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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假公文,真行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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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文,真行騙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指出猖獗的騙徒最近又使出現新花招,想誘人入彀。這些騙徒一開始還是利用通常的電話作為工具,逐步進行他們的騙術,一位經營油漆行的張姓男子,本年五月間,當他正在台北市和平西路一家民宅進行油漆工程的時候,忽然接到一通自稱是「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的人員打來的電話,告訴他行政執行處懷疑他涉及詐欺案件,要將他名下的財產凍結;這位人員還特別好心告訴他,「如果把錢轉到『安全帳戶』就不用怕了。」張姓男子聽了以後,起先還是半信半疑,對方這時卻說,凍結財產的公文過幾天才會寄出,現在來不及印,因此「可以先參考別人的」,然後要他在傳真機旁等候,幾分鐘以後,對方果然傳給他一紙「看起來很像真的法務部公文。」張姓男子看過「好像真的公文」以後,便信以為真,就到位於西昌街的往來銀行把自己所有的存款新台幣二百零三萬元悉數匯出。錢匯出以後才想到自己可能上當了!正好銀行的轄區桂林路派出所警員來巡邏,便拿出傳真過來這紙公文請警員鑑定,警員一眼就看出公文的格式和職銜章都出了錯,斷定公文是假的。張姓男子聽說公文是假的,就知道已經上當了。當下兩腳發軟,人快要癱瘓下去。便問警員「我現在該怎麼辦啊?」警方在這緊急關頭,隨即與受款的三重市忠孝橋郵局聯絡,要求暫時凍結這筆由張姓男子匯入的款項,不准歹徒提取。忠孝橋郵局方面也相當配合,答應如確定這筆款項是因為被騙而匯入,以後是可以將被騙的款項匯還。在警方與郵局的統力合作下,總算保住了張姓男子辛苦儲蓄起來的巨款!
當曾永盛在讀這則新聞的時候,還真的替張姓男子捏把冷汗,因為他想到一位將本求利的商人,能夠積蓄二百多萬元的存款,是相當不容易的事情,不知道要耗費他多少血汗,一旦誤中騙徒圈套,半生努力頃刻化為烏有,騙徒的行徑,真是可惡。幸好張姓男子吉人天相,遇上好心的警察,使鉅款失而復得,值得為他慶幸!不過,他也由這件詐騙案件中,見識到警察人員的利害,一紙在被害人眼中看起來與真的差不多的傳真公文,進入警察人員的眼中,卻馬上被指出是假的,憑的是那些專業判斷?另外騙徒是祭出「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的招牌,指被害人涉嫌詐騙案件,要把他的財產凍結。然後騙他把存款轉到『安全帳戶』也就是騙徒所利用的人頭帳戶內,達到騙錢到手的目的。因此,他很想知道行政執行處這個機關,管的是那些事?怎麼連人民有沒有涉及詐欺的事情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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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曾永盛產生疑問的一紙傳真公文,被警察人員瞄上一眼,就看出那不是真的公文,根據新聞報導:警察人員是從公文的格式和簽章不符規定,就看出破綻,公文的格式和簽章是不是符合規定,是對公文製作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會知道的,還用不上什麼專業。因為公文的製作程式與簽章,都有法律作為依據,這法律便是「公文程式條例」,像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文往復,這條例的第二條第四款就明文規定要使用「函」,如果不是以函的名義表達機關的意思,就是不合公文的程式。至於機關公文該用那些方式來簽章,這條例的第三條規定了三類方式,由機關依公文的性質來選用:第一類是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所謂「機關印信」,是由上級機關頒發用銅質鑄刻的大印章,可以使用印泥蓋出四方形硃紅色內含機關名稱的印文,一般人習慣上稱這種印信為機關的大印。在刑法上則稱為「公印」,蓋出來的印文稱為「公印文」。偽造機關公印或者公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盜用的方法,盜蓋真正的機關公印或者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要受到相同的刑罰處罰。「職章」也是由上級機關頒發,刻有機關長官職銜的銅質小印章。公文中既蓋用機關印信,又再蓋上職章,只有在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告或者請示的上行文中才會出現。一般函件都屬於不蓋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的第二類。第三類是只蓋機關印信,不用再需其他簽章。機關的公文依這條例第六條規定,必須要在公文中註明國曆的年、月、日與發文的字號。這是在浩瀚如海的文件中,去追查公文的來龍去脈的最好線索。辨別一件是不是機關製作的真正公文,利用上面提到的幾個要件去檢視一點都不難,還有疑義的話,也可以利用公文的發文日期和字號,向原機關查證,就會得到明確的答案。真相明白以後,就不會受騙上當了!有關行政執行處這機關管的是什麼事,因限於篇幅,留待下次再談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6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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