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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能安全駕車,不止酒醉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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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車,不止酒醉一項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以往在報上看過不少因為酒醉駕車,負起刑事責任的案例,卻沒有看到過不是醉酒的原因,而被認為不能安全駕駛車輛而被警方移送法辦的情事。原先一直以為交通肇事的原因,酒醉都是搶登鰲頭,所以才訂定法律緊盯著酗酒者不放,透過法律的警示與處罰,達到減少車禍案件發生的目的。至於其他原因導致不能駕車而駕車畢竟是少數,所以法律並沒有特別給予處罰。直到前幾天,在報上讀到一則來自國外的新聞,才知道也有與酒醉駕車同樣嚴重的不能駕車而駕車的情形。國外發生的事情是這樣的:羅德島州的民主黨籍眾議員派崔克.甘迺迪,是美國最顯赫的政治家族成員之一,他是美國麻薩諸塞州參議員艾德華.甘迺迪的兒子。也是多年以前被刺身亡的美國故總統約翰.甘迺迪的姪兒。這位眾議員政治上的光環雖然亮麗,私生活卻沒有像他政治生涯那麼得心應手,就在今年的四月和五月初,短短三周之內,就出了兩次小車禍。五月初這次車禍,是他在五月四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駕駛他的福特野馬敞蓬車,要趕到國會大廈準備投票的事宜,當車行經國會山莊附近,差點迎頭撞上一輛警車,而且不理會警方要他路邊停車的要求。當時派崔克雖然稍微減速,所駕的車還是撞上安全柵欄。事後警方對這事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疑似酒醉駕車的派崔克,當時有「行為能力受損」的情形,而且出現雙眼濕紅,口齒不清,無法保持平衡的現象。認為有未保持在固定車道駕駛、以不合理速度駕駛與未能全神貫注駕駛等三項違規駕駛行為。當警方還在調查這件違規行為的時候,這位眾議員隨即在次日宣布,他將尋求用藥成癮方面的治療,但不會辭去眾議員的職務。對於這次發生車禍的原因,否認有酒醉駕車的情事。不過,承認自己前晚曾經服用會導致昏暈的安眠藥與其他藥物。他記不起整件事情發生的經過。記不得有下床,也記不得被警察要求路邊停車與有三項違規行為。並表明自己會與警方合作調查車禍的原因。   這件發生在國外原因未明的小小車禍,駕車者身分又非比尋常,新聞報導特別提到在當地已經引發一些不滿的聲音。曾永盛讀了這則新聞,原先希望從這則新聞的後續報導中,了解到國外對於酒醉駕車與服用藥物駕車的相關規定。可是一等再等都沒有看到下文,事情大概遇到一些瓶頸。因此他很想知道這件並沒有傷人,也沒有毀物的小車禍,如果是在我國的境內發生,該如何適用法律?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是不是也會遭遇瓶頸?        ***      ***      ***   曾永盛想到的這件發生在國外,只能說是一件小小的車禍,如果發生在我國境內,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這得從事實與法律兩方面來說明:在事實方面,依據外電報導。這位政治名人是因為駕車險與警車迎頭撞上而被警方盯上,引出其他兩項違規的問題。似乎沒有當場對駕駛者進行酒測,現在酒測的時機已失,並沒有證據用來證明有酒醉駕車事實。另外警方認為以不合理速度駕駛與未能全神貫注駕駛,都是交通違規案件,屬於警方應不應該動用違反交通法規來處罰的問題,不關刑事責任。剩下來的只有酒醉駕車一項了。依據警方的報告,這位疑似酒醉駕車的人,當時已經出現「雙眼濕紅,口齒不清,無法保持平衡」的現象。這些狀態都不是一個正常的人所應有,通常發生飲酒過量者的身上。駕車者既然否認有飲酒過量的情事,警方也沒有對他作過酒測,提不出酒醉駕車的證據,這些影響安全駕車的現象就被排除酒醉原因之外。至於服用藥物是這位駕車者所公開承認,而且出現這些不能安全駕駛的現象,應該可以認定有服用藥物的情形。問題是在這位駕駛人所服用的究竟是那一種藥物?這種藥物是不是我國刑法所規定可以據以處罰的藥物?對於服用藥物,不能安全駕駛,刑法是與酒醉駕車共同列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法條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定程度的酒後開車,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因為是經常見到的犯罪,大家幾乎都耳熟能詳,用不著多說。毒品與麻醉藥品的意義在特別法中都有明確規定,也不致引起爭議。這件案件駕駛人已經聲明前一晚有服用安眠藥與其他不明藥物。安眠藥不算是毒品或者麻醉藥品,當然不能直接指係服用毒品或者麻醉藥品。不要忘記這法條中還有「其他相類之物」的概括規定,也就是說所服用的藥品以後,如果會出現類似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者酒類相同效果,就構成這法條的犯罪。這位駕駛人服用藥物,既然出現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且自己還因此撞上安全柵欄,應該可以引用這法條來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6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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