要凍結他的財產,公文正在作業中。為了確保他的權益,可以先將銀行帳戶中的存款轉到「安全帳戶」內才會得到保障。為了取信詐騙對象,還傳真一件假的行政執行處的公文作參考。前陣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有一位張姓商人受這批騙徒的欺騙後已經把半生儲蓄二百多萬元,匯入騙徒的人頭帳戶內,幸得警方識破傳真的公文出於偽造,及時以公權力界入後才得保住老本。由這個已曝光的案例觀察,騙徒之所以利用行政執行處的名義,作為行騙的幌子,原因不外是行政執行處是一個在民國九十年間才成立的新機關,而且是法務部所屬的單位,社會大眾對於這新機關職掌的業務瞭解不多,既然與法務部有關,很容易使人誤信為偵辦犯罪的執法單位,借用這公家機關的招牌來唬人,很容易把詐騙對象唬得手腳無措,被害人掌握的鈔票,就很容易成為騙徒的囊中物,除非像張姓商人那樣在緊急關頭出現救星,祭出撇步硬是把被騙的存款截留下來。   由張姓商人的巨款險遭被騙的案例看來,張姓商人是因為不明白行政執行處管的是什麼業務,在接到自稱是「行政執行處」的職員的電話,告知他已被列入疑為詐騙集團份子,行政執行處將要凍結他的財產以後,才會誤信為真,將錢轉到所謂「安全帳戶」,讓騙徒得逞。如果張姓商人知道行政執行處主管的是什麼業務,就不會那麼容易受騙。所以瞭解一個機關主管的是那些業務,實際上是有必要。   行政執行處是依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修正施行的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於九十年一月間成立的新機關。所以行政執行處設立的法源,來自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處主管的是那些業務,這就得從行政執行法中去尋求答案,在找尋答案之前,先要說清楚什麼是行政執行?也就是行政執行的定義是什麼?一般說來,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因為行政處分而負擔義務的相對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行政執行法將行政執行的範圍,於第二條中明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執行。」由這法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的範圍,可以細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公法上的行為或不行為與公法上的即時執行三種。其中的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與公法上的即時執行二種的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是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自己來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依這法條但書的規定,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由這法條來看,行政執行處的主管業務,最主要的就是執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什麼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通常指的是以金錢給付作為的行政處分,像各種稅法上的課稅處分和科處罰鍰處分;各種行政法上的罰鍰處分和所處的怠金,以及普通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都是。行政執行處執行各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必須要由主管機關的移送,並非想要執行就主動執行。而主管機關在移送行政執行處為行政執行以前,都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讓義務人或者受罰人有申復和救濟的機會。所以行政執行處實施行政執行的時候,義務人或者受罰人在通常的情形下,應該都已經知道要執行的內容。如果不明身分者告知的執行內容與自己所負的義務並不相符,其中必然有詐,就要小心提防,以免受騙上當。另外行政執行處純粹是辦理行政執行的行政機關,與辦理刑事案件的檢察機關或者司法警察機關毫無關聯,在經管的業務範圍內不可能掌握某人是否涉嫌刑事案件的資料。最離譜的是行政執行處是執行公法上金錢義務包括欠稅與罰鍰的機關,如果已經掌握執行對象在金融單位有巨額存款,第一反應便是迅速執行,實施查封、扣押,以免脫產。豈會在執行以前先用電話告知要執行的義務人把存款移轉,讓執行落空。真的有這樣頭腦不清的公務人員,早已飯碗不保了!而且還要負起刑法上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的祕密罪,要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笨的人也不會做出這樣無聊的事!接到這類電話,肯定是騙徒行騙的技倆,千萬不要聽信那些胡言亂語!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6月2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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